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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描述”与“价值评价”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5日 浏览次数:


杨松

(厦门大学  哲学系)

【摘要】西方元伦理学界的非认知主义者通过分析价值语言的意义,认为价值判断的主要功能是“评价”而不是“描述”,因此在其形成的过程中人的主观情感、意愿相对于客观事实特征更具有决定作用。而描述主义则提出,价值判断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特征,这决定了人们不可能不考虑被评价对象的描述性特征而仅仅依凭某些主观要素就肆意做出价值评价。特别是在价值评价标准形成的过程中,描述性特征相对于评价者的主观要素反而具有更大的影响力。通过强调价值评价受制于事物的可描述的特征的观点,描述主义者认为从“事实描述”可以推出“价值评价”,这在某种意义上弥合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裂痕。

【关键词】描述;评价;评价标准;事实;价值

 

 

在西方元伦理学界,非认知主义者坚决反对从“事实”推出“价值”,认为在没有“情感”“意愿”“决定”等主观要素存在的情况下,只根据事物的事实特征,人们无法得出关于事物的评价标准,更不可能得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因此仅仅从关于事物、行为的事实特征的“描述”绝不能有效地、合逻辑地推出关于它们的“评价”。并且,部分非认知主义者还进一步将自己的观点推到了极端,认为在价值评价形成过程中,人的上述主观要素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事物描述性的事实特征处于次要乃至被支配的地位。这种过分强调价值评价形成过程中主观要素的作用而忽视客观事实的影响的学说,很快就遭到了不少学者的批评。一些持有“描述优先”观点的学者(在此笔者把他们统称为“描述主义者”),通过研究价值语言的逻辑特征、日常用法,彰显了“描述”对于“评价”的制约和影响,并在“事实”和“价值”的关系问题上得出了新的看法,实现了对非认知主义者的纠偏。下面我们就来讨论描述主义的相关理论。


  一、价值语言在逻辑特征上的特殊性

很多学者以关于“善”的价值判断的研究为例,阐发了价值语言在逻辑特征上的特殊性,从而证明关于事物、行为“善恶(好坏)”的“评价”的确受到其自身描述性特征的影响与制约。

一般来说,人们通常习惯于用“善(好)”来修饰某个事物,给出“这是一个善的X”或者“那是一个好的Y”等价值判断。另外,人们也通过其他形容词来修饰事物,例如会说“这是一辆黄色的汽车”“那是一把高的椅子”等。那么,“善”同“黄”“高”这些形容词相比,在修饰事物的时候有什么独特之处吗?这就是吉奇(P. T. Geach)、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等学者所阐发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其实尤其值得描述主义者关注。

吉奇首先将形容词分为两类,并引导人们注意这两类形容词不同的逻辑特征:第一类形容词以“红”为代表,当人们说“X是一本红色的书”时,可以有效地推出“X是一本书并且X是红色的”这一结论。第二类形容词以“大”为代表,当人们说“X是一个大跳蚤”时,不能有效地推出“X是一个跳蚤并且X是大的”。吉奇将第一类形容词称为表语性形容词,将第二类形容词称为定语性形容词,并且认为“善(好)”就是一个定语性的形容词。也就是说,类似地,当人们说“X是一辆好汽车”的时候,不能有效地推出“X是一辆汽车并且X是好的”。

