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团队成果 >> 论文 >> 正文
杨松:论语境对规范之影响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2日 浏览次数:


(厦门大学 哲学系)


[摘要]语境广泛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作为我们生活的指示系统,规范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语境的烙印。语境以一种主客互动的方式作用于规范,要求我们在研究规范时必须考虑既有的生活情景。一方面,在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它通过影响规范的发生学和合理性条件使其表现为特定语境下形成的特定规范。另一方面,它创设我们对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前提,要求我们必须在具体语境下认识和把握规范。

[关键词]语境;规范;影响


语境在生活和学术研究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语境影响规范的形成要件,使我们产生具体情景下的“真”与“善”的标准,产生特定语境下的规范;另一方面,规范不管是来自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的记录,甚至是心灵的法则,都不得不借助特定的语境来使人们了解从而执行。可见,探索语境对规范的影响情况是有相当的必要性的。


一、语境的概念及其分类

1.什么是语境

“语境”一词在英文中叫做“context”最早由波兰籍的人类语言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提出,含义原本就是“上下文”。同样一句话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会表达不同的含义。因此,语境在我们对语词的理解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语境”从其字面看来就是语言与环境的组合,因此“语境”简单地说就是语言环境。

语言是一种手段,并不存在语言的实在形体。我们在交谈、思考、记载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使用语言,但是我们没有人可以拿出一个实在的形体说“这就是语言”。但是直觉告诉我们,日常的交流、记录、思考都确实在依赖某种东西或者方式,失去这种手段我们将进入思想和生活的空白。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语言就是我们的生活形式,存在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他在语言—游戏说中进一步提出语言的本质就在其实际生活的运用中。

环境当然并非是原本意义上的自然环境,它可以大致引申出背景、氛围和条件的含义。一个活动的背景、氛围或者条件决定了活动的格调和走向。环境具有普遍性、同化性和规约性。环境是我们各种活动的普遍的先决条件,它广泛地存在,对其中所有的人都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没有环境就不存在什么研究工作,失去环境我们就没有活动的对象、依靠和手段。同化性是指在什么样的环境下,主体就容易随着环境而发生改变并产生趋同。另外,在特定的环境下,活动就必须遵守特定的模式。因此,在语言环境下的活动必然就要遵从语言的规约。具体来说,就是我们运用语言进行各种文字、思考活动时,遵从特定的语法规则,对字词含义做出一般性的可为大众所接受的运用和理解。这样,“语境”就比语言环境有更明确的意义。由于语言是生活、活动的手段和前提,环境是一种有规约性的背景,因此语言成为环境后就具有制约性,决定人们的活动不仅以它为手段,而且只能在语言的背景下理解、交流和思考。

我们由此可以试着给语境下这样一个定义:语境就是人们在进行有关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活动时各种决定交流、记录、思考及其表达方式的因素的集合。当然,在“语境”这个概念中,语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整个环境都是由语言构成,语境的变化也往往是由语言的变化而引起的(这种语言的变化往往会通过文化、社会历史条件等变化来表现)。

2.语境的分类

近来学界对语境的研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context”,超出语言文字学对语境的理解,形成语言语境和认知语境两类。

(1) 语言语境。语言语境又被称为狭义的语境,它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上下文”是段落、文章中的上下文产生的语言情景。具体说来,这种语境受4个要素的影响。这些要素主要包括语形、语义、语法和语用。语形是语言的具体表现形态语法决定各种语言要素的用法,语义保证意义的实现,为语用创造条件。

第一,语形是语言的外部表现形式,具体来说,包括语音和文字。语音是一种声音符号,是意义的声音载体,依靠发音器官来传播,依靠听觉器官来接受。文字是一种图形符号,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人都选择某种特殊的图形或者符号作为意义传达的形象载体。

