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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访谈 || “规范和规范性”研究的兴起与发展——访徐梦秋教授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8日 浏览次数:

田海滨

(厦门大学哲学系)


学者介绍:徐梦秋,1954年11月生,厦门大学特聘教授。曾任厦门大学哲学系主任、福建省哲学学会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价值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1978年9月就在《福建日报》发表《逻辑证明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参加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和规范论等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学术成果有较大的影响。开辟了“规范研究”这一新的学术领域,主持关于规范和规范性研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项,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哲学动态》《学术月刊》《自然辩证法通讯》《文史哲》等刊物发表相关论文三十多篇,主编“规范研究文库”。


PART.1


田海滨(以下简称):近年来,全球性问题愈益凸显,其中关于治理、秩序、规则和规范的争论,日益成为现实政治和学术讨论的主题。您研究规范和规范性问题已有20多年,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国内这个领域的先行者。鉴于规范和规范性研究已成为当前学界一个新的热点和学术生长点,且有待于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请您先介绍一下规范论的研究对象。


徐梦秋教授(以下简称徐教授):规范是一个集合,它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技术规范、市场准则、政治规范、认知规范、学术规范、艺术规范、行政规章、团队纪律、社交礼仪、游戏规则、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尽管各种规范均有不同特性,但也有共性可寻。它们都是调控和评价人们的心理或行为、依靠一定的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来贯彻,并具有不同程度普适性的指示或标准。

规范论是一门以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以某一类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很多,譬如伦理学、法学、民俗学、宗教戒律学等,它们分别以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民俗规范、宗教戒律为研究对象。规范论与这些学科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以某种特殊的规范为研究对象,而是以规范的总体、规范的大全为研究对象。它要通过对伦理学、法学、民俗学、宗教戒律学、越轨社会学、制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的成果的概括和总结,揭示各种规范的共同本质及其形成、发展、变化的逻辑,说明规范性的来源或根据,剖析社会实践、社会活动、个人行为与规范的关系,揭示规范与社会、规范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等等。而哲学中的道德哲学、法哲学、知识论等分支学科,都只能说明某一类规范的特殊本质及其规范性,而不能说明所有规范的共同本质,更不能说明其他类型的规范(如技术规范、艺术规范、村规民约)的特质及其规范性。所以,必须有一个哲学的分支学科来对各种规范的总体作综合性、统摄性、贯通性的研究。这个哲学的分支学科,比照认识论或知识论可命名为规范论,比照伦理学、美学可叫作规范学,比照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可称为规范哲学。


田:规范论或规范哲学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徐教授:一个研究领域要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自己专属的研究对象,二是有自己专属的问题。规范论专属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的规范系统,是各种规范的大全与总体。而规范论所要研究的问题可分为中心问题和若干基本问题。

规范论的中心问题是规范何以可能。康德提出了知识何以可能这一认识论的中心问题。他认为,自在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提供感性质料,先天的感性形式和知性形式提供整理感性质料的工具,两者共同构成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数学知识和科学知识形成的充要条件。比照这一提法,我们提出了规范何以可能这一命题,并将其基本含义界定为规范形成的充要条件是什么。这是规范论的中心问题,其他的问题都是由这个问题派生的,或是以这个问题的解决为前提的。

由规范论的中心问题派生或奠基的基本问题大概有这么几类:(1)规范与规律的关系,规范与价值或利益的关系,规范与自由的关系,规范、规律、自由三者的关系,规范与理性、欲望、意志的关系,规范与实践、活动、行为、行动的关系;(2)规范的功能和类型,规范的主体和对象,规范的手段和方式;(3)规范的合理性及其判定的标准和程序,规范的形成、确证、运用及系统化的逻辑,规范与语言分析;(4)个体规范意识及行为的形成和发展,人类规范系统的形成和发展;(5)西方规范学说史,中国规范学说史,马克思主义的规范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规范理论;等等。



(参加2021年全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会议,发言题目为:《马克思主义规范论的对象、问题与研究路径》


