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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文森的伦理分歧理论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5日 浏览次数:

杨松 徐梦秋

(厦门大学 哲学系)

[摘要] 斯蒂文森揭示了语言的两种用法:描述事实性的信念、表达某种动态性的意义。伦理语言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其动态性的意义是对情感的表达和引导,所以伦理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情感态度的分歧。为了解决伦理分歧,既要通过理性的方法来澄清信念,又要借助非理性的劝导法。后者尤为重要,它通过促成双方态度的一致来达到伦理上的一致。

[关键词] 描述意义;情感意义;伦理分歧;工作模型;劝导


斯蒂文森是西方情感主义元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其理论是情感主义者中最完善、最系统的,体现了情感主义理论发展的最高水平,但国内学界对其研究比较薄弱。斯蒂文森从对伦理分歧的研究开始,在探索伦理分歧的类型和解决方案中,逐步展开了其情感主义理论。

一、语言的两种意义

在斯蒂文森之前,西方元伦理学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自然主义、非自然主义和早期的情感主义。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都认为,以“善”为代表的伦理语言描述了某种性质,关于某个事物的伦理判断是为了让人们认识到该事物具有该伦理语言所描述的那种性质。但是自然主义认为,伦理语言所描述的性质实际上就是一种自然性质,因此伦理语言和自然语言没有区别;非自然主义者则认为,伦理语言“善”或是“应该”描述了一种非自然的性质,这种性质只能通过直觉把握,因此伦理语言和自然语言完全不同。和自然主义以及非自然主义不同,早期的情感主义认为,伦理语言并没有描述什么性质,而仅仅是一种情感的宣泄,因此伦理语言没有意义。作为后期的情感主义者,斯蒂文森吸收和接纳了各方观点中合理的部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将其观点总结如下:第一,伦理语言描述了一些自然性质或者自然事实,人们关于事物的伦理判断具有认知意义;第二,伦理语言也是人们情感的表达,具有非认知的一面;第三,伦理语言和自然语言有本质区别,不能等同。

那么,斯蒂文森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呢?

斯蒂文森认为,人们使用语言一般都有两种目的:“一方面,我们使用语词(如在科学中)来记录、阐明和交流信念。另一方面,我们使用语词来吐露情感(感叹词)、创造情绪(诗歌)或者激发人们的行动或态度(演说)。”[1]他把语言的第一种用法称为“描述的”,把第二种用法称为“动态的”。由于斯蒂文森认为应该在语言的用法中寻求语言的意义,因此和两种用法相应,语言就有两种意义——描述意义和动态意义。斯蒂文森认为,通常一个句子并不是只有这两种意义中的一种。例如一位母亲对自己的孩子说“我们都喜欢整洁”的时候,不仅是在描述对“整洁”的喜好,而且具有告诫自己的孩子必须保持整洁的动态意义。特别是在母亲面对被孩子们搞得一团糟的房间、将这样的句子运用于批评孩子的时候,该句动态性的意义就被极大地凸现出来。

在语言的动态性意义中,有一种动态性的意义是情感的表达,而且,斯蒂文森进一步认为,语词的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可能有三种关系:(1)情感意义独立于描述意义:“情感意义无论在何种程度上都不是描述意义的功能,而且二者中每一方都可以离开对方继续存在,或不受对方变化的影响。”[2](2)情感意义依赖于描述意义:“情感意义无论在何种程度上都是描述意义的一种功能,在后者变化后的一个短暂时问中,前者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3](3)情感意义准依赖于描述意义。“用来指称那些其存在以符号的认知性暗示为条件,即以描述倾向为条件的意义,这种倾向尽管很少受所谓‘描述意义’的语言规则修饰,但它对于情感倾向通常实现的方式仍然可以造成极大的影响。”[4]但是,斯蒂文森特别强调:“任何种类的依赖性情感意义都不等于它所依赖的那种意义,因为二者在上述反应性质上不同,虽然两种反应常常同时出现,但强调这种区别是重要的。”[5]

