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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剥削的不正义性与全球资本主义剥削体系的未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3日 浏览次数:

林育川

(厦门大学 哲学系)

[摘要]在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解读中,有两个问题一直争讼不休:(1)剥削的成立是否以工人受到强迫为必要条件?(2)强迫对于剥削之不正义性的判定起着怎样的作用?根据经典的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工人受到强迫不仅是剥削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且是确定剥削之不正义性的必要条件。此外,通过区分强迫的不同程度,可以提供一个衡量剥削之不正义程度的框架,并据以重新审视全球资本主义剥削体系的未来。

[关键词]马克思;剥削;强迫;正义;资本主义


在英美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对于马克思剥削概念的研究中,以约翰·罗默为代表的学者试图将强迫的内涵从剥削概念中剥离出去,从而拓展剥削概念在当代的适用范围。这一理论努力引发了学术界的一场争论——工人受到强迫是否成为判定马克思意义上的剥削成立及其不正义性的必要条件。对这一争论的剖析有助于我们厘清马克思剥削概念的真正内涵,并呈现出马克思剥削概念的当代解释力。

一、强迫作为剥削的必要条件

在南希·霍姆斯特姆对于剥削的经典界定中,剥削被认为具有以下的特征,即剥削是强迫的、剩余的、无酬的劳动,其产品不在其生产者的控制之下。在 《卡尔·马克思》中,艾伦·伍德也认为,对于马克思而言,经济剥削的核心特征就是强迫(coercion)。但是,并不是所有学者都像霍姆斯特姆和伍德那样强调强迫的必要性。柯亨就不同意伍德的观点,他在对《卡尔·马克思》的书评中批评伍德,认为强迫并不是剥削的必要条件。他举例说,一个富有的资本家A,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他自愿地为另一个资本家B工作,并且得到的工资处于这样的水平,即如果A是工人的话,他会将其视为剥削。在此例子中,资本家A受到了剥削,但他并没有遭受强迫。与柯亨相一致,罗默也指出,与封建主义制度相比较而言,资本主义制度下没有人被强迫出卖其劳动力,因为他不是被强迫这样做的;他与资本家在其工资问题上讨价还价,而且只要他愿意,他可以自由地到其他地方工作

罗默和柯亨反对将强迫作为剥削的必要条件的观点遭到了雷曼的批评。雷曼认为应该区分两种剥削:一种是广义的剥削,即不公正地或非互惠地从别人那里获取利益;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剥削。就后一种剥削而言,雷曼赞同霍姆斯特姆对于剥削的界定,即剥削的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必然包含强迫,因为自愿的不平等交换并非马克思意义上的剥削。他给剥削社会下了一个定义:当一个社会的社会结构和制度迫使其中的一个阶级交出未付酬劳动,供另一个阶级支配时,这个社会就是剥削社会。为了区分自己与罗默及柯亨对于剥削概念的不同理解,雷曼把自己所理解的剥削的定义称为包括强迫的定义,从而与罗默及柯亨的分配的定义区分开来。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他们之间的分歧,我们还需仔细分析雷曼对柯亨的批判。雷曼对柯亨上面所举的例子的反驳比较有意思,他得出的结论是资本家A并没有受到剥削。雷曼的论证是这样的:由于柯亨认同罗默的一个观点,即剥削导源于剥削者不正当地拥有某种优势。然而,对于资本家A来说,他无法正当地指责资本家B不正当地拥有资本,因为他自己也是不正当地拥有了资本,这是五十步笑百步。基于这一逻辑,B的不正当的所有权力对A而言就没有什么不公正的。雷曼与罗默在剥削问题上有更多的交锋。罗默曾经举了一个例子来证明被迫并不是剥削的必要条件:阿瑟有一台大机器,鲍勃有一台小机器,假定鲍勃可以用他的小机器生产生活资料,但阿瑟提出雇用鲍勃在他的机器上工作,并付给鲍勃同样数量的工资,而且用阿瑟的机器所花的劳动比鲍勃用自己的机器所花的劳动少,这样,阿瑟通过雇用鲍勃,既获得了利润,又满足了自己的消费。所以,鲍勃不是被迫为阿瑟工作的,而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但阿瑟却依靠鲍勃生活。罗默进而告诉我们,鲍勃是被剥削的,但这种剥削源于原始财产分配的非正义。对于罗默所举的例子,雷曼回应说,罗默混淆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剥削,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剥削,一种是更为严格的马克思意义上的剥削。在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意义的剥削的基础上,雷曼认为可以这样回应罗默的例子:我同意鲍勃被剥削了(在一般意义上——引者注),但我相信:在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上,他没有被剥削,因为剥削需要暴力。