吉奇的上述看法也得到了威廉斯的赞同。威廉斯在吉奇的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就表语性形容词“黄”而言,人们不仅能通过“这是一只黄色的鸟”推出“这是一只鸟并且它是黄色的”,而且也可以通过“那是一只黄色的鸟”以及“鸟是动物”推出“那是一只黄色的动物”。而定语性形容词“善(好)”则不具有类似的逻辑特征。我们不仅不能从“他是一个好板球员”推出“他是一个板球员而且他是好的”,而且不能从“他是一个好板球员”以及“板球员是人”推出“他是一个好人”。同样,定语性形容词“大”也有这样的特征。人们既不能通过“X是一只大老鼠”推出“X是一只老鼠并且X是大的”,也不能通过“X是一只大老鼠”以及“老鼠是动物”推出“X是一只大的动物”。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的现象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人们使用任何形容词来修饰事物,都需要一定的标准。一个事物满足了相应的标准,因此可以被称为是“黄”“红”“善(好)”“大”等。不过,通过上面的分析,威廉斯等人发现,表语性形容词有确定的、不以其修饰的对象为转移的标准。当说“黄色的X”的时候,不管“X”一栏被填上什么事物,其标准都是一样的,即具有某种颜色特征,所以不存在说一个“X”作为汽车是黄色的,而当该汽车X被作为“物体”来看待的时候就不能称为“黄色”的情况。所以,说“X是一辆黄色的汽车”时,人们就可以推论说“X是一辆汽车而且X是黄色的”。同样,如果X是黄色的汽车,而汽车又是一个物体,人们也就可以说“X是一个黄色的物体”。可见,表语性形容词的使用标准不随着其修饰的主体的改变而改变,换言之,它不依赖于主体的种类差别。但是,对于定语性形容词而言,则没有这样的特点。当人们说“大的X”时,关于“大”人们也会提出一个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只能适用于某一确定的X,例如当人们说“大的跳蚤”时,该标准只能适用于“跳蚤”,超出“跳蚤”之外,就不能再用“大”来修饰。因此,尽管跳蚤也是动物,但是人们不能由“大的跳蚤”推论说“大的动物”,因为尽管都使用“大”来修饰,但是“大的动物”有不同于“大的跳蚤”的标准。同样的特征也表现在“善(好)”上。“善(好)的X”与X本身密切相关,当“X”一栏被填上不同种类的事物时,“善(好)”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好的汽车”是作为汽车而“好”,不是作为一般的“物体”而“好”,“善(好)”的标准随着其修饰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可以说,定语性形容词随着其修饰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由其修饰对象的描述性的事实特征决定的。

威廉斯认为,同样是定语性形容词,“善”和“大”还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大”是一个比较性的定语性形容词,说“X是大老鼠”是指和一般的老鼠相比,X是相对比较大的。因此,“X是一只大老鼠”意味着“X是一只比一般老鼠大的老鼠”。如果我们这样理解“大老鼠”,那么就可以有效地从“X是一只大老鼠”和“一只老鼠是一只动物”推出“X是一只比一般老鼠大的动物”。然而,类似的推理却很难运用于“善(好)”。即便把“好的板球员”理解为“比一般板球员好的板球员”,人们也很难通过“X是一个好板球员”和“板球员是人”推出“X是一个比一般板球员好的人”。威廉斯认为,如果让这个句子看起来不那么容易受到反对,我们把结论改成“X是一个比一般板球员善于打板球的人”会比较好一点。在前一个例子中,在一个确定的修饰短语“大老鼠”中,当“大老鼠”中的“大”被理解为“比一般老鼠大”的时候,这个词就变成了具有类似表语性形容词的性质的词,可以进行类似表语性形容词的各种推理。但是在“好板球员”中,即便“好”被理解为“比一般板球员好”,仍然不能使得该词具有类似表语性形容词所具有的性质。说“比一般老鼠大”的时候,人们已经可以确定地了解这里所谓的“大”究竟是什么意思,人们不会继续提问:“你所谓的比一般老鼠‘大’究竟是什么意思?你是就哪一方面来说它是‘大’?”但是,当说“比一般板球员好”的时候,人们总是还可以追问:“你这里所谓比一般板球员‘好’究竟是什么意思?他到底在哪一方面是‘好’?”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人们不得不说,所谓“比一般板球员好”就是说“比一般板球员在打板球方面好”。通过上述分析,威廉斯认为,在一类确定的事物中,“大”就会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大老鼠”就是意味着比一般老鼠“大”,不需要其它语词再对这个“大”做出解释和说明。而在一类确定的事物中,“善(好)”仍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好板球手”不是简单地意味着比一般板球手“好”,而需要进一步将这个“好”解释为“在打板球方面好”。可见,当人们用“善(好)”来修饰一个事物的时候,要随时随地关注其修饰的对象是什么。一旦人们说出“善(好)”的时候,总是需要通过研究其修饰的对象的具体特征来了解它的描述意义是什么。因此,“善(好)”在任何时候都不具有表语性形容词所具有的那种性质。我们可以在不了解其修饰的对象是什么的情况下知道什么是“黄”,可以在确定的比较类中知道什么是“大”,因此人们可以直接说“X是黄色的”“X是比一般老鼠大的”,但是“X是善(好)的”并不是一个清楚的表达,在“善(好)”的后面,总是有一个空白需要填补,要说明白究竟是善(好)的什么。因此,“善(好)”总是一个定语性的形容词,要界定它的标准,总是需要将其修饰的对象的特征纳入我们考虑的范围。因此,威廉斯总结说,“善”的“定语性”要求它和修饰的对象有更加紧密的内在联系。

