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梦秋
(厦门大学哲学系,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提出科学规范论的十大问题。阐述科学规范的内涵、功能与类别;阐述科学规范系统的逻辑结构与科学规范的存在和表达形式。
关键词:科学规范 科学规范研究纲领 罗伯特·默顿
社会生活可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实然领域,受规律的支配,另一个是应然领域,受规范的调控。同样地,科学领域也可分为实然和应然二界,科学工作者的行为和活动,既受科学发展规律的支配,也受科学共同体的规范的制约。科学活动的自由度与成效,取决于科学家如何处理自己与这两个根本性因素的关系。因此,加强对科学规范的研究,无疑有着重大意义。
科学规范论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主要的可概括如下:
1. 什么是科学规范?科学规范与其他类型的规范如行政伦理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2. 科学规范是怎么形成或制定的?某一科学规范从无到有的充要条件是什么?
3. 如何判定科学规范的正当性、合理性,或者说,判定科学规范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标准是什么?
4. 科学规范的功能;
5. 科学规范的类别;
6. 科学规范系统的逻辑结构;
7. 科学规范的存在或表达的形式;
8. 科学规范与科学规律;
9. 科学规范与科学价值;
10. 科学规范与科学自由;
以上这些问题的每一个,都可派生出一系列从属的问题,从而形成一个科学规范研究纲领。因此,科学规范的研究,仍大有可为。本文从上述10个问题中选取若干有所思考的问题,探讨、阐述如下:
一、科学规范的内涵
科学规范是以祈使句来表达的,它们告诉或告诫科学家:应该做什么(如,“应该以追求真理为使命”),不应该做什么(如,“不应该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做什么(如,“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择学术方向”),不可以做什么(如,“严禁把科技成果运用于危害人类的活动”)。所以,科学规范是对科学工作者的一种指示或指示系统。默顿提出的一组科学规范都是以一个词或一个词组,如“公有性”、“无私利性”、“普遍主义”、“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来表达的,可以用广义模态逻辑中的规范逻辑的方法,加上“道义算子”(“应该”、“必须”、“禁止”等),把它们恢复为规范命题。如,“公有性”这一规范,可恢复为“科学的成果应该由全人类共享”;“有组织的怀疑主义”可完整地表达为“科学领域的任何思想观点都应接受同行专家的有组织的严格审查”。由于科学规范是包括“应该”、“不应该”、“必须”、“严禁”、“可以”、“不可以”等道义算子的祈使句,所以,它是对科学工作者的指示或指示系统。但并不是对科学工作者的任何指示都可以成为规范的。希特勒对德国科学家的训令,上级管理部门对科研机构的特定要求,尽管都是指示,但并不能成为科学规范。只有为科学共同体的全体或多数成员所一致认同,而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有效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才能成为科学规范。例如,“有组织的怀疑主义”这一规范就是整个科学界都应该一贯坚持的基本准则,所以,它就成为公认的科学规范。而那种偶发的、暂时性的,针对特殊情况而发布的指示,不管来头多大,都不能成为科学的规范。
至此,我们可以给科学规范下一个初始的定义:科学规范是指导和调控科学共同体成员行为的、具有普适性和长效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
默顿曾经把科学的规范系统称为科学的精神气质。这与我们的上述定义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作为指示的科学规范一旦被科学家所认同并自觉遵守养成习惯以后,就内化为科学家的素养和品质。所以,默顿经常称科学规范为科学的精神气质,用“规范”来表达,强调的是“他律”;用“精神气质”来表达,强调的是“自律”,后者展现了科学家严以律己的境界。
二、科学规范的类别与功能
科学规范的区分,可以有不同的根据。以下我们将根据科学规范的不同功能来对科学规范进行分类,而对于科学规范的总功能,我们在界定科学规范时,就已经有所说明。
(一)根据科学规范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可以把科学规范分成三类:第一类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即调整科学家与科学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及非共同体成员之间关系的规范。第二类是调整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规范,即调整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调整研究者与研究的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之间关系的规范。第三类是协调各种知识之间关系的规范,特别是协调新知识和既有知识如爱因斯坦相对论与牛顿力学之间关系的规范。第一类规范是社会性规范,第二类规范是技术性规范,第三类规范是逻辑规范。默顿把逻辑规范也称为技术性规范,他说,“逻辑上一致的技术规范也是做出系统化和有效预测的先决条件”图。正如分析哲学可以把哲学的概念和命题的意义的澄清,变成一种技术一样,对科学的概念和原理的意义的澄清,对科学理论系统的逻辑结构的处理,也可以通过当代逻辑,成为一种完善的技术。而指导这一工作的逻辑规范,自然也就可归人技术性规范(广义的)这一大类。