关于伦理语言,斯蒂文森认为,像“X是善的”这样的伦理语言本身也包含两个含义:一个是表达某种描述意义,另一个是表达一种动态性的意义,而这种动态意义就是情感意义。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即使一般的非伦理语言也会具有情感意义,但是和一般有情感意义的语词不同,斯蒂文森认为,伦理语言主要就是为了表达说话者褒贬的情感并且还要引起他人同样的情感,从这个意义而言,伦理语言和自然语言具有本质区别。当我们说“X是善的”时,主要表达的是对X的一种赞赏的情感,并希望他人也赞赏之;当我们说“X是错误的”时,主要表达的是对X贬抑的情感,并希望他人也贬抑之。一个命令句或者陈述句也会具有动态性的意义,但是它们的动态性意义通常表达一种祈使性含义,要求听者做出某种行为或者反应,但是伦理语言的动态效果在于褒或贬的情感的表达以及对他人情感的影响。而对于一般有情感意义的语词而言,例如“聪明”,有时候人们一般只是表达了赞赏的态度,而未必要引导别人形成和自己一样的态度。至于“哼”、“哎呦”这些感叹词,要么不是对褒贬情感的表达,要么不是为了引导别人和自己一样来表达褒贬的情感。

根据斯蒂文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见,过去的自然主义没有认识到伦理语言的情感意义,因此即使把“善”定义为“满足最大功利的”,人们总是觉得“X是满足最大功利的,但是X是善的吗”不等于在问“X是满足最大功利的,但是X是满足最大功利的吗”,其原因就在于自然主义的定义没有将“善”的褒扬的情感意义囊括在内,“善”之不可定义就在于人的情感表达不能定义。而以摩尔为代表的非自然主义尽管认识到伦理语言和自然语言根本不同,但是没有认识到伦理语言特殊的情感意义,将目光仅仅局限于“善”这个语言符号所对应的认知性的描述性质,后来发现没有任何一种描述性的语言可以定义“善”,所以“善”的性质就成了未解之谜。而早期极端的情感主义者尽管正确地看到了伦理语言和描述性的自然语言完全不同,但是他们一方面没有发现伦理语言也有描述意义,另一方面执着于意义的“可证实原则”,没有从语言的用法的角度来考察语言的意义,因此认为伦理语言没有意义,也是错误的。

二、对伦理分歧的分析

在指出伦理语言的两种意义之后,斯蒂文森构建了伦理语言的两种工作模型,分别具体地考察了两种不同模型下的伦理分歧。

在第一个模型中,“例如‘善’,有一个关于说话者态度的描述意义和一个赞赏性的情感意义”[6]。假设A说“X是善的”,那么这就等于在说“我赞成X,你也赞成吧”。在这个模型中,伦理语言被分解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关于说话者态度的描述“我赞成X”,一个是力图影响他人态度的祈使性陈述“你也赞成吧”。笔者认为,这个模型至少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工作模型的后一部分是一个祈使性的陈述,也就是说,伦理语言在某种程度上和祈使句是类似的,它也要求他人形成和我们同样的态度,而对这个要求的遵从和反对推动了伦理的一致或者分歧的展开。例如A说:“X是好的。”B说:“不对,X不是好的。”转换成当前的工作模型是:“A:我赞成X,你也赞成吧!B:不,我不赞成X,你最好也不要赞成!”在句子的前半部分,A所说的“我赞成X”和B所说的“我不赞成X”是对AB具有的情感的描述,这两个句子之间并没有什么分歧。只是因为AB都企图在关于X的态度上对对方施加影响,所以导致双方产生争论。因此,这个工作模型告诉我们,伦理分歧本质上是情感态度上的对立,因为双方都试图影响对方的态度而激化。

第二,由于情感的“表达”常常是非描述的,因此对情感意义的语言表达是含糊、不精确的。例如,当X被刀割破手指叫了一声“哎呦”的时候,是用“哎呦”表达了一种痛苦的感情,但是这种感情的表达是人们无法通过“X觉得好疼”这种纯描述性的句子体现出来的,因此当人们通过“X觉得好疼”来代替“哎呦”的时候,必须时刻提醒自己,“X觉得好疼”不仅仅是在描述“X有疼痛的感觉”,而且也应该有对疼痛这种感觉进行表达的情感意义。这就告诉我们,当看到一个关于说话者情感的描述的句子时,也应该考虑这里是否包含了对说话者情感进行表达的情感意义。因此,关于“善”的第一工作模型分解出来的前一部分——“我赞成X”,虽然斯蒂文森说是对说话者态度的描述,但是笔者认为其还包括对说话者态度进行表达的情感意义,即对X的赞赏之情的表达。因为斯蒂文森已经指出,伦理语言最大的特征在于不仅有描述意义,而且还有表达褒贬情感的意义,以及对他人情感的影响。在这个模型中,后一部分“你也赞成吧”已经表达了对他人态度的影响,但是说话者A自己的情感表达还没有体现出来。因此,“我赞成X”就应该不仅是对A具有的态度的描述,也应该有A自己情感的表达。而且,如果忽视了这一点,认为第一部分仅仅是在描述A关于X的赞赏的态度,那么就会遭致一些反驳。