我们知道,在非认知主义那里,“善”不仅可以用来描述事物,而且可以用来评价事物。但是,人们要评价一个事物,总是需要相应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正是与被评价的事物本身的事实特征有关。换言之,正是因为事物具有“善”所要求的那种描述性特征,所以人们才会用“善”来评价它。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现在知道,在任何时候,作为“评价”出现的“善”都受制于其评价对象的描述性的事实特征,“善的X”是一个整体。因此,事物有自己确定的、受制于其描述性特征的“善”的标准,而人们也无法随意创设“善”的标准,从而对事物作出随心所欲的评价。可见,“评价”相对于“描述”而言,没有独立、自主的地位。而这一结论的言外之意就是,事物的评价标准不是人们仅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就能决定的,关于事物事实特征的“描述”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下面我们就主要来讨论这个问题。


二、“描述”在评价标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非认知主义认为,当人们使用价值判断的时候,主要是从事“评价”或“规定”的言语行为,因此价值判断的“评价”功能是首要的,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善”“正当”等各类价值词运用于事物或者行为,从而逐步形成关于它们的评价标准。针对这一观点,描述主义者提出,“评价”确实需要一定的标准,人们也确实根据该标准做出“评价”的行为,但是这个标准不是人们随便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能够确定的,而不得不受制于事物和行为自身的某些描述性特征,因此关于事物、行为自然特性的事实描述对关于事物的“评价”标准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

福特(Philippa Foot)认为,如果价值判断在本质上是描述的并且人们能够确定其描述意义究竟是什么,那么人们关于事物是否为“善”的判断就具有客观性,并且可以提出证据证明某一事物是否为善,而所有人都不得不承认该证据的有效性。但是非认知主义将价值判断的规定性(即其可用于“评价”的特性)提到首要地位,认为价值判断的规定性独立于其描述意义(即对与事物的评价相关的事实特征的描述),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和改变事物的评价标准,人们评价的行为并不受制于事物的描述性特征,甚至可以在尚不清楚事物的哪些描述性特征与“评价”有关的情况下,仅仅在“评价”的意义上称某些事物为“善”。对此,福特评论说:“我想要说,这些假设是不可靠的,如果没有对对象予以确定,就不存在关于该对象的所谓的‘善’的评价意义、评价、称赞或者任何类似的东西。”也就是说,人们关于事物是否为“善”的评价,不得不受制于事物本身的描述性特征。人们必须根据事物本身的特征来确定事物的评价标准,然后再根据该标准来使用“善”或者“恶”评价事物,这就是“评价”和事物描述性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福特找到了很多类语词,这些语词的评价标准都受制于语词本身的描述性特征。