田:规范和规范性研究有什么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徐教授:规范和规范性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领域都存在规范和规范性问题,每个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不仅受客观规律的制约,而且受规范的指导和调控。人的自由的限度、人的活动的成效,均是客观规律、行为主体和社会规范三者相互作用的产物。离开了规范的指导和调控,人类就不可能顺利地、有条不紊地开展实践活动。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只能局限和发挥在由各种规范交织而成的或大或小的网络范围内,社会大变革会扬弃旧的社会规范系统,使人从原有的规范体系中解放出来。但只要新的社会规范系统建构起来,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又会被纳入新规范所框定的轨道。只要人还有一口气,他就摆脱不了规范的调控,就像他摆脱不了规律的制约那样,所以他既要恭敬而认真地、又要自主而能动地处理好自己与各种规范的关系。唯有如此,人才能成为规范的主人,获得自由、成就和幸福。个人如此,整个社会及其各种大大小小共同体也不例外。可以说,规范系统就是社会的骨骼系统,社会秩序就是由社会规范系统来建构、支撑和维持的。一旦这个系统被抽离,社会就会立刻陷入瘫痪和混乱。所以,规范和规范性问题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任何领域,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因而也成为一个基本的哲学问题和哲学领域,对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但是坦率地说,二三十年前,规范和规范性问题并未进入国内哲学界的视野。这是一片处女地,在当时率先发现和探索这一领域,虽然有风险,但也有拓荒和补白的意义。我们率先做了这项工作,只是在当时不容易被人们所理解。

规范论研究对多个被称为规范性学科的哲学分支学科都是很有意义的,譬如伦理学、法哲学、政治哲学、实践哲学、行动哲学、知识论等。如果不了解规范和规范性之一般性质,就无以说明伦理学、法哲学、政治哲学、实践哲学等学科的规范性。而规范论研究能够为这些规范性学科提供一般的研究范式和基本方法。就马克思主义哲学而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实践和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最强音和主旋律,并取得了重要学术成果。但遗憾的是,实践与规范的关系之维、规范对人的实践和生活的作用,一直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从而影响了关于实践和实践唯物主义研究的深度。由此可见,关于规范和规范性的研究,对于深入探讨马克思主义实践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譬如,哈贝马斯就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是不明确的,并以弥补这一缺陷作为其理论建构的出发点。他的批评对不对?我们必须予以回应。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发掘和整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与规范及规范性有关的各种论述和资料,并加以研究和阐发,以回应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由此可见,对于规范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研究和建构是非常重要的。

这一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社会转型过程中,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规范系统——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教文卫体制,以及道德、法律、政策、风俗等,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撼动,而新的规范系统也在改革的阵痛中萌生、成型并日渐丰满。此时,不同社会阶层或区域的利益博弈及价值冲突,集中地表现为新旧规范系统之间的矛盾。如何妥善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成为社会转型期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再如,邓小平同志1982年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两制也就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规范系统。如何调整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差异极大的社会规范系统,使之共生共存于一个中国的框架之中,这是祖国统一大业必须面对的一个关键性、紧迫性问题。另外,在全球化浪潮中,不同文明差异巨大的社会规范系统之间、意识形态截然不同的国家制度(刚性规范系统)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冲突。如何协调和化解这些冲突,这关系到各大文明和不同国家的共存共荣,关系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近年来,崛起的中国不仅要成为既有国际性规范和规则的遵循者,而且要成为制定国际性规范和规则的参与者,甚至主导者。加强中国在制定国际性规范和规则中的话语权,已成为当务之急。以上这些都是与规范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凸显了规范理论的研究和建构在现今的重要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2019规范性之谜研讨会发言照)


田:我们看到,规范性问题已成为近年来国内外学界聚焦的热点之一。请您谈谈规范研究与规范性研究之间的关系。


徐教授:规范性研究是规范研究的重要内容。规范何以可能的问题内在地包含着规范性何以可能这一子问题。一般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研究规范何以可能。一是从发生学角度描述规范的形成、发展、变化和更替,阐述个体的规范意识和行为,以及人类社会规范系统的形成、发展和变化,就像生物进化论描述生物进化的历史进程那样;二是从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考察规范在人类社会活动中所发生的作用(如调控、指导、约束等),这即是对规范何以具有规范性的考察和说明。

