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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段忠桥:正义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30日 浏览次数:

2020年11月26日上午9:00——11:30,厦门大学规范理论研究中心暨南强哲学论坛学术讲座在联兴楼101会议室进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段忠桥教授带来了一场题为《正义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规范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系徐梦秋教授主持,厦门大学规范理论研究中心、哲学系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相关专业师生约50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讲座伊始,段教授首先介绍了罗尔斯《正义论》一书的出版与它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并指出本次讲座主要涉及的是《正义论》中“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这一著名论断。





接着,段教授对罗尔斯的这一命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他认为通过对罗尔斯在《正义论》和其它著作中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论断中的“正义”具有如下三个含义:第一,正义是指与社会基本制度(或主要制度)相关的分配正义。第二,正义的主要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的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第三,正义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社会基本善,除非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这一论断中的“社会制度”是指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社会经济安排。至于该论断中的“首要价值”的含义,罗尔斯没有给出直接的、明确的说明,而是通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样一种类比,去强调正义对于社会制度的重要性。段教授指出,如果对上述三个概念含义的理解是正确的,那“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论断的含义就是:分配正义是现存社会制度必须首先实现的价值。


在对这一命题进行分析之后,段教授认为,罗尔斯的这一论断是不能成立的。首先,他借鉴科恩(G.A Cohen)的观点指出,社会制度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类比成思维体系与真理之间的关系,而是更类似于表达与真理的关系。其次,在实现正义的物质条件尚不具备时,正义不会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即正义的实现是受一定条件,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制约的,是很有说服力的。第三,在多种价值并存的情况下,正义并不总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在讲座的最后,段教授认为,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命题不能成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为它容易让人产生一些误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因为过分强调正义的“首要”地位,从而把其它重要的价值(例如,团结、和谐)还原为正义。这种情况不仅模糊了正义的界限,还造成社会其它价值准则被忽视。另外,当人们强调国家在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必须首先实现正义时,很容易忽略社会现实的基本情况,导致社会制度安排不具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随后的讨论提问环节中,段教授与参加本次讲座活动的师生们就“正义概念的含义”、“什么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如何确定社会的首要价值”、“在诸种价值中,正义能不能作为最高价值”等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最后,徐梦秋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精彩总结,并对段忠桥教授表示了感谢。最后,讲座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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