福特提出的第一类语词是功能性的语词,典型的是“刀”。这个词的意义与其功能有关,如果不借助“切割”这些对“功能”予以描述的语言,人们很难解释清楚“刀”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假设一个地区的人们拥有在外观上和我们的“刀”完全一样的东西,但是他们从来不使用该物品切割,而更愿意将之视为装饰品。那么如果我们走进这个地区,就会认为这个地方并没有我们语言意义上的“刀”,尽管存在一种在外观上与“刀”极为类似的东西。可见,功能性语词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其功能决定的。而要评价这些事物,人们就不能任意制定标准,而应该根据其功能来确定。“那么,一把刀的‘好’的主要标准就是其能够很顺畅地切割。”人们不能随意制定标准说“一把好刀就是刀柄最长的刀”,除非最长的刀柄有利于刀很流畅地切割。因此,对于具有某种功能的事物而言,人们必须根据有助于实现事物功能的事实特征来确定其之为“善”的标准,然后将某一个满足该标准的事物X称为“善的X”。只有经此过程之后,当人们说出“善的X”的时候,才会一方面是在描述X具有某种有助于实现其功能的事实特征,另一方面人们也通过说这句话来称赞X。福特将“刀”“笔”这些功能性语词称为强意义上的功能性语词,因为“我们不仅出于某个核心目的使用它们,而且也是出于某些用途来制造他们。”当然,福特也发现,存在一些事物,它们并不是人们出于某种用途制造出来的,但也属于强意义上的功能性语词,因此同样的道理,不借助于关于功能的描述,人们也无法说明这些语词的意义,典型的词有“眼睛”“肺”等。人们当然不是出于某种目的制造眼睛或者肺,因为这是人们天生的器官,但是这些事物也具有相应的功能,不借助于描述语“看东西”“呼吸”等,人们说不清楚“眼睛”“肺”是什么意思。因此,这些器官的评价标准也受制于涉及这些事物本身功能的事实特征的“描述”。没有光感的眼睛即便再大,也不能被评价为“好眼睛”;不能容纳足够氧气的肺即便色泽鲜亮,也算不上是“好肺”。由于对这些功能性语词的意义的刻画要通过对涉及其功能的事实特征的描述来进行,而评价标准又受制于这些事实特征,可见功能性语词的描述意义决定了对事物的评价标准,从而决定了人们如何评价事物。

福特还注意到,有些语词本身算不上是严格的功能性语词,但是它们表征的对象之为“善”的标准也受制于事物本身的描述性特征。这类词常见的有“农民”“赛马手”等。一般来说,在当代社会,人们很少在用语上说“农民”“赛马手”的功能是什么,因此将之称为“功能性语词”是不太合适的,比较恰当的说法是将之称为“职业性语词”。但是,这类词的评价标准却和功能性语词有类似之处,即人们也不能任意制定职业性语词的评价标准。说一个农民是“好”的,必须是他能够“从事农业”“维持庄稼的健康成长”“保持土壤肥力”等,这些作为“农民”之为“好”的标准的描述性特征都是从“农民”本身的意义中找到的。当然,也许有的地方并不将“农民”视为从事耕地生产的职业人,例如游牧民族可能将从事畜牧生产的人称为“农民”,这样“农民”一词的意义发生了变化,因此游牧民族就可能将农民的评价标准定为“能够养殖大量健康牲畜”等。但是,尽管所处的背景不同,“农民”的评价标准也不同,但是在每一个特定背景下,人们都不得不参照该背景下“农民”的描述意义来决定其评价标准,而不能任意评价。可见,对于“农民”“赛马手”等职业人群的评价也不能脱离其本身的描述意义而随意进行,“描述性特征”决定了人们该如何来“评价”。福特在研究了上述两类语词的描述意义和评价标准的形成之间的关系后指出:“这些例子表明,那些意义决定‘善’的标准的语词的范围远远大于功能性语词,并且或许其范围远远超越了我们提到的那些例子。