第二,语法是语言符号单位的通用组织规则,它制订语言的使用规则和语词的组合变化规律。 不同的地区和民族有不同的语法规则,语法的复杂程度也不同。

第三,语义是语言的内容表达出的意义,它是语言的主体构成部分。

第四,语用是语言符号与语言使用者的现场交际行为,反映语言的具体社会效果和功能。

(2) 认知语境。这是本文主要要进行探讨的一种语境种类,它又被称为广义的语境,是很多语言哲学家关注的焦点,它是影响我们认识的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因素的集合。和一般的语言学家不同,哲学家不仅关注语言本身,还从主体方面考察各种语境形成中的主客观因素。首先语境的前提条件是语言的存在,没有语言就没有语境,从而也就谈不上语境研究。其次,语言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所以语境不是通过简单的对象性的语言客体就能说明的,而应该从主体方面来看待,它的产生是人类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是主体与客体统一的结果。这样,语境就不仅是语言单方面的事情,语言要成为环境就不能脱离人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说明影响我们认知的语言之外的因素。

第一,人所处的社会角色。处于不同的社会角色的人会形成不同的话语系统和语境。例如农民由于长期从事农耕工作,经常使用农业术语,形成各种农谚和俗语。比如“插秧”、 “打场”等词汇和“二月二龙抬头”等俗语。政治家往往会讨论“民主”、“自由”、“选举”等话题。娱乐圈则更多“走秀”、“绯闻”这样的语言出现。当然哲学家则整天将“思维”、“存在”挂在嘴边。 因此,不同的社会角色会形成不同的专业术语和交际圈,使用不同的语言形成不同的理解,造就各不相同的语境。

第二,人所处的历史时代。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主题和关注的焦点,形成当时的历史背景,而具体的历史背景对语言意义的生成、变化和使用的广度有巨大的影响。例如,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富裕”的理解仅仅局限于“楼上楼下,电视电话 ”,“万元户”是对当时富裕人的称呼,但是现在,有万元的存款已经不再是个梦想。

第三,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知能力和认识水平。我们普通人群会很熟悉这样的现象,近处的物体看起来比较大,而远处的东西看起来比较小,我们一般人用“近大远小”的普通的话语来进行总结。但是对于专业的心理学家来说,我们的说法却过于朴素和口语化了,所以他们会使用专业术语“结构级差”来概括,并给出相对确切的概念——“结构级差是指某一结构在某一维度上的递增或递减”,作为同一领域专家交流的用语。

第四,人所处的文化背景。不同民族的文化造就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的差异是造成不同语言差异的重要原因,东西方思维方式对峙性的显著特征使得英汉两种语言在表达方式上呈现多样性。东方思维方式是其整体性,具象性,辩证性,主观性,模糊性,思维的顺向性;而西方思维方式则是具体焦点性,抽象性,分析性,客观性,精确性,思维的逆向性。体现在两种语言上就形成英语的重逻辑,重组织,句子结构长,句子呈现‘树型结构’,而汉语则注重整体结构,以动词为中心,层层推进,句式呈现‘流水型结构’。” 可见不同的文化造就不同的语言结构,形成不同的语言特色,造就不同特色的语境。

当然,造就语言,形成特定语境的主体因素是很多的。因为人类活动本身就具有复杂性,不可能在短短的几段文字中就一一陈述清楚。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拓展和各门学科研究的深入,语境与人的复杂关系会被日益完善地揭示出来。


二、语境对规范的影响

语境是我们生活的场景,是我们活动的前提,也有的学者称之为预设。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前提,一旦形成就是一种客观条件,是我们下一步活动的客观前提。语境本身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集合体,一旦形成特定的语境以后,就成为我们活动的前提条件,而这种条件不是可以任意改变的,是客观化的,是语境作用的存在性前提。

进一步地,语境必须在人的活动中体现它的作用,因此这里就涉及人的认识、理解问题。这里,笔者较多地采纳了语言哲学家塞尔的观点,集中说明语言意向性的问题。一个话语得以传播,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意向——意义意向和传达意向。塞尔在其《心灵、语言和社会——实在世界中的哲学》一书中集中讨论了语言哲学的这两种意向性问题。