显然,由于上述三类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关系不同,它们各自的功能也不同。
(二)也可以根据科学活动的周期,把科学规范分为三类。科学活动的全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科学研究阶段、成果评价阶段和成果应用阶段。与此相应,科学规范也可分为三类:1.指导科学研究的规范,如“观察的客观性和实验的可靠性”。2.指导科学成果评价的规范。由于科学成果的评价可分为真理性评价和价值性评价二种,所以,相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评价,就有两种不同的规范。前者如:“必须有观察或实验的证据”,“必须和已被确证的知识不发生逻辑矛盾”;后者如:“扩展了被证实的知识”,“能更合理地解释某种自然或社会现象”。3.指导科学成果应用的规范,如:“科学成果的运用必须有益于社会的进步,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上述的每一个阶段都可细分为若干更小的阶段,与这些更小的阶段相对应,又有一些更加具体的规范。例如,科学论文的写作阶段,就应受关于学术论著写作的一系列国内或国际标准的制约。如此不断地分析下去,就可以把科学活动的全过程分解为方方面面,挖掘出与它们一一对应的各种规范,进而整理为一个有层次、有内在联系的科学规范之网,其调控的触角可深人到科学活动的每一个角落。无论是“显规范”还是“潜规范”都可编织到这个网络系统之中。
(三)还可以根据科学规范对科学工作者的各种行为的态度,把科学规范分成:肯定性的科学规范、否定性的科学规范和授权性的科学规范。如:“必须把科学假设付诸实验检验”(肯定性规范);“严禁伪造实验数据”(否定性规范);“科学无禁区”(授权性规范)。肯定性的科学规范希望或要求科学家做某事,否定性的科学规范反对或禁止科学家做某事,授权性的科学规范把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授予当事人,由他自己选择、决定。这三类规范的功能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四)最后,可以根据规范所提出的要求的强弱程度,把科学规范分成两类:一类是提倡性规范,一类是强制性规范。前者对科学家提出的要求是一种提倡、呼吁和号召,而不是强制性的,它不强求人人都做到,而后者则是所有科学家都必须遵循的,是强制性的。提倡性规范通过赞扬、表彰、奖励来提倡。强制性规范则通过批评、谴责和惩罚来推行。提倡性规范为科学家展示一种比较高的境界和奋斗的方向,鼓励科学家朝着这个境界和方向努力;而强制性规范则为科学家设置了行为的底线,严禁科学家逾越。
例如,默顿提出了“无私利性”这一规范,争议很大。有些科学家和科学社会学家认为这很难成为科技工作者的行为准则,多数人做不到,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是如此。但是,如果我们把“无私利性”这一规范,视为提倡性规范,视为“科学的精神气质”中的崇高境界,视为科学道德的最高层次,那么,这一规范就有它的存在价值。它是对科学家的一种精神感召。这一高层次的规范,虽不是人人都能做到,但还是有许多人努力去践行,而且它作为提升科学家道德水准的理想目标,其存在和弘扬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至于“不得作伪和抄袭”、“利用他人成果必须标注出处”这类规范,则是强制性的,它规定了科学家职业活动不可逾越的底线,违背了这类规范就如同违背了宗教戒律一样,会受到谴责和惩罚,直到被逐出科学共同体。
这些年,中国学术界的抄袭、剽窃、作伪、炒作、低水平重复等恶劣行径,泛滥成灾。连一些成名人物也这样做。究其原因,一是“无私利性”的规范已被追逐名利的价值取向所取代,不计功利、献身科学的陈景润们往往沦为“穷酸”,而社会与官方对此则长期熟视无睹,口惠实不至,令人齿冷心寒,以致献身科学的事迹与精神丧失了感召力;二是科学规范的底线被突破,科学共同体内的骗子和小人屡屡得手,名利双收,起了反面的示范作用,而制度安排上的听之任之、行政当局的不闻不问与学界的姑息纵容,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提倡性的科学规范与强制性的科学规范,以及和它们相配套的奖惩机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提倡性的科学规范起着提升科学工作者的学术、道德水准的作用,命令性的科学规范起着托举科学工作者的学术、道德水准不使下滑的作用。“提升”和“托举”,“鼓励向上”和“防止下滑”,这两种功能相反相成,相得益彰,因此,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所以,对默顿提出的“公有性”、“无私利性”等规范的批评,是不了解规范的层次性和规范的两种功能的表现。
以上所描述的各种科学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功能:提倡性功能不同于强制性功能,命令性功能不同于授权性功能,调整科学共同体成员之间关系的功能不同于调整新旧知识体系之间关系的功能,指导科学研究的功能不同于指导科学成果的评价和应用的功能……各种不同的规范有不同的功能,揭示了各种科学规范的区别,也就把握了它们各自的功能。
三、科学规范系统的逻辑结构
复数的科学规范不应是一大把由绳索扎起来的筷子,而应是一个有内在联系、有层次的网络系统。从逻辑的角度来看,科学规范是由规范命题来表达的,规范命题之间应有确定的、或交叉或并列或从属的逻辑关系。在确定了作为规范系统的逻辑起点的若干元规范之后,其他的规范应能从元规范中结合具体场景推导出来,从而形成一个科学规范命题的演绎系统。
如果对此没有异议,那么,这个演绎系统的元规范是什么呢?只能有两个:一个是“追求真理”,另一个是“造福人类”。前者是指导科学认知的元规范,后者是指导科学应用的元规范。这两个规范应是科学规范系统的逻辑起点,其他的规范都可以结合具体场景,从它们中推导出来。元规范与后续规范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蕴涵与被蕴涵的关系。