此外,福特还发现,“评价”除了受制于事物本身的描述性特征,也受到人们使用事物的目的和兴趣的影响。人们出于燃烧取热的目的使用“煤”时,会根据这一目的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如果有的人喜欢使用“煤”来作为装饰品,那么“好煤”的标准也会发生变化。相反,如果没有人们使用“煤”的普遍目的作为背景,那么“煤”就谈不上是否“好”的问题。而一旦在确定的背景下,人们关于“煤”一词的使用就会有约定俗成的目的,而这些普遍的“目的”就会成为人们理解“煤”的客观的知识背景,所以一个人就不能任意指定“好煤”的标准,只能在此背景下,根据“煤”的能够有助于实现其功能的那些特征来探索其评价标准。因此,一个人只能根据“人们使用煤来燃烧”和“煤具有有助于燃烧的一些描述性特征X、Y、Z”为前提,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得出关于“煤”的价值判断,而不能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随意作出评价。

通过上述讨论,福特指出,关于事物的评价不能随意进行,而应该在通常人们使用事物的目的和兴趣的文化背景下(这种背景往往是被描述主义者认为是知识性的),根据事物本身的描述性特征,探索评价标准,从而得出关于事物的价值判断。人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评价”,这也就意味着在“评价”形成的过程中,主观要素不具有首要地位。这样,当人们说“X是善的”的时候,一方面是在说X具有符合特定评价标准的描述性特征,另一方面也确实是在用这个句子行使评价X的功能,但是人们不能在不改变这个句子的评价意义的情况下,任意地改变句子本身的描述意义(即改变事物的评价标准),更不能不考虑事物的描述性特征,而随意制定评价标准从而作出“评价”,因为在特定情境下的“评价”受制于“描述”。


三、从“事实描述”可以推出“价值评价”

正如我们开篇所言,在非认知主义者那里,事实判断无法直接有效地推出价值判断。福特认为,非认知主义者的上述观点是基于如下两个看法:第一,事实判断主要是关于事物的“描述”,而价值判断主要是关于人们对于事物的“评价”,前者刻画客观事实,后者表达主观意愿,因此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推理是不稳定的,随时可能崩溃。因为人们可以在所有事实问题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由于主观意愿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价值评价。同样的问题,在合逻辑的、只涉及事实判断的推理中却不会出现。一个人不能在承认“X是一只狗”的情况下,否认“X是一只动物”。他既不能强调自己还没有对“X是一只狗”形成某种接受的态度、意愿,从而否认“X是一只动物”,也不能以拒绝承认“所有的狗都是动物”这一前提为由,否认这一推理过程。换言之,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推理,正是因为涉及人们的态度或者对评价标准的主观决定,从而可能会在承认事实描述的情况下否认价值评价,导致整个推理过程的崩溃。第二,人们一般认为,一个有效的、合逻辑的推理,其结论必定蕴涵于前提,也就是说,结论所具有的性质,必然在前提中也具有。如果一个推理的结论含有特征X,那么其前提中必然也含有X。反之,如果前提没有X,那么就不可能从前提有效地推出含有X的结论。例如非认知主义者黑尔(R. M. Hare)就说:“首先,说一种有效推论的前提中的东西,至少是说它包含在该推论的结论之中;其次,如果我们所说的任何东西包含在结论之中,但没有含蓄或明确地包含在前提之中,则该推论就是无效的。”非认知主义者认为,价值判断,特别是道德判断,含有某种特定的态度、评价、规定等非认知特征,这些都是以“描述”为主要特征的事实判断不具备的,因此,以纯粹不含有非认知特征的事实判断为前提,就不可能得出含有这些特征的价值判断。可见,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不是蕴含关系,因为,如果一个人真的企图通过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那么他人也可以在承认纯描述的事实前提的情况下,否认价值评价的结论,而不犯任何错误。例如一个人可以承认X是满足最大功利的,但是否认X是善的,因为“满足最大功利”不包含对X的评价,所以不能得出评价性结论。