至于规范性的含义是什么,学界对此至今没有确解。我认为,在理想的状态下,规范性就是规范所具有的按公共意志来调控个人行为与社会运行的功能。换言之,规范性具有使未规范或不合规范的状态得以规范化的功能。这种规范性是规范的根本性质,是规范之所以是规范的特质。失去了这一特质,规范就不成其为规范了。规范为什么具有规范性?它凭什么要求人们听从它、服从它?这是需要提供理由和根据的。古往今来,不同的社会集团、社会阶层及其思想家们为此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理由。每一种理由都是为了论证他们各自所确立或认同的规范系统的合理性。规范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研究规范的合理性问题,进而为其规范性提供辩护或反驳。这也就是对规范性何以可能规范性的来源这类问题的回答。

此外,为了与虚无主义、后现代主义和科学哲学中的无政府主义展开对话,对规范及其规范性之于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研究和证明,也是非常必要的。而规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又是密切相关的。规范的合理性蕴含着必要性,规范及其规范性若无存在的必要性,讨论规范的合理性无异于空谈。所以,合理的规范一定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而规范及其规范性之于社会和个人的必要性,只能在现实的生活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得到说明。这样一来,就打通了规范及其规范性何以可能的合理性研究与发生学研究(历史研究)——这就是规范研究中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必须说明的是,我是近些年才关注规范性这一概念的。在中文里并没有规范性这个词,它与主体性、现代性等词汇一样,都是改革开放以来根据英文的相关词汇造出来的。在我以往的研究中,大多是用规范的功能”“规范的调控性”“规范语句的祈使性”“规范的有效性”“规范的合理性”“规范的正当性”“规范的可行性”“规范的可接受性等来描述和探讨规范性问题的。




PART.2

田:马克思说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任何理论研究的兴起都缘于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对规范和规范性研究来说也是如此。那么,请您回顾一下关注和思考规范问题的缘起和过程?


徐教授:1978年下半年,我读大学二年级的时候,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在全国风起云涌。我当时应《福建日报》理论部之约,在该报发表了《逻辑证明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一文。文章的主要观点是,不能把伟人的论断作为前提,不能运用逻辑推导的方法来判定认识的正确与错误。那时我谈的认识主要是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和规范判断并没有进入我的视野,也不知道有这些术语。随着讨论的深入,《学术月刊》有一篇文章提出了如何判定价值判断正确与否的问题,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注意到关于事实的知识与关于价值及规范的知识的区分,即是如何应如何的区别。后来在学习西方哲学史的时候,我接触到休谟问题休谟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能否从推出应当、从事实判断推出应然判断。这又引起了我对应然判断的关注(规范判断是应然判断的一种),但当时的思考并不连贯,时断时续。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我的学术兴趣一直放在认识论和辩证逻辑等领域,直到1986年才逐渐发生了变化。那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运动。在那场运动中,关于自由的本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求是》杂志所刊文章的观点,也就是恩格斯的观点,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另一种是《法学研究》评论员的观点,认为自由分为两种,一种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它是相对于规律或必然而言的;一种是法学意义上的自由,即法不禁止即可为,它是相对于规范而言的。在我看来,后者对自由作出的区分既不融贯,又太绝对。那么,能否把这两种自由统一起来?规范与规律的关系如何?自由、规律、规范三者的关系如何?这是触发我思考规范问题的起点,思考的初步结果体现在《自由的结构性分析》一文中,发表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


(参加乡村调研活动)


1988年前后,国内学界出现了皮亚杰热,搞认识论的若不谈他的发生认识论,似乎就落伍了。在这种氛围下,我与沈明明合作,翻译、出版了《皮亚杰的认知和情感发展理论》一书。皮亚杰把认识分成三类:一类是物理知识,即关于物的属性的认识;一类是逻辑数学知识;还有一类是社会约定知识,即关于规范、规则、道德、法律等的知识。他认为主体关于规范的知识是在社会主体的相互作用(interaction)中形成的,灌输只起次要的作用。譬如,儿童的规则意识最初就是在小伙伴们平等互动的游戏过程中形成的。这一点对我影响较大,它促使我去思考儿童与成人世界的规范、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促使我进一步思考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起源于实践的论述是否也涵盖了规范的起源这一重要问题。思考的结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中确有这方面的思想资源有待发掘和阐发。譬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商品生产者所遵守的等价交换的规则,就是在商品交换主体的互动过程中、在商品交换者的博弈中形成的;而阶级社会的主流道德和法律,也是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博弈中形成的,所以社会规范就是在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后来,在研习西方科学哲学的过程中,费耶阿本德关于科学领域无需任何规范和范式的无政府主义主张,促使我进一步去思考规范(包括科学规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而对西方社会科学中描述主义和规范主义这两种基本范式的区分和考察,更使我意识到关于规范和规范性研究的重要性。童世骏教授翻译的哈贝马斯的名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等著作出版以后,大大增强了我的信心。我甚至拉大旗作虎皮,借用这些名人名著来佐证我的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些年国内外学界关于规范性问题研究热潮的兴起,使我终于走出了长期不被人们理解的窘境,有了吾道不孤、柳暗花明的感觉。特别是参加了国内西方哲学界关于规范性的两次学术会议后,这种感觉更加明显,有了我们走在大路上,意气风发,斗志昂扬的畅快淋漓。