尽管雷曼对于柯亨和罗默的上述批驳并非没有道理,但在笔者看来,雷曼完全可以坚持从强迫这个视角切入,对柯亨和罗默所举的例子做出更为有力的批驳。就柯亨的例子而言,从强迫的视角进行批驳更为简练。因为A为B进行劳动,实在可以有很多的理由,比如A特别喜欢劳动,A想以这种方式帮助B,或者如柯亨自己所说的:A和C打赌会让B雇用他,或者A想体验一下当工人的感觉,等等。由于确实没有任何强迫,我们完全可以宣布这里没有剥削的存在,因为我们没有理由把一个乐善好施的人在帮助别人后得到的一点酬劳视为他受到了剥削。而对于罗默的例子来说,雷曼可以把问题考虑得复杂一点,从而给出更令人信服的回答。雷曼可以这样回答:首先,如果鲍勃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足够维持自己比较体面的生活,那么他就不太可能会选择给别人打工,因为替不劳动的人(这个人有劳动能力)打工并养活他,一般而言总是令人不快的,除非替他打工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退一步讲,即便鲍勃确实是这样的人,由于他是自由地选择为他人进行剩余劳动,他应被视为一个利他主义者,而不是被剥削者。其次,如果鲍勃所 拥有的生产资料只够他勉强维持自己的生存,我们就不能说鲍勃真的可以自由地选择不给阿瑟打工。因为相对于阿瑟提供的方案(工作更少的时间但可能获得更多的产品)而言,鲍勃经营自己的小规模资产的行为变得不可欲。在鲍勃没有真正的选择余地的情况下,他当然是受到了强迫,只不过这种强迫是一种程度较弱的强迫。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尽管柯亨与罗默认为生产资料的初始不平等分配(这种不平等分配是不正义的)导致了剥削,并把强迫视为与剥削的成立与否无关的因素来看待,但在柯亨和罗默对于资本主义剥削的讨论中,他们并非看不到强迫与工人遭受剥削之间的关联性。比如,柯亨在《无产阶级不自由的结构》中指出,每个个别的工人确实有不出卖其劳动力的自由,但作为一个整体的工人阶级的确又是集体地被迫出卖其劳动力。罗默也承认:在有无产阶级存在的严格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是被迫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存在超经济的强迫,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地方:一是在工作上,二是在对财产权的保护上。国家的警察和司法权力保护资本家的财产权,资本家是以不通过市场调解的权力形式在工作问题上施加强迫的。在工人进行罢工时,国家权力常常被用于单方面地帮助资本家。不过,超经济的强迫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没有在封建制度下那么直接。遗憾的是,柯亨和罗默在追问剥削的根源时,其关注点都不在强迫问题上,而仅仅聚焦于初始分配的不平等,从而忽视了生产资料原始分配的不平等是通过对工人的强迫才使得剥削具有了不正义的性质。

因此,在强迫与剥削的关系问题上,笔者认同雷 曼关于强迫是剥削的必要条件的判断。然而,笔者对于强迫与剥削的关联性持有更为坚定的信念,并因而反对雷曼关于某些被强迫的非付酬劳动是公正的、从而不是剥削的观点。雷曼指出:例如,对施行平等主权理想的社会的保护,惩罚那些破坏平等主权理想的人,或修复破坏者或入侵者所造成的损失等,那么,为了这些目的去强迫一些人进行未付酬劳动就可以是正当的,这样做就不是剥削。在笔者看来,就为了保护平等主权的社会而实施的强迫而言,被强迫者并非真正地被强迫,因为我们可以把这种行为视为他们在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不能说他们是被强迫进行自我保护。就后者而言,这些强迫的不付酬的劳动都是对被强迫者之前的不义行为(破坏或者入侵行为)的惩罚,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些强迫的不付酬劳动本身视为不正义的,称其为剥削。这些强迫的未付酬劳动只有对于信奉借债还钱或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之信条的人来说才是正义的,对服膺于以德报怨之美德的人来说则是不正义的。