美国学者哈尔(Everett WHal1)认为,在第一模型中,并不存在严格的分歧。我们还是拿AB的争论来举例。A:“X是好的。”B:“X是坏的。”按照第一模型,我们改写为:“A:我赞成X,你(B)也赞成吧!B:我不赞成X,你(A)也不要赞成!”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A赞成X,同时要求B也赞成X;而B反对X,同时要求A也反对X。但是在这里面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歧。就“分歧”而言,应该是针对同一个对象产生不同的要求,但是,根据斯蒂文森的工作模型,显然这里不存在这个意义上的“分歧”。首先,就双方情感的描述方面而言,A描述了自己有对X的赞赏之情和B描述了自己有对X的反对之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其次,就祈使性部分而言,A要求的对象是“B赞成X”,而B要求的对象是“A不赞成X”,很明显,两者没有针对同一个对象对对方提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会就此产生争论,是很可疑的。例如,A要求BB自己的妻子,B要求A不得爱B的妻子,在这种情况下,AB两个人发出的祈使性的命令之间完全没有分歧。只有假设还有一个人C存在,A要求BB的妻子,而C要求B不得爱B的妻子的时候,那么很明显,AC之间在关于B对妻子的态度的命令上才产生了分歧。回到上面的话题来看,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AB的命令“B赞成X”和“B不赞成X”这种态度描述的句子产生了分歧。但这是两类不同的句子。一个是对说话者情感的描述性语句,一个是祈使性的命令,不同类型的句子之问不可能存在矛盾(这正如陈述句“天在下雨”和祈使句“打开窗户!”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一样)。因此,按照上面的工作模型来看,AB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分歧。可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谁也不会认为AB之间没有产生分歧。

因此,如果真的按照斯蒂文森的看法,“我赞成X”没有包含说话者态度的表达这种情感意义,而纯粹仅仅是对说话者态度的描述,就会产生上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实际上斯蒂文森一开始就提出,人们应该在语言的实际用法中研究语言,因此语言不仅会做出描述,而且具有动态性效果。诚然,“天在下雨”和“打开窗户”并不存在语义学上的分歧和矛盾,但是我们注意一下实际生活中的用法。当我们说“天在下雨”的时候,s回应了“我知道,天在下雨”之后把窗户打开,显然我们并不认为他明白了我们的意思,我们可能接着说:“你没明白吗?天在下雨!”其实当我们说出关于天气陈述的时候,我们不仅在描述一个状况,而且具有相应的动态性意义,这也是前面斯蒂文森一直在强调的,如果我们说了“天在下雨”,其动态性意义就是“不要开窗户”,而s依然坚持要打开窗户,我们和s在实际生活中确实产生了矛盾。类似地,如果我们承认第一模型的前一部分“我赞成X”不仅是对说话者情感的描述,而且还是说话者情感的表达,那么,A的“B也赞成X”的命令和B的“我(B)不赞成X”的情感表达之间就会产生真正的分歧。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当B表达对X不赞成的态度的时候,B不仅是在做出一个情感的宣告,而且也具有反对A关于B赞成X的命令的动态意义,即做出一个“B不得赞成X”的自我要求,而这个自我要求与A的要求——“B也赞成X吧”——显然是矛盾的。因而,AB的命令“B赞成X”和B本身对X不赞成的态度表达“我(B)不赞成X”——确实产生了分歧。

不过斯蒂文森对第一工作模型是不满意的,因为它过分强调了伦理语言的态度成分,却忽视了其可能具有的描述成分。他说:“如果说传统理论经常只见信念不见态度,那么我们一定不能犯相反的错误,只注意态度而看不见信念。”[7]因此,斯蒂文森提出了伦理语言的第二个工作模型。在第二个工作模型中,“S是善的”不仅表达一种赞赏的情感,而且还表明S具有XYZ等可描述的性质或者关系。这个模型一方面保留了伦理语言的情感意义,另一方面也指出伦理语言本身具有的描述性的含义。在第二个模型中,“善”提供了情感意义,表达了一种赞赏的情感,而XYZ等性质表述了“善”的描述意义。在不同语境中,变量XYZ等被赋予不同的具体的描述语,而“善”的情感意义被附加到这些描述语上。在这个模型下,有时候产生的伦理分歧常常根植于描述语的分歧,即因为对事物是否具有某种描述性特征的判断不同,导致双方关于某一个对象有不同的态度,因此产生伦理分歧。我们暂且将这种类型的分歧称为分歧I。抑或双方可能就同一描述性特征能否使用某一情感意义这一问题产生分歧,因而关于具有该特征的事物的态度有分歧。这种分歧我们暂且称为分歧Ⅱ。