PART.3

田:回顾规范和规范性研究的历程,您和您的同事及学生在规范论领域做了哪些有益的工作?


徐教授:从我在《哲学动态》2000年第11期发表《规范论的对象和性质》以来,我们先后完成了与规范研究有关的四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三项教育部课题。在《哲学研究》《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通讯》《学术月刊》等刊物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在商务印书馆出版规范研究文库,已出版的有《规范通论》《规范演化论》《责任与规范》《科学规范论:默顿的视野》。可以说,我们对规范和规范性研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比较系统、深入的探讨,初步构建了规范论的理论体系。这些问题包括:规范论的对象、方法、基本问题和学科性质,规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规范与规律的关系,规范与自由的关系,规范、规律和自由三者的关系,规范与价值的关系,规范的合理性及其判定的标准和程序,规范的功能和类型,规范形成、运用、确证及系统化过程中的逻辑问题,个体规范意识和行为的形成与发展,人类社会的规范系统的演进,等等。我们还把规范论的新视角、新范式运用于技术规范、科学规范、科学认知规范、网络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各类具体规范的研究,获得了新的见解和成果。其中,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的研究、关于调控科学和学术领域的科学规范的研究、关于网络规范的研究等,均有填补空白的意义。我们以规范论为工具研究社会公平问题,特别是公平与规范、规则的关系问题,取得了突出的成果。此外,我们还对国外一些在规范研究方面有重要影响的哲学家如哈贝马斯、约瑟夫·拉兹(J.Raz)、弗雷德里克·威尔(F.L.Will)、汉斯·凯尔森(H.Kelsen)、罗伯特·默顿(R.Merton)等人的思想作了初步的研究和阐发,并对西方学者在规范领域的学术成果、发展的脉络和阶段及其主要学派作了初步的整理和研究。在我的学生和同事中,曹志平和李永根对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欧阳峰和金迪对科学规范和科学伦理、李伟对虚拟世界的规范、王刚对科学认知的规范、刘晓飞对规范与责任的关系、杨松对规范的语言分析、吴洲对人类规范演进史、刘苏对西方规范学说史、宋建丽和马丽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规范理论,均作了探索性工作。他们各有专攻、各有所长,有的已站在国内学界的最前沿。


(在北京大学讲学)


田:任何一个学术领域的开拓和确立都会经历一番不为人知的艰难。那么,作为在规范和规范性研究领域已较有影响力的学术团队,你们的研究成果在学界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徐教授:我的工作很长时间少有人关注。曾经有那么一个阶段,有人问起规范论是什么,我回答了,也得不到我所期盼的理解和反应,这让我很失落。我也试图动员一些同事和学生一起参与研究,但大多被婉言拒绝。所以,在很长一个时期我感到很寂寞、很孤独。感谢《哲学动态》发表了我的《规范论的对象和性质》和后来的几篇文章,使我所从事的规范研究得以破土而出。随后《哲学研究》2001年第7期发表了我的《规范的基础和自由的中介》,并加了较长的编者按,把拙作与迈向现代化的中国的制度建设、后现代的反规范主义和我国学界的学术规范重建联系起来,说明规范研究的重要性。再后来《学术月刊》2002年第7期发表了我探讨规范论核心问题的《规范何以可能》。自此,我关于规范的研究就一步一步打开了局面。2005年以来,我连续申请、主持、完成了关于规范研究的三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课题成果得到多位学界名家的高度评价。这说明关于规范研究的科学性和原创性已得到同行的认可。尤其50多万字的专著《规范通论》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以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得到许多前辈、时贤和后起之秀的充分肯定。此外,我们所发表和出版的关于规范研究的系列论文和著作的被引用情况,能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工作的意义和影响。根据中国知网提供的数据和一些著作的引用情况,我们关于规范研究的成果一共被引用1200多次,引用者分布于哲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学、史学、体育学、教育学、技术学、军事学、图书馆学、编辑学等诸多学科。这说明我们的研究已经越出哲学界,拓展到其他多个学科,对其他学科产生了影响。这表明,社会生活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都存在规范和规范性问题,迫切需要哲学的指导,规范研究极具社会意义。