二、强迫与剥削之不正义性

在笔者看来,强迫不仅是剥削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剥削之不正义性的必要条件。然而,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艾伦·伍德却认为剥削是正义的。在1981年首次出版的《卡尔·马克思》中,他一方面承认剥削包含了强迫和非互惠性,但另一方面却否定了剥削的不正义性,他甚至断言:很少有人会认为所有这种剥削都是不正义的,也没有迹象表明马克思这样认为。熟悉分析马克思主义文献的人都知道,伍德曾认为马克思持有以下的观点,即剥削只要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因为如果没有剥削,也就不会有资本主义。进而言之,尽管马克思承认工人在出卖劳动力时没有获得足够的对价(劳动力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但这种非互惠性并不必然是不正义的,因为马克思没有认为工人应该获得他的所有劳动所得,其原因就是,如果劳动力所创造的所有价值全部用于补偿工资和生产资料的话,那么资本家就无利可图,资本主义就无以为继。伍德显然认为资本家与工人的非互惠性恰恰是资本主义得以为继的原因,所以非互惠性并非不正义的。然而,这一解释似乎陷入了目的论的论证,因为工人遭受资本家的剥削被理解成使资本主义制度能够运行下去的原因。

另外,伍德认为,对马克思而言,即便工人在剥削中受到了强迫,这也不是非正义的。但伍德没有充分论证这一观点。从伍德关于正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观点来看,他完全可以直接说因为工人受强迫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所以它是正义的。但在我看来,马克思并没有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而完全放弃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评价,正如胡萨米和柯亨等人所指出的,马克思的确使用了抢劫等词去描述剥削对工人剩余劳动时间的剥夺,而抢劫一类的词语明白无误地包含着道德评价。此外,如果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需要强迫,强迫就是正义的话,那么,如果资本主义生产需要从肉体上消灭罢工者或者煽动罢工者,那么谋杀也就成为正义的了,但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有意思的是,在2004年出版的《卡尔·马克思》第2版中,尽管伍德仍然坚持剥削并非是不正义的,但却放弃了自己关于强迫作为剥削之核心内涵的观点。显然,如果伍德能够成功地论证剥削不包含强迫,那么他当然可以宣布这种没有强迫的剥削(即自愿的非等价交换)是符合正义的。我们可以看看伍德的论证。在新版的书中,伍德坚持工人出卖劳动力并非受到强迫这一观点。他一方面承认马克思自己经常把工人的工资劳动描述为被迫的劳动,以及马克思认为工人整体遭受了资本家整体的强迫。但另一方面,伍德宣称:工人遭受的强迫并非来自于资本家,而是来自于工人所从属的生活环境,就此而言,工人接受工资劳动完全是自愿的。

不难看出,伍德的论证之要害是通过改变强迫之内涵,即通过把强迫界定为施迫者一方的主动的限制性行为来证否工资劳动中强迫之存在。然而,在笔者看来,伍德的论证至少有两点是难以令人满意的:第一,伍德所言的工人自愿选择接受工资劳动充其量是一种别无选择的选择,这种选择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能是一种自愿的选择,但由于它是在无可奈何别无选择的条件下作出的,因而通常带有被迫的性质。第二,如果生活环境对人的压制不能被视为强迫的话,这无异于把人抽离出他所生存的社会环境,马克思恰恰反对这种个人原子主义的方法。实际上,一旦生活环境实质性地影响到了个人的自由意志,限制乃至消除了个人选择的自由,就意味着存在对个人的强迫。

由此观之,伍德否认剥削包含强迫的论证并不成功。也许是他意识到完全否认剥削(特别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中存在强迫这一观点太强了,在新版的《卡尔·马克思》中,伍德又以另一种方式处理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情况,他宣称工人受到剥削的根本原因是工人的弱点(一般指不占有生产资料)受到了资本家不正当的利用。在其论证中,伍德使用了优势 剥削和利益剥削等新的概念来解释资本主义剥削。伍德解释说,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好的,其原因就是资本家利用了工人的弱点,形成了优势的剥削,而优势剥削又进一步导致了利益剥削。当然,从资本家并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性的力量去强迫工人出卖劳动力这个意义上说,利用工人的弱点似乎不是强迫,但实际上,如果工人的弱点(具体而言,包括拥有的生产资料的确少得无法选择自己创业,或者即使能够自己创业但毫无胜算,以及社会没有提供像样的福利,等等)经常性地和不可逆转地被别人利用,从而不得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契约,这对于工人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较弱意义上的强迫