意义意向在塞尔的说法就是“一个人说出的话语还应该具有满足条件”的意向。那么 “应该具有满足条件”是什么意思呢?塞尔通过对“说出”和“意谓”的区别说明这一点。他指出比如有人说:“es regent(天在下雨)” 他可能仅仅是在练习说德语,说出这句话时并非表示天在下雨。但是如果有人问:“(天气怎么样)?” 那么这个人回答 “es regent(天在下雨)” 就是在意谓某种内容。因此,说出某个语词并非一定要意谓某种内容。那么对于意义意向来说,满足条件就是一个人说出并且意谓该内容。不过一个语词一旦被表达出来就具有复杂的含义,我们如何确定说出的语词究竟意谓什么呢?塞尔很关心前面所讨论的 “前提”问题,认为人赋予某种语词以特定的意义是受客观情景影响的。维特根斯坦认为一种语词的意义就在于它是做什么用的,所谓 “意义即用法 ”。奥斯汀进一步说,语言其实是用来做事的,因此语言的含义在他那里是要看它是用来做什么事,达到什么效果的。不过,塞尔在继承前两位分析哲学家的基础上,强调人之所以具备某种意义意向,如此这般地使用这个语词甚至是“以言行事”或是“以言施效”,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某种客观情景影响,在这种预设前提下,我们如此使用语言,用它做事从而达到某种效果。因此,当人从主体角度要表达某种语词并使其具备某种意义时,总是要顾及到其所处的环境,实现主客的第一次互动。接下来,语词具备意义之后就需要表达并交流,因此进入第二种意向——传达意向——“要使听话人认识我的意义意向,也就是理解我的意向。”

我们表明,语境的作用过程是一个主客互动的过程,它对我们语言活动的最基本面有重要影响。规范作为一种语言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以主客互动为特点的语境作用。语境究竟在什么方面对规范产生了影响,这在本文后面会有具体的介绍,这里只是要说明,语境对规范的影响也是主客互动的,这种互动过程也集中体现在规范意义的赋予和传播过程中。

比如我们现在有规范说:“禁止乱伦”那么在对这条规范进行意义赋予时,我们所接触的前提有“明白什么是乱伦”和“乱伦在当下受到人伦关系和生物遗传学的批评”。因此,在这种语境前提下,“禁止乱伦”有确切的意谓对象,表达出来的规范具有满足条件。这是规范话语发出者与其语境的主客互动。当规范进行传播、表达时,对方不仅要有懂得中文的能力,而且对意义的接受也必须站在规范制订者的角度来进行,才能确切地了解规范表达的含义。这是规范接收者与语境的主客互动。不过,这里存在区别,因为,规范是一种指令性的话语,不同于一般的陈述,所以尽管制定规范者的语境可能是“明白什么是乱伦”和“乱伦在当下受到人伦关系和生物遗传学的批评”,但是规范受约者未必一定要两者具备,可能只是要明白什么是乱伦就足够了。只是在对规范制定原因进行进一步解释时才需要将整个语境明确表达出来。不过,这个例子足够说明语境对规范的影响是一个主客互动的过程。

规范的存在和作用同一般的语词表达存在相似之处,必须获得某种意义同时可为人们理解地进行传播,因此必须要满足意义意向和传达意向。规范同某种意谓的相对应以及在传播过程中规范接受者的理解都与语境息息相关,它在某种语境下获得与意义的对应和传达。需要再次明确的是语境的这种影响是主客互动的,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重语境而忽视主体,因为没有主体的存在,语境也失去存在的意义,同样不能不结合语境,对规范持固定、僵化的观点,对其做出不合语境的理解。在下面的部分,我们将结合规范的特点,着重说明语境对规范的形成和我们对规范理解和解释时的影响。


三、语境对规范形成的影响

本文对规范的定义采用徐梦秋教授的见解,即“调控人们行为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物质力量来支持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但是由于规范的制订主体立场、视角不同,具体的历史时代、区域文化背景不同,规范在形成过程中表现不同的特点。

从规范的可能性上来看,“规范何以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生学意义上的;二是合理性意义上的”。在第一层面上,我们跳过语言发生的过程,直接从人类的角度来说,发生学上的条件就是规范“它包含真的成分,反映的是客观的因果必然性,这也就是说应然中有必然,规范中有规律”。在第二层面上,“对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不仅是行为规范得以形成的必要条件,而且决定着我们所确立的规范的类型”。