PART.4

田:您和您的团队对规范和规范性研究在中国学术中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当前,国内外关于规范和规范性的学术研究仍在不断深化,请您介绍一下国外学界的学术前沿动态。


徐教授:关于规范问题的探索一直存在于西方哲学发展史中,但长期分散于道德哲学、法哲学、宗教学、政治哲学和语言哲学等领域,以讨论规则、法律、道德、指令及相关问题的方式得以推进。19世纪中期之后,规范概念在西方法学、社会学和民族学著述中逐渐得到使用和扩散。20世纪,随着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流行,规范概念迅速被学术界采纳并广泛应用。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规范问题,并尝试分析和定义规范概念,用它来研究法哲学、道德哲学、实践哲学和逻辑学中的各类问题。这使得现代意义上的规范概念和关于规范的研究在整个西方学术界流行起来,规范哲学也开始兴起。此后,西方规范哲学一方面展开了关于规范的基础理论研究,另一方面继续分别聚焦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认知规范、科学规范等展开研究,在各学科领域继续推进。

关于规范的基础理论研究围绕规范本体论、规范发生学、规范合理性等展开。第一,规范本体论运用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的方法,旨在说明规范本身是什么类型的存在,既探讨规范的基本性质,又关注规范语句/规范判断与陈述句/事实判断的根本区别。关于这一组问题,由元伦理学、分析哲学、逻辑学和法哲学承担,形成了规范质料观与规范表达观的对立。前者以冯·赖特(G.H.Von Wright)为代表,认为规范是规范性语句的意义,是为描述性命题添加规范算子的结果,它反映了理想世界中的事实(1998年)。后者以黑尔(R.M.Hare)为代表,认为规范是对语言进行规定性使用的结果(1999年)。魏因伯格(O.Weinberger)和阿尔夫·罗斯(A.Ross)等学者则持中间观点(1986年;2013年)。与对规范命题的意义分析相对应,非自然主义者乔治·摩尔(G.Moore)、罗斯等将规范命题视为一种描述性语句,认为其表达了与自然事实截然有别的规范性事实,因而有真假之分(2001年;2006年);非认知主义者查尔斯·斯蒂文森(C.Stevenson)则反对将规范命题视为表达事实的描述句,将其看作主体情感或态度的表达(1997年),此即黑尔所主张的,它是一种基于主体选择的行为指示(1999年)。这些分歧和争论至今仍在延续。第二,规范发生学讨论规范产生和变化的机制,解释规范的起源和作用,主要由社会学、经济学和哲学展开。代表性成果有:马格利特(E.Ullmann-Margalit)关于囚徒困境规范、合作规范和偏私规范的产生及存在条件的研究(1977年);麦克亚当斯(R.H.McAdams)的分散规范起源模型,旨在论证规范起源于人们对获得他人尊重的追求(1997年);布伦南(G.Brennan)和埃里克松(L.Eriksson)等借助理性选择和建构主义,用有目的的主体意志来解释规范的形成、变化直至消失的理论(2013年)。第三,规范合理性研究讨论规范的合理性根据和有效性来源,主要由道德哲学、法哲学、社会学、政治哲学展开,基本呈现出两条研究路径。一是拉兹的理由论解释,它将规范看作一种排他性理由,强调规范的合理性来自于权威(1990年);二是哈贝马斯、尼尔·麦考密克(N.MacCormick)和魏因伯格的共识论解释,它探求规范与社会事实及制度之间的关系,强调规范的合理性来自于足够的参与者对应当做什么所达成的共识(2003年;2004年)。