那么,这种优势剥削,或者说这种较弱意义上的强迫的剥削是否不正义呢?伍德的回答依然是否定的。伍德的论证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有些优势剥削是正当的,比如在下棋时棋手利用对方的弱点(如注意力不集中)取得胜利;第二个层次是有些优势剥削即便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让人羞愧的)或者邪恶的,但并不是不正义的。伍德指出,那种把利用他人的弱点视为不正义的想法,是源于下述的观点,即个人的弱点应该得到社会的保护。但是,伍德认为马克思会持有下述的观点,即保护个人的弱点不受利用应该依据社会条件的可能性来确定,由于利用别人的弱点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核心原则,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主张工人基于某种权利或者正义原则而不应遭受资本主义剥削,是毫无意义的。

如何看待伍德关于优势剥削并非不正义的论证呢?

就第一个层次而言,我们同意伍德的观点,即这种优势剥削并非不正义的,因为这种类型的剥削中几乎不存在强迫,如在下棋或其他任何竞技体育中,处于弱势的人A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退出比赛,也就是说,他可以自由地选择避免自己的弱点被别人利用。反过来说,如果A受到了违背其意志的外力的限制或者没有其他可以改变现状的可欲的替代性选择,我们才能说他是被强迫的。

在第二个层次中,伍德意指资本家利用工人之弱点的情况。这种情况比较接近于工人遭到强迫的情况,因为工人相较于资本家的最大弱点就在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处于绝对的劣势,而这一点常常导致工人选择出卖其劳动力。然而,伍德的论证并不成功。正如前文所指出的,伍德援引马克思的观点,宣称在资本主义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实现对个人的弱点的保护,但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不应该对个人的弱点或者脆弱性进行保护。前者是针对能不能保护个人弱点做出的事实判断,后者则是关涉应不应该保护个人弱点的价值判断。伍德的论证显然犯了混淆事实与价值的错误。有趣的是,马克思本人恰恰明确地反对过这种错误,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他批驳贵族代表以人民的不成熟为由攻击新闻出版自由的观点,明确地指出不应该以人类的不成熟作为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神秘论据。伍德的论证显然难以回应以下的质疑:难道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不能消除(反而要求保留)剥削和不平等,我们就不能提出消灭剥削和不平等的要求,或者说提出这些要求就是毫无意义的吗?另外,如果说保护个人的弱点没有意义的话,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不反对那些旨在保护个人弱点的福利政策呢?反之,在其晚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仍然对福利政策持肯定的态度。伍德显然没有成功地论证一个社会不保护个人的弱点不受利用是符合正义的。

可见,伍德在新著中的两种策略,即通过否认剥削的强迫性质来否认剥削的不正义性和论证以利用别人的弱点(可视为较弱意义上的强迫)为特征的剥削的正义性,都没有取得成功。在笔者看来,与非互惠的交换相比,强迫在剥削之不正义性质的判定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正如前文所言,如果非互惠的交易是纯粹自愿的,没有强迫发生,那么这种交易就不是剥削。而自西方近代关于意志自由思想兴起以来,强迫由于违背了理性主体的自由意志,剥夺了个人自由选择的空间(特别是将人作为工具来使用),因而一直被视为不道德的和不正义的。

三、强迫的程度与剥削之不正义程度

尽管前文简要论证了强迫是剥削以及剥削之不正义性的必要条件,但仅仅指出强迫是剥削之不正义性的必要条件仍然是过于抽象的,我们需要弄清楚强迫的标准是什么,或者说如何判定工人出卖其劳动力是受到了强迫,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弄清楚不同程度的强迫与剥削的不正义程度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据笔者所知,阿内森和埃尔斯特等西方学者已经注意到强迫的不同程度这一概念,以及这一概念对于理解马克思意义上的剥削概念的重要性。