例如,科学假设的证实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规范—“假设必须经由观测或实验检验”、“假设应同已证实的知识在逻辑上一致”,就是从属于“追求真理”这一元规范的;而“科学成果的应用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规范,则是“科学应造福人类”这一元规范,应用在人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这一具体场景时的具体体现。至于“科学无国界”这一规范,在“科学成果的价值无国界”的意义上,从属于“造福人类”这一规范;在“科学研究无国界”的意义上,则从属于“追求真理”这一规范。
由此反观默顿提出的四种科学规范,我们就会发现它们都不是元规范。“公有性”这一规范规定了科学成果的“所有制”性质,是从属于“造福人类”这个规范的。“有组织的怀疑主义”规定的是科研人员对待权威和知识的态度,因此从属于“追求真理”这一认知的元规范。“普遍主义”,反对在科学殿堂准人资格审查上和科学成果评价上的各种歧视,所以应从属于认知性规范。而“无私利性”,既涉及到科研人员的动机又涉及到何种制度安排才能使科学家无私的工作得到合理回报这一问题,因此它蕴含于“科学应造福于人类(包括科学家个人)”这个元规范之中。
如果我们仔细地审查科学领域的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现,与其他的领域一样,科学的各种规范在内容上和逻辑上,往往是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的。如,“公有主义”和保密制度之间、“无私利性”和专利制度之间、从“普遍主义”引申出来的子规范——“价值中立”和“科学家应热爱自己的国家”之间,就存在着矛盾。有的科学社会学家称之为规范和“反规范”的矛盾。’这种矛盾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统一的“辩证矛盾”?还是非此即彼的“逻辑矛盾”?这是必须运用辩证逻辑和规范逻辑才能澄清和解决的问题。
此外,有些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可能有交叉重叠之处,也需要理清。例如,默顿所提出“普遍主义”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这两个规范,就未必是两个并列的规范。“普遍主义”按默顿的解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科学的人口处,不应针对拟进场者的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设置歧视政策,科学的职业应该向一切有能力的人开放;二是,在科学成果的审查和评价上,不应以该成果的研发者的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为根据,“真理性的学说,不管其来源为何,都服从于限定的非个人性标准,只要求与观察和早已被证实的知识相一致”。而对于“有组织的怀疑主义”,默顿是这样说的:“我称此规范为社会性的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是因为它所代表的是一种早已形成的对期刊论文和科学专著进行评价的制度化的同行评议的方式,它极不同于简单的个人性的怀疑主义方式”,它是“借助于经验与逻辑的标准对观念的客观审视”。显而易见,有组织的怀疑主义的内涵是与“普遍主义”的第二层含义重合,至少是交叉的。又如,默顿提出的“公有主义”和“无私利性”这两个规范,从字面上看,意义相近,其内涵是否交叉重合,也是必须澄清的。
总之,科学规范不应是一盘散沙,而应是一个有条有理、逻辑一贯的演绎系统。只有形成了这样一个严整的系统,才能够顺利地实现对科学活动的合理调控。
四、科学规范的存在和表达形式
科学规范有各种各样的存在和表达形式:
有些规范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如:科技法。
有些规范是以职业道德的形式出现的,如:“无私利性”这一规范就是对科学工作者的道德要求。
有些规范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的,如: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有些规范是以科学这个行业的行规形式出现的,如:1945年成立的美国“原子科学家联盟”,在其章程的序言中提出:“原子科学家联盟的成立是为了承担科学家愈益明显的社会责任,促进人类福利,稳定世界和平”囚。这一条文是美国原子科学家联盟这个科学共同体和它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一个行规。
有些规范是以群体的习惯性行为方式存在的。如:在国内外比较规范的学术研讨会上,主题发言之后,与会的同行都会向发言者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或质疑。这一习惯性的程序就是“有组织的怀疑主义”这个规范的一种存在方式和实施方式。
还有些规范是以杰出科学家的表率作用或传奇故事来体现的。如:古希腊学者阿基米德在敌人破城之日刀戟加身之时仍专心致志地演算几何题,中国数学家陈景润数十年如一日废寝忘食地破解“哥德巴赫猜想”,他们都是体现了“追求真理、献身科学”这一规范和崇高境界的“不败金身”。
上述各种形式的科学规范并不是彼此绝对分立的,有许多规范的内容可以同时体现在上述的多种规范形式之中。如“严禁抄袭”,就既是道德规范,又是行规,也往往是行政规章。
以上我们选取了科学规范论中的四个尚未得到深入探讨的问题,阐述了一点不成熟的见解。意在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同道关注、介人科学规范问题的研究,使之取得较大的进展和成就。
来源:《自然辩证法通讯》200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