关于西方规范哲学在多学科领域的推进和深化,在这里择要谈三个方面。第一,认知规范研究讨论在认知活动中人们应当遵守什么、不应当做什么的问题。20世纪50年代,分析哲学家、知识论学者展开了有关研究,出现了自然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分歧。前者以实然解释应然,把认知活动中的规范性及其来源自然化,后者则反对这一做法。而在自然主义内部,奎因(Quine)、罗纳德·吉尔(R.Giere)的进化自然主义,达德利·夏皮尔(D.Shapere)、劳丹(L.Laudan)的规范自然主义和约瑟夫·劳斯(J.Rouse)的融贯自然主义,三者在自然化科学哲学是否具有规范特征和规范效用问题上产生了分裂。第二,道德规范研究主要在规范伦理学应对直觉主义元伦理学的挑战这一背景中展开。直觉主义(如罗斯)认为,道德规范所揭示的行为之应该虽然不能得到理性或经验的证明,但它又是真实的,因为人们的直觉能为此提供保证(2006年)。规范伦理学则在20世纪后期,以规则功利主义流派为代表,尝试寻找维系社会的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但在如何看待和处理功利原则与道德规则或道德规则体系之间的关系上,规则功利主义内部产生了约翰·霍斯伯斯(J.Hospers)为代表的现实规则功利主义(2002年)与理查德·布兰特(R.B.Brandt)为代表的理想规则功利主义(1971年、1989年)之间的分歧。前者将功利原则看作可普遍化的道德规则之正确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后者认为功利原则辩护的不仅是具体的或一般性的道德规则,而且是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和承认的整个道德规则体系。第三,科学规范研究主要由科学社会学之父默顿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并展开,他探讨了科学规范的性质、科学实践中的规范冲突、科学中的规范诠释等问题。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则主要围绕默顿的科学规范论所引发的系列问题而展开。

最近30年,西方规范哲学研究的问题域有了新的变化,规范性作为核心概念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西方学界兴起了形形色色的规范性问题研究,在北欧、英国、美国出现了规范性研究的若干重镇。规范性是一个最古老、最核心的哲学问题的新标签,其内容以前通过其他各种术语进行过探讨,如史蒂芬·芬利(S.Finlay)对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探讨(2010年),对此学界已有共识,但对什么是规范性仍然莫衷一是。譬如,克里斯汀·科尔斯戈德(C.M.Korsgaard)认为规范性不得不、必须和必然性2010年);拉兹认为具有规范性就意味着具有行动的理由1990年);拉尔夫·维奇伍德(R.Wedgwood)将其理解为意向性(2007年)。总之,正如德里克·帕菲特(D.Parfit)所说,规范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在我们使用规范性概念的时候,很可能涉及不同的东西(2011年)。因此,目前西方学界关于什么是规范性、规范性的来源、规范性的合理性辩护等问题的各种观点处于复杂的分歧与争论状态,形成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休谟主义与康德主义、规范主义与自然主义之争。以科尔斯戈德为例,她既持反实在论立场,也持内在主义和康德主义立场,在每一种立场下,她的规范性理论又都处于批评和被批评状态。又比如,理由、意志、理性和必然性等概念都被用来说明规范性的内涵,但这些概念本身又都是聚讼纷纭的对象,难以说明规范性的性质、来源和结构。可以说,当前西方规范性哲学呈现出纷繁复杂、百家争鸣的图景。


(参加学术活动)


田:国内学界关注和研究规范哲学相关问题已有20多年,问题域得到了多重扩展,并收获了可观的成果。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研究现状。


徐教授:20多年来,国内学界关于规范的基础性问题的探讨,规范哲学的体系建构,具体类型的规范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科学规范、宗教规范的研究,人类规范系统形成发展史的研究,西方规范哲学理论的引介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十年来,规范性问题逐渐成为西方哲学界的热点,这引起了国内西方哲学研究者的关注,开展了西方规范性哲学的引进和研讨。这也使国内原来相对孤独和寂寞的规范论研究,逐渐为学界所瞩目和重视,得到了较高的评价。