我们可以看见,非认知主义的上述两类观点,都导致这样一个结论:事实判断不能蕴含价值判断,因为人们可以在承认事实前提的情况下毫不矛盾地否认价值结论。对于非认知主义的这一观点,福特认为,一方面,如果逻辑上“蕴含”的意思是“承认前提就必须承认结论”的话,那么“事实判断不能蕴含价值判断”这一观点其实尚未得到非认知主义的证明,甚至可以说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另一方面,“事实描述”确实可以作为证据,帮助人们有效地推出“价值评价”。我们下面就来看看福特的这两类观点:

首先,福特提出,如果按照非认知主义所理解的,逻辑上“蕴含”的意思是,“人们不能在肯定前提的情况下否认结论”或者“否认结论就必须否定前提”的话,那么事实判断完全可以“蕴含”价值判断。福特通过“粗鲁”这个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她指出,一般而言,“粗鲁”是一个价值词,当人们说某个行为、某个人是粗鲁的,实际上就是在作出“评价”,对此人或该行为有不赞赏的态度或者要求他人避免类似的行为。但是,人们一般不会用“粗鲁”来评价一个人,除非他的行为是对他人毫无尊重的冒犯。因此,这里我们就会有两个判断:一个是事实判断O——“行为X是对他人毫无尊重的冒犯”,另一个是价值判断R——“行为X是粗鲁的”。福特认为,一个人不可能在承认O的情况下否认R:他不能拒绝承认人们通常认定的事关“粗鲁”之标准的描述性特征(“粗鲁”是“对他人毫无尊重的冒犯”),而任意决定是否要用“粗鲁”来评价一个人或者行为。如果他承认O却拒绝承认R,那么他就是企图要颠覆整个标准而创立新的标准,但是,一旦他决定要使用新的标准,那么他所谈论的“粗鲁”就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粗鲁”。这就如同一个人明明自己坐在草垛上,却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草垛”的标准是有四个木头腿和一个靠背,这显然把“草垛”的描述标准改变了,没有在人们通常使用的“草垛”这个概念的范围内考虑其标准。他一旦认为,“草垛”的标准是“有四条木头腿和一个靠背”,那么他就是脱离了人们日常生活,他所说的只是自己认为的“草垛”,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草垛”。因此,一个人一旦进入实际生活,试图要有意义地表达,那么就必须在承认“X是草垛”的情况下承认“X是干草堆出的物体”。福特认为,类似的情况也适用于“粗鲁”,承认O却拒绝承认R的人,就是拒绝人们通常谈论的“粗鲁”,也是对人们生活中的“交际活动”的不了解。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不能任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什么是“粗鲁”,他不可能因为一个行为是令人愉悦的而对他人致歉,也不能够因为自己毫无尊重地冒犯他人而得意洋洋地认为自己不是粗鲁的。一旦他进入人们日常交往的情境中,他就必须使用和他人一样的标准,在承认O的同时要承认R。也就是说,人们不能在肯定O的情况下否认R,而要否认R就必须否认O。福特认为,如果在一般逻辑意义上,一个命题P蕴含命题Q(即P是Q的充分条件),就是指断言P与否认Q是不一致的,那么在上面这个关于O和R的例子中,我们就有了一个非评价性前提可以推出评价性结论的证据。

