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梦秋:《漫谈“规范”与“规范性”》
2022年4月22日下午15:00-17:00,马克思主义与规范理论系列讲座第1讲暨南强哲学论坛第269期学术讲座在腾讯会议线上进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梦秋教授为大家带来了题为《漫谈“规范”与“规范性”》的学术讲座,厦门大学相关专业师生及校内外的哲学同行共200余人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参与了本次讲座。

徐教授在讲座中指出,社会的任何一个领域都存在规范与规范性问题,人的活动和实践,不仅受规律的支配,而且受规范的调控。主体行动的效果乃至人的自由,是主体的活动、客观规律和社会规范三者相互作用的产物。徐教授对于规范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与分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对“规范”与“规范性”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展开分析,澄清这两个概念的意义。
第二,说明规范与规范性问题何以成为哲学问题。徐教授认为,规范无所不在,社会生活与实践的任何一个领域都存在规范与规范性问题。所以,规范问题是一个具有最大普遍性的问题。由此可以推出这样两个结论:1.任何类型的实践与规范都是不可分割的。规范与规律二者同实践的关系,如鸟之双翼,缺一不可。2.规范和规范性问题贯穿于社会的每一个领域,是一个具有最大普遍性的问题,所以它应该成为哲学(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问题。
第三,揭示规范与规范性研究的对象。徐教授认为,规范论是以各类规范的总体为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规范论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方法,以规范的总体为研究对象的。这种研究是以伦理学、法学、民俗学、政策学、宗教戒律学、制度经济学、越轨社会学等许多学科为基础的,是对这些学科的概括与总结。
第四,规范论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徐教授认为,规范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至少有如下几点意义:1.国内学界对各种具体的、特殊的规范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戒律的研究比较多,但是对规范的总体性、综合性、统摄性的研究几乎没有,这是哲学领域的一个空白点,也是一个新的学术生长点。2.这几年西方“规范性研究”已逐渐影响国内多个哲学二级学科,成为热点,但总的来说还没有进入国内马哲界的论域。对规范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可成为马哲界的一个创新点。3.对各类规范及其规范性的总体研究,建构科学的规范理论,对于法哲学、道德哲学、宗教戒律学等哲学的二级学科,对于越轨社会学、制度经济学、民俗学、管理学、行政学、体育学等其他许多学科,对于解决社会科学中的规范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分歧,都是很有意义的。
第五,规范论的中心问题和基本问题。借鉴康德的思路,徐教授提出了“规范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并仿照康德的做法,把“规范何以可能”的意义,转换为“规范形成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什么”,亦即“使规范从无到有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就是规范论的中心问题。这个问题内在地包含着“规范性何以可能”的问题,其他的问题都是由它生发的。规范的基本问题则包括“规范及其规范性何以可能”“规范性活动的要素”“规范与生活、实践”“规范与规律”“规范与理性”等。
第六,规范论研究的基本路径。规范论的中心问题“规范何以可能”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是发生学意义上的,二是合理性意义上的。规范研究可沿着这两条路径展开,以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关于马克思主义的规范论研究,徐教授指出,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活动产生了技术性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活动产生了社会性规范,而调整人与超自然之间关系的活动产生了宗教规范。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规范是在人与自然互动与人际互动二者纠缠的过程中产生的。
第七,规范论在哲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徐教授介绍了自己关于该问题的初步思考:哲学可以分成关于存在是如何的学科与关于行动应如何的学科这两大类,前者是关于解释世界的学科,其中包括本体论、认识论和自然哲学等等;后者是关于改造世界的学科,规范论的研究就属于这一类。
第八,规范在实践过程的地位和作用。徐教授认为该问题可以分成以下两个方面来展开:1.有无规范指导是试错实践与自觉实践的区别。2.行为规范的形成是认识向实践飞跃的桥梁和中介,是试错实践、盲目实践向自觉实践、能动实践过度的中介,是获得实践成功的保障。
在讲座结束后的问答环节,徐教授对现场和线上听众提出的问题一一做了细致解答。最后,讲座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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