埃尔斯特区分了强制与被迫,前者假定存在一个有意图的当事人或者强制者,而后者只是假定了存在某些限制,这些限制没有为选择留下余地。在埃尔斯特看来,马克思并不太强调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存在强制者的强制类型,他的深刻之处在于揭示出资本主义剥削是一种匿名的和经由中介的(非直接的)剥削,它通过非个人的和竞争性的市场得以实现。埃尔斯特由此得出结论,马克思并不把工人受到资本家的剥削视为受到了强制,但他的确认为工人是被迫出卖其劳动力的。在笔者看来,尽管埃尔斯特的区分有助于凸显强迫这一概念的复杂内涵,但这一区分不仅意义不大,甚至是存在缺陷的。之所以说意义不大,是因为这一区分并不能够向我们揭示出强迫的强弱程度,在某些被迫(不存在强迫者)的情形中,工人受到的限制强度甚至超过了被强制(存在强迫者)的情形;之所以说存在着缺陷,则是因为这一区分似乎忽略了以下的情况,即尽管工人没有受到具体的强制者的限制,但却受到了对其不利的社会制度的限制,这种限制同样是外源性的强制。

撇开强制和被迫这一非关键性的区分,埃尔斯特对于工人所受到的不同层次的强迫的分析,仍然是富有启发意义的。埃尔斯特列举了三种工人受到强迫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工人在出卖劳动力与饿死之间选择;第二种情形是存在别的可选方案,但除了出卖劳动力之外,别的方案都不值得考虑;第三种情形是尽管有别的不错的选择,但出卖劳动力仍是最佳选择。埃尔斯特的分析客观上提供了一种关于强迫的不同程度的区分,因为上述三种情形对应于三种程度不同的强迫:第一种是最强烈的强迫,即完全剥夺了工人的选择空间(或者说让工人在出卖劳动力与饿死之间选择);第二种是较弱的强迫,它限制了工人的选择空间(使其他的替代方案不具有可欲性);第三种是最弱的强迫,它承认存在多种可欲的选择(这个层次的强迫可视为工人受到自身欲望的强迫,不是外源性的强迫)。

那么,马克思所说的工人受到强迫是指哪种程度的强迫呢?由于埃尔斯特认为马克思并不认为工人真的处于只能在出卖劳动力与饿死之间选择的境地,因此,他实际上排除了第一种强迫。第三种由于有相对不错的替代方案,很难说工人是真正被迫出卖其劳动力,因而这种强迫也被他排除了。最有可能的是第二种,即存在替代方案但这些方案不具有可欲性的强迫。如何理解这种不具有可欲性或者说不具有吸引力的替代方案呢?毫无疑问,这会是一个相对的标准。埃尔斯特分析道:如果工资水平很高,而替代方案工作只在生存线上,那么后者就是不可欲的,可以由此说工人出卖劳动力是受到了强迫;而如果工资水平和替代方案都在生存线甚至过上体面的生活之上,那么工人就很难说是被迫的。因此,埃尔斯特归纳出马克思所说的工人被迫出卖其劳动力这一说法成立的两个条件:其一是工资高于其他替代方案;其二是替代方案低于某个临界水平。

在笔者看来,埃尔斯特对强迫的不同程度的区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经验层面解释当今世界范围内的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程度的初步框架。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谈的剥削的不正义程度并非指剥削的程度,后者在马克思那里可以用剥削率来表示。但是,笔者认为,剥削的程度(或者剥削率)所标识的是工资与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之间交换的不平等程度,而某些基于自愿的不平等交换并非是不正义的。从这个角度看,更高的剥削率(一般被认为是更严重的剥削)并不必然意味着更为严重的不正义。与之不同,强迫的程度这一概念似乎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更恰当的评估剥削的不正义程度的视角。

就埃尔斯特所界定的第一种强迫而言,我觉得他过于轻率地判定马克思所谈的强迫不包括那种工人只能选择出卖劳动力或者饿死的情形,因为这种非常严重的强迫在马克思的时代大量存在着,马克思不可能无视这种强迫的存在,尽管他不会将其作为控诉资本主义剥削的主要着力点。此外,即便在当前,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不乏这一类强迫。再退一步讲,即便落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在失业后未必意味着饿死,但确实没有值得认真考虑的替代性出路。因此,在其生存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所受到的强迫无疑是最严重的。由于他们根本没有任何自由选择的余地,因而这种剥削就是最不正义的,它带有原始资本主义剥削的痕迹,其残酷和血腥的本性一目了然。