厦门大学规范理论研究团队在国内率先开展规范问题研究,这根植于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和学术发展的需要,因而其范式、方法、问题、理路、成果和原创性,既与西方的规范和规范性研究有许多交叉和重叠之处,但也存在重大区别。这在前面已有介绍,不再赘述。

近十年来,国内学界还展开了关于规范的价值论根据、规范的语言表达和逻辑结构、各类型规范的特点和功能等课题的研讨。

第一,关于规范的价值论根据,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是规范与价值关联密切,但对于这种关联度如何,学者们则存在分歧,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直接使用规范价值价值规范等术语,对规范与价值不加区分,将价值规范等同于规范,如孙伟平、潘自勉等;但也有学者对这些术语的内涵进行了区分,如马俊峰、胡敏中等。二是认为规范与价值既有区别又密切关联,价值是规范的基础,规范是价值外化的产物,是指导人们实现正价值、克服负价值的指令,如徐梦秋、高兆明、麻美英、朱富强、魏则胜等。三是认为与价值相对的并不是规范而是事实,规范、事实、价值形成了一个各自独立又互相连接转化的三分结构,规范是沟通事实与价值的桥梁,如陈太明等。

第二,规范的语言表达和逻辑结构、各类型规范的特点和功能等问题在哲学界及法哲学界都得到了深入的讨论。(1)对规范语言表达形式的分析,主要从语义分析和语用分析两条路径展开。语义分析主要探讨规范命题的语言属性,如钱锦宇、魏治勋、杨松、李晔等;语用分析则主要探讨规范作为语用活动(如规范的产生、运用、实施等)的性质及这些言语行动如何使人的行为具有可能性和规范性,如童世骏、刘晗、焦卫华、张今杰、强乃社、柳海涛等。(2)对规范的逻辑结构,国内法哲学领域的学者提出了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三要素说、二要素说、新三要素说和新二要素说等观点,其中,新三要素说是学界通说,但也有不少学者对它提出质疑,如雷磊、陈历幸、张洪涛、刘杨、周占生、魏治勋、赵树坤等。(3)作为对西方规范逻辑研究成果的理解和回应,国内学者还讨论了与规范相适用的逻辑体系能否建立以及怎样建立并加以完善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规范逻辑的建立是可能的,如周祯祥、陈锐、雷磊、桂起权、丁德良、熊明辉、孔红等,但对如何建立则未有明确的说明。(4)还有学者讨论了民间规范、社会规范和宗教规范等几种规范的特点及功能,如吴洲、谢晖、周俊光、陈文华、赵海怡、李克杰、张巍、魏治勋等。

第三,国内学界展开了对西方规范理论的引介和研究工作。徐梦秋、欧阳锋、张华夏、张志林、马来平、盛华根、孙启贵等对默顿及其学派的科学规范论思想作了系统的介绍和研究;童世骏、强乃社、陈太明、包利民、赵前苗、马金杰等对哈贝马斯规范理论的关键概念、主要内容、理论基础及其得失作了述评;郭贵春、徐友渔等关注了维特根斯坦克里普克规则悖论;郑伟平对西方信念规范、知识规范问题作了引介和研究。此外,冯·赖特的规范通论,特伦诺伊(K.Tranoy)的规范观,雷尔顿(P.Railton)的规范与自由的思想,约翰·埃尔斯特(J.Elster)、塞尔、哈耶克的社会规范理论,罗尔斯、诺齐克、科恩、弗洛姆、波普尔、霍耐特、凯尔森、哈特的规范观也在一些著述中有所涉及。另外,刘苏梳理了当代西方规范哲学研究的起源、基本问题和研究路径,研究了西方规范性学说中关于规范本体论、规范合理性、规范有效性来源的论争,介绍了凯尔森的规范逻辑理论、拉兹的规范与理由理论、威尔的规范管控理论等。针对西方法律规范的哲学理论,卫斯洁分析了霍耐特规范性承认理论的局限;苗炎讨论了哈特的法律规范性理论;王波评价了法律实证主义解决休谟法则的多种方案;余涛、狄慧民等评述了麦考密克的法律制度规范性理论如何通过说明规则与习惯的关系,解决法律的规范性来源问题;张强评价了玛格丽特·吉尔伯特(M.Gilbert)的共同承诺理论对阐释习惯的规范性的意义。