在讨论完两种工作模型中的伦理分歧之后,下面的任务就是探索解决伦理分歧的方法。

三、伦理分歧的解决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伦理语言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具有褒贬的情感意义,因此伦理分歧的本质在于态度分歧,只有双方在态度层面达到一致了,才可能产生一致的伦理判断。描述性的语言并非在解决态度分歧的过程中没有作用,它常常为态度分歧的解决提供各种辩论的理由,但是只是“理由”而已。它可能在人们做出伦理判断的时候提供某种影响,但不是对伦理判断的证明。如果通过使用描述语言进行事实层面的澄清确实解决了伦理分歧,也仅仅是因为通过澄清事实,使得对立双方中的某一方改变了态度,最终在态度上达成了一致的结果。我们下面将根据两个不同的工作模型分别探索解决伦理分歧的方法。

在第一个工作模型中,双方针对同一个事物形成不同的伦理判断,进而可以被分析为双方产生了不同的态度,并且要求他人形成和自己一样的态度。因此,要解决这类伦理分歧,就是要使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改变自己的态度,促使双方通过达成态度的一致实现伦理一致。但是这个目的怎么才能达到呢?

首先,斯蒂文森认为,如果态度分歧根植于信念(即事实层面)分歧的话,那么通过对信念表述内容的考察,可以部分地达到态度一致的结果。例如A认为“酗酒是好的”,而B认为“酗酒不好”,双方在关于“酗酒”这件事情上产生了伦理分歧。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分歧的实质在于对“酗酒”态度的分歧。然后双方分别提出描述性的语句来为自己的态度提供理由。首先B说:“酗酒会导致身体器官(例如肝脏)负担过重,最终不利于健康。”接着A提出:“张三也喜欢酗酒,但是没看见他有什么问题。”B进一步说:“我刚在医院看见张三的体检报告,他现在有严重的脂肪肝。”在这个例子中,B提出酗酒引起的不良后果,所以反对酗酒;而A则提出反对,说像张三这样酗酒的人也没有什么健康问题,因而赞成酗酒。这里AB态度的分歧实质上根植于信念的分歧。最后B进一步提出关于张三的描述性语言,来解决双方的信念分歧,这样A就有可能同意B的观点,改变自己关于酗酒的态度。这个例子表明,科学的经验证实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根植于信念分歧的态度分歧,不过这种有效性只有通过影响态度而体现出来。伦理分歧解决的标志不是信念上的一致,而是态度上的一致。因为可能存在A即使认同了B提供的事实,但是仍然坚持认为“酗酒是好的”的情况,这时AB仍然有关于“酗酒”的对立态度,形成伦理分歧。其次,伦理分歧既然从根本上说是态度分歧,因此解决伦理分歧的根本方法就是促使一方在态度上做出改变。如果双方伦理分歧的根源不在信念(事实)层面,这时候就需要直接影响一方的心理以直接促使其做出态度改变的非理性方法,这一方法称为“劝导”。“劝导法依赖于情感的意义,修辞的语调,恰当的隐喻,洪亮的声音,刺激的作用,或者恳求的声调,戏剧性的姿式,小心谨慎地与听众或观众建立和谐关系等等。”[8]有时候一句很简洁的劝导话语甚至比很多关于信念的描述性语言更强而有力,而这种劝导通常见于地位不平等的双方之间。例如AB的儿子,A没有完成作业却想出去玩,于是A说:“我现在应该出去玩一会。”B用很严厉而大声的语调说:“不许去!”父亲的话很简单,也没有说出描述性的语言来证实一些事实性的东西,但是语言上充满了严厉的斥责和命令,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了直接的威慑,促使他改变对于“没有完成作业就出去玩”的态度。通常这种直接的心理劝导来源于权威,他们的地位、气势很容易让对方放弃自己的态度而接受另一种态度。但是在很多情况下,非理性的心理劝导需要和理性的事实描述结合起来运用。例如,A:“不与我们协商,他就无权行动。”B:“然而,他毕竟是主席啊!A:“他是主席,但不是独裁者。他违反了民主的程序。”[9]在这场争论中,B使用了“毕竟”这个程度副词、“啊”这一感叹词及感叹号来加强语气,希望通过这种情感劝导的方式促使A发生心理变化,改变态度,但是A一方面说出关于这个人的事实性的话语(如“他是主席”、“他不是独裁者”、“他违反民主程序”),另一方面,“独裁者”、“民主”显然包含了强烈的情感色彩,使用这些带有情感色彩的语词,再加上A义愤填膺的语气,这些都很容易引起对方心理上的变化。因此在这个争论中,我们关于伦理分歧的解决既不是纯粹通过理性叙述事实的方式,也不是纯粹通过非理性的情感劝导的方式,而是两种方法综合使用,以实现改变他人的态度。