第二种强迫指向存在替代方案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对工资水平与替代方案收入水平的比较来进一步对强迫的不同程度做出测度。

在此,我们可以参考大卫·齐默曼用于界定强迫的一个公式:P强迫Q去做A,当且仅当Q做A(同时不遭受不做A的后果T)所得到的功利(utility)明显大于Q不做A(同时遭受到T之后果)的功利,用公式表示就是:u(A and not-T)-u(not-and T)n。他把n称为强迫功利边界。当然,齐默曼承认确定这个n的值并不容易。因为n如果太小,则不一定存在强迫。我们可以把这一公式运用于解释工人遭到强迫的情形:资本家P强迫工人Q接受工资劳动A,当且仅当Q做A的功利(工资收入)明显高于Q不做A而去做T所产生的功利(其他替代方案的收入水平);同样,如果二者的差额n太小,则强迫就会非常弱或者不存在。

根据这一公式,我们可以对两类不同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信奉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国家(如美国)与实行高福利政策的北欧国家(如瑞典)——的工人所遭受的强迫程度进行比较。前者的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覆盖面也很窄),社会所提供的替代方案明显低于埃尔斯特所言的那种临界水平,但相对于低水平的社会福利保障收入而言,工人的工资水平要高一些。反之,福利国家有较为可欲的替代方案(可能达到略低于临界水平),但工人的工资水平并不高(部分原因是由于高税负)。因此,与实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国家相比,福利国家中的n值要小一些,也就是说,福利国家的工人受到的强迫程度要小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n值过低意味着没有强 迫,但并不能反过来说n值越高则受强迫的程度越严重。一般而言,n值高的话,意味着工人工资比较高。但是,工人工资高意味着他受到的强迫更严重,这一推论显然是违反直觉的。解答这一困惑的要点包括:(1)作为通例,大多数工人在现实中不太可能获得高工资,因为从经验的视角看,如果占劳动者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的工资太高,资本主义体系就无法维持下去。(2)作为特例,在后工业社会里,的确有少数所谓的新工人阶级或者新中间阶级可能会获得较高工资,由于得到了高工资,这部分工人可被视为摆脱了强迫。从经验层面看,这些数量极少的劳动力精英除了出卖劳动力外,他们有足够的资金经营自己的事业(包括从事实业和进行投资),显然不属于受到强迫的情况。

在笔者看来,上述劳动力精英(如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中的一小部分)的特例实际上属于第三种强迫,这些精英可以选择的替代方案明显高于临界水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接受雇佣劳动就不再是真正的被强迫的行为了,而成为追逐高工资的自愿行为。

以上主要分析了强迫的不同程度与剥削的不正义程度的对应性,大致上可以得出这一结论:落后的第三世界工人仍然在遭受最为不正义的剥削;发达的自由主义经济国家的工人遭受的剥削的不正义程度次之;福利国家工人遭受的剥削的不正义程度最弱;少数工人阶级精英并没有遭受严格意义上的剥削。当然,这一结论仍然是框架性的,并且似乎缺乏新意。即便如此,它仍然有助于我们作出更进一步的判断:在全球范围内最广泛存在着的是那种最不正义的剥削,而那种消除了剥削的不正义性(强迫性)、真正体现为劳动力与资本家的自由和平等的交易只是少数的特例。这一判断无疑是我们重新审视资本主义全球剥削体系之未来的基本出发点。

四、全球资本主义剥削体系的未来

在阐述马克思主义对于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时,雷曼承认以强迫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但他并不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彻底不公正的。他甚至宣称:如果我们把(有效的)平等主权看成是要求最大限度地对自然的征服和取得平等主权的社会关系,那么似乎带有剥削特征的资本主义比社会主义更接近于实现完美(有效的)理想。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以剥削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具有比社会主义更可欲的未来。雷曼得出上述结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程度似乎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然而,如果我们从全球范围来评估资本主义剥削的话,就会发现他低估了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程度,因为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程度即便在当前也并没有实质性的减弱。