第四,规范性问题成为西方规范哲学研究的热点之后,以韩东晖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西方规范性的基础理论作了介绍和研究,近几年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果,完成了关于规范性研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韩东晖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发表了《人是规范性的动物——一种规范性哲学的说明》,文章列出了规范性研究的主要问题,指出规范性研究与规范研究是不可分割的,规范性研究不能与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科学规范等领域相分离,只有与具体的人类活动领域的规范性研究相结合,才能够凸显规范性哲学的重要性。此后,韩东晖在《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发表《公共理性与阐释活动的规范性本质》,刘松青在《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19年第6期发表《规范性概念研究:问题、路径与趋势》、在《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724日发表《什么是规范性?》、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发表《存在规范事实吗?》,这些文章对规范性研究的基本问题作了细致的解释,尝试通过语义规则、逻辑规范的作用来说明公共阐释的规范性特征,对规范的形而上学问题展开研究并坚持了规范实在论的立场。

同时,一些学者将英美分析哲学和认知科学中的规范性学说引入国内,对规范性研究在国内的兴起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李红梳理的当代知识论中的淹没难题以及索萨对该难题的回应、陈德中对雷尔顿的规范学的详细介绍与分析、徐竹对布兰顿的规范性实践概念和塞拉斯的因果知识的规范性理论的阐发、李国山对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二部中规范性论题的探讨等。此外,李淑英、郭喻飞、贾向桐、夏国军等学者对规范和规范性研究中的规范主义自然主义的关系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多数学者都着力揭示自然化认识论的局限性,主张自然化认识论无法取消规范性研究。语言哲学中的规范问题与科学认知的规范性研究有着密切的逻辑关联,国外这两条研究进路都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关注。李国山、郭贵春、赵晓聃、徐竹、刘松青、徐东舜等梳理了从维特根斯坦、克里普克到塞拉斯、普特南、布兰顿、麦克道尔和温奇等关于意义的规范性问题的研究成果,关注了规范性来源等元规范性问题以及规范实在论与反规范实在论之争。于金龙、吴彤等则梳理了从奎因到劳斯等不同科学哲学家对规范性问题的解答方式,以科学哲学中规范性论题的逻辑演变和非自然主义与自然主义之争为线索,对这一进路的规范性研究进行了系统评述。道德规范性的研究也是西方规范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徐向东、李义天、文贤庆、张曦、杨松等人从研究道德理由入手,开展对西方道德规范性问题的探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陈波、殷杰、黄翔、黄正华、郑伟平、王淑庆、田海滨等学者引介和探讨了西方的认知规范理论,探讨了信念、知识、断言和行动的规范性。值得一提的是,李红主持的规范性哲学研究这一课题,2021年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立项,这标志着规范和规范性研究正大步从学界的边缘走向中心。

总之,20多年来,国内规范和规范性研究经历了一个由个别学者关注到成为新的学术热点和增长点的发展过程,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由于规范规范性研究进入国内哲学界视野的时间尚短,该研究目前在把握规范论的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提炼基本问题,准确把握基本概念,加强国内外交流等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其一,相对于传统的认识论、价值论,规范论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与该领域的重要性不相匹配。其二,规范哲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如规范、规范性)的澄清、辨析工作尚待加强;一些基本问题(如规范与实践的关系、规范与理性及感性的关系、规范与需要及利益的关系等)的探讨还未深入展开。其三,关于中外规范学说史的研究和阐述刚刚起步,尽管若干断代史研究已有初步成果,但尚未问世。其四,关于马克思主义规范学说的研究和阐发,还很薄弱,成果很少。其五,纵观国内外哲学界,除了若干学者外,学者们几乎都将规范性研究聚焦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及其规范性问题,对于其他类型的规范及其规范性(如技术规范的规范性、艺术规范的规范性、游戏规则的规范性、市场准则的规范性等)则缺乏关注和研究。其六,国内哲学界的不同学科之间(如分析哲学、法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对于规范和规范性问题的交流很少,自说自话更多;与国外学界同行交流也不多,还处在了解和借鉴的阶段。

需要说明的是,对规范和规范性研究动态的介绍,刘苏提供了一些宝贵的资料和见解。


源:《哲学动态》2022年第7期“人物专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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