在第二个工作模型中,对于分歧I而言,其实和上面说的根植于信念的伦理分歧是一样的,通过澄清事实的方式已经可以解决,我们在此不再赘述。对于分歧Ⅱ,常见的解决分歧的方法是“劝导性定义”。我们已经知道,第二个工作模型的显著特点是,在肯定了伦理语言的情感意义的同时,还指出伦理语言具有的丰富的描述意义,而很多伦理分歧的产生,也恰恰源于我们应该把某种情感意义运用于何种描述意义上的争论。因此,解决伦理分歧的“劝导性定义”正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被运用的。所谓的“劝导性定义”是指“在不改变一个熟悉的语词的情感意义的情况下,给予其崭新的描述意义,通过这种方法,以期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改变人们的态度”[1o]。斯蒂文森认为,我们有时候使用一个语词,其描述意义是很含糊的,而语言描述意义的含糊性以及隐喻性用法,为我们在不改变情感意义的前提下改变描述意义提供了可能。这样,有时候可以劝导人们说:“其实只有具有敏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才能称为有文化的。”这里,我们就是提供了一个关于“有文化”的劝导性定义。一方面我们在没有改变这个词的情感意义的情况下,对这个词的描述意义做出改变,因此采取了重新定义描述意义的方法,实际上就等于给“有文化”提供了一个新的定义;另一方面,说这种新的定义方式是“劝导性”的,是因为要促使对方接受这个新的定义,就必须要让对方接受把“有文化”具有的情感意义用到新的描述意义上,这就需要在新的定义中有一些具有劝导力量的语词,通过这些语词的“劝导性”力量以及说话者提供定义时的语气、气势等,来促使对方形成这种接受的态度。我们知道,在第二模型中,伦理分歧主要是关于某一个伦理语词的描述意义的分歧。例如A说“X是有文化的”,B则认为“X没有文化”,A提出“有文化”的描述性意义“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能记忆大量的知识”作为自己对X赞赏性态度的依据,而B则可以通过提供“有文化”的新的、有劝导力量的描述意义和自己说话的语气、气势等来告诉AX不是一个有文化的人,从而促使A接受这个新的劝导性定义,改变对X的赞赏态度,实现双方的伦理一致。在这一争论中,“有文化”的情感意义始终没有改变,变化的只是它的描述意义,而这正是通过提供新的劝导性的描述性意义的方法来改变说话者的态度,从而解决伦理分歧。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在第一模型和第二模型中,伦理分歧的解决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劝导”始终是最为重要的方法。只是在第二模型中,我们通过改变一个语词的描述性意义重新定义一个语词,从而称为“劝导性定义”,这里的“劝导性”体现在新的定义中必须有劝导性以及要劝导对方接受我们提供的新的描述意义,而这个“劝导”和第一模型相比,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最后,我们必须再次强调的是,一方面,理性地陈述事实的方法在解决伦理分歧中是有作用的,但是任何理性的方法澄清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在态度上的一致,从而促使伦理分歧得到解决。而以“劝导”为代表的非理性方法对争论双方的影响是心理的,目的是促使双方在态度上形成一致。如果说理性方法的目的是“以理服人”的话,那么“劝导”的目的则是“以情感人”。一旦这个“感人”的目的没有达到,那么即使双方在所有关于描述性的信念层面上达到一致了,也依然会因为态度的分歧而存在伦理分歧。正是因为斯蒂文森特别强调在伦理判断形成过程中,人的主观情感以及非理性、非逻辑的劝导法的作用,难免因为有主观主义之嫌而遭人诟病,所以这也为后来以黑尔为代表的逻辑分析学派克服伦理判断的主观性、探索伦理语言的客观逻辑规则留下了空间。


[参考文献]

[1] Charles LStevensonThe Emotive Meaning of EthiCal TermsMindNew Seriesvo146no181(Jan.,1937)P21

[2][3] [4][5][7][8][9] 查尔斯·L|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838384909029157158159页。

[6] Charles LStevenson,“MeaningDesCriptive and Emotive,”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157no2(Mar.,1948)p140

[10] Charles Leslie StevensonPersuasive DefinitionsMindNew SeriesVo147no187(Ju1.,1938)p331


源:《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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