其次,福特认为,人们可以提供事实证据,以实现从事实描述到价值评价的推理。人们通常认为事实证据可以有助于得出一些事实判断。例如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经验证据,帮助他人得出“地球绕着太阳转”的事实判断。一个人不可能以自己尚未形成“接受”的态度为由,否认这些经验事实是证据,并且拒绝作出“地球绕着太阳转”的判断。福特认为,既然人们必须根据事实证据得出事实判断,那么有什么理由拒绝根据事实证据作出价值判断呢?我们假设一个人提供事实证据证明,X是一颗硕大、色泽光鲜、营养丰富、价格便宜的草莓,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得出“X是一颗好草莓”这一价值判断?按照情感主义的看法,因为人们还没有对这颗草莓形成赞赏的态度,所以即便知道了关于这颗草莓的所有事实,依然不能得出“X是一颗好草莓”的结论。按照规定主义的看法,因为人们还没有决定要采纳“硕大、色泽光鲜、营养丰富、价格便宜”作为评价草莓之为“好”的标准,或者还没有决定要引导他人选择这类草莓,因此单纯的事实判断在缺乏主体“决定”的情况下,就缺乏作为推理的前提(评价标准),也就不能得出“X是好草莓”的结论。非认知主义(主要就是指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的上述看法可以总结为:在没有主体的“态度”“意愿”“决定选择”这些主观特征参与的情况下,事实判断就不能作为人们形成价值判断的证据。然而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人们不能说因为主体还没有决定要接受地球形状的经验事实,或者说还没有对这些经验事实形成接受的态度,因此尽管有这些事实在眼前,我们还是不能得出“地球绕着太阳转”这一事实判断?这似乎是非认知主义者尚未考虑过的问题。人们似乎很少说,只有在经验事实存在,并且人们也决定要接受这些事实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通常的回应是,在上例中,事实判断是受客观证据支持的,不管人们主观上是否接受证据,都必然要得出相应的判断。因此,不管人们是否接受关于地球运动方式的那些证据,“地球绕着太阳转”这一判断总是反映实情的。不过,描述主义者在前文的研究中实际上已经表明了这样一个观点:关于事物是否具有相应的价值特征的判断,也不是由人们任意决定的,不是说只有在主体形成态度或者决定选择的情况下,人们才能说事物X是不是“好的X”。在描述主义的各种研究中都表明,“父亲”“农民”“刀”等是否为“好”,一个行为是否为“粗鲁”,这些都不由人们自己的“态度”“意愿”任意确定,一个人不能说因为自己尚未形成相应的态度、决定,所以拒绝承认“对他人不尊重的冒犯”是“粗鲁”,也不能拒绝承认“因为X是一颗硕大、色泽光鲜、营养丰富、价格便宜的草莓,所以X是一颗好草莓”。诚如上文反复强调的那样,只要他承认自己在现实生活的语境中有意义地说话,那么他就必须将这些经验事实作为证据,并且承认根据这些经验事实,不管人们是否形成相应的“态度”或者“决定”,都可以有效地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诚如上文反复强调的那样,只要他承认自己在现实生活的语境中有意义地说话,那么他就必须将这些经验事实作为证据,并且承认根据这些经验事实,不管人们是否形成相应的“态度”或者“决定”,都可以有效地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这同如下情形是一样的:不管人们对地球运动方式的经验事实是否形成接受性的“态度”或“意愿”,该经验事实仍然是证据,据此可以推出“地球是圆的”。

综上可见,描述主义者通过使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在探索“描述”与“评价”的关系问题的过程中,充分肯定了事物的描述性特征在“评价”产生过程中的作用,部分地纠正了非认知主义者过分强调价值判断形成过程中主观要素而忽视客观事实的错误,也在某种程度上弥合了自摩尔到非认知主义者以来所造就的“事实”与“价值”之间的裂缝,确为我们研究“价值”以及“事实—价值”问题提供了不少新见解和新思路。同时,综合非认知主义和描述主义两派的观点,我们其实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价值评价的过程中,评价对象的描述性特征和人们的主观要素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片面强调某一方面都有失偏颇。要想研究价值判断的形成,应该在对客观和主观的有机统一的现实考察中进行。这样,关于“价值”以及“事实—价值”问题的研究就不再是一个语言问题,而是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当然,这已是另一话题,在此不拟详谈。

 

源:《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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