从表面上看,当今西方发达国家中的剥削似乎在弱化,其强迫的性质正逐渐被掩盖。这一点表现为工人似乎可以通过工会的力量与资本家博弈,从而实现提高最低工资、减少工作时间以及改善工作环境等目标,甚至在特定的环境中,工人还能够选择自我雇佣,建立一个工人合作社或成为一个资本家雇主,而随着社会福利政策的改善,工人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不出卖其劳动力。然而,从全球范围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人之所以有较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剥削其他经济落后国家的工人来维持的。希腊的马克思主义者阿吉里·伊曼纽尔的研究充分揭示了这一点。他基于资本的全球流通而劳动力不能全球流通的事实,令人信服地分析了经济剩余如何通过贸易从穷国转移到富国。在他看来,相比较而言,富国的资本利润率较低、工人工资较高,而穷国则反过来,资本的利润率较高、工人的工资较低。这是因为富国资本相对丰裕而劳动力相对缺乏,而穷国则缺乏资本,同时劳动力过剩。然而,从资本的本性在于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来看,工人的高工资是有限度的,为了使资本主义体系维持下去,部分工人的高工资必须有一些补偿机制,比如发达国家工人的高工资是以落后国家工人的低工资为补偿的。

与发达国家不同,在其他经济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我们完全可以看到各种严重而且是赤裸裸的强迫和剥削。乐观地看,这些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如果顺利的话,大致上也会经历一个劳动者遭遇强迫以及剥削的不正义性被逐渐掩盖的过程(一般通过工资以及择业自由度的提高)。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因为这一进程并不是剥削单向度弱化的过程,也并不意味着工人真的看不到资本剥削的真相,从而放弃对于资本的反抗。就中国而言,自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新自由主义的拥护者一方面批判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与集体对工人的剥削,一方面欢呼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人才之价值的充分彰显。但是,另一个经常被掩盖的真相却是:现代的工人更真切和强烈地感受到了强迫。撇开下岗工人不谈,一些社会学家对改革开放以来两代农民工生活状况的研究,揭示出农民工的生活压力不是逐渐缓解而是在增强,他们感受到了更严重的强迫。这是因为第二代的农民工比起他们的前辈,面临的生存压力更大。第一代农民工没有打算在城市生活,他们挣钱是为了回到农村花,所以他们的医疗、养老、住房等基本保障还是由原来农村的生活单位提供。第二代农民工则已被卷入城镇化,在城市中生活已经成为他们的普遍要求(他们出生的农村由于不能提供就业,这意味着他们也回不去了)。但问题在于城市很少能够给他们提供医疗、养老、住房乃至子女接受教育的福利,所以他们感受到更大的生活压力。尽管他们的工资可能比以前的农民工高很多,但却更真切地感受到了来自资本的强迫。同这种感受与认识相对应,近年来中国的一些大城市出现了反抗资本的群体事件,如罢工以及自杀,也的确迫使资本作出了让步。从中国的经验看,工人受到强迫的程度是一个逐渐增强直至顶点,然后通过与资本的抗争逐渐扭转局势,之后再逐步下降的轨迹。也就是说,在可以设想的未来,中国的城市很可能将逐步提升工人(包括农民工)的福利待遇,从而缓解工人受到强迫和遭受剥削之不正义的程度,但这一进程的顺利推进,显然取决于中国的资本能够在国际范围内找到其他更为廉价的被剥削者。

从上面的经验性分析可以看到,全球范围资本主义剥削体系的维系,取决于发达国家与落后国家之间不同强度的强迫与剥削所形成的均衡。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工人反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意识和机制比较明确和完善,所以他们能够争得较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落后国家的工人则缺乏反对资本的阶级意识以及有效机制,相应地遭受较为严重的强迫与更为不正义的剥削。然而,这种互补所形成的均衡是暂时的,这是因为落后国家的工人在工业化进程中会形成阶级意识,进而采取阶级行动反抗资本的统治,从而打破上述的均衡,破坏资本主义在全球的剥削体系的稳定性。从这个角度看,整个资本主义的剥削均衡体系是脆弱的,它能够维护的发达国家工人的高福利和低强度强迫也必定是暂时的,而全球范围内的工人获得同样的高福利和低强度强迫则是资本主义体系所无法承载的,也就是说,资本主义体系不仅无法消除强迫以及剥削的不正义性,而且无法从整体上减弱全球资本主义剥削体系的不正义程度。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剥削理论明白无误地揭示出,以强迫和不正义的剥削为特征的全球资本主义剥削体系并没有像雷曼所宣称的那种可欲的未来。


来 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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