但是,由于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构成不同的语境,这两个层面的确立在现实生活中没有那么简单。我们都是现实生活中的感性的人,所以都生活在某种语境中,使用某种语境,评价另一种语境或者创设其他语境。因此,第一层面上对“真”的探索所推导出的必然是某种特定语境下的“真”。同样,对于“趋利弊害”的认识和对所谓的“善”的理解也是因时代、因人群而异,甚至是因个体而异。而某种语境的具体形态,是受本文上面所说的人的社会角色、历史时代、认识能力和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影响的。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民族、地区、时期就会产生不同的语境,从而影响规范的形成和发展变化。同时,正是由于规范的语境性,才导致规范的变化、冲突和消亡。因此,不存在一条适用于一切民族、国家、时代和条件的规范。例如在法规方面,要求婚检一直是作为过去男女结婚必须要履行的程序,可是现在强制婚检已经取消。宗教规范方面,佛教和基督教在教规上有明显的区别,佛教禁止修行者结婚,而基督教则不反对人们联姻。至于道德规范,恩格斯有非常精辟的论述:“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语境对规范的形成条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历史时代角度来看,不同的时代语境造就人们对于“真”和“善”的不同认识,形成不同的规范。在人类较早的蒙昧时期,要获得较好的收成就必须进行各种各样的祭祀神灵的活动,因为在先民们看来,通过祭祀而取悦神灵和丰收之间有因果联系。可是现在我们都明白,要获得丰收就必须满足必要的光、热、水源和肥料等条件,它们才是与收成息息相关的。所以,早期的“要祭祀神灵以获取收成”的规范就演变成如今的“科学种植以获得好的收成”。对于“善”的认识也是如此。我们都知道在人类早期实行的是以母系为核心的原始公社制度。“这是和当时的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妇女专事农业,而农业在一个时期内,是氏族社会生活的主要来源。”但是,到了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特别是在畜牧业中)和家庭中的地位越来越主要”,人类社会就从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这里,人类的不同社会制度的选择,正是根据对人类不同时期的不同价值趋向来决定的。

第二,由于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的不同,规范也不尽相同。我们就拿最近比较肆虐的 “禽流感”来举例子。对于我们一般人来说,怎样避免感染“禽流感”病毒?我们一般的要求是“不要接近活禽出没的地方”,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很多地区都禁止活禽交易。但是,对于专业的医学专家和工作者来说,规范就不同,他们的规范应该是“不要接近H5N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显然普通人和专业人士的规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们对“禽流感” 的认识没有那么专业,而医学专家则可以深刻领悟到“禽流感”的发病机理。

第三,人确立规范的目的和出发点不同造就不同的规范和不同的“真”与“善”。人并非是通过规范来认识什么是真、善,而是通过对某种必然性的认识和趋利避害的本性来创设某种规范。但是,由于人的目的性,人们追求的“真”和“善”,也是为了服从某种目的而存在的。在前民主时代,人们为了推翻专制体制,将“民主”的旗帜高高树立,应该建立 “民主共和政府”成为当时几乎每一个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权的规则。这里,相对于“专制”来说“民主”几乎是无条件的善。然而,在军队中,人们为了保证强大的战斗力,必须要采取“令行禁止”的规范(投票表决只会导致延误战机和军心动荡),这里的民主具有相对的“恶”不能满足人们的军事要求。可见,不同的目的和出发点会导致人们对同一个事物的必然性和“善恶”理解不同,产生不同甚至相反的规范。

第四,看待事物的不同角度导致对“真”与“善”的理解不同,从而导致规范的不同。 “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之,贵贱不在己。以差观之,因其所大而大之,则万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则万物莫不小。”可见,我们对某种事物的视角不同,就会对事物的属性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制订的规范也就各不相同。

第五,对“真”和“善”的认识方法不同,产生不同的规范。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直观的感觉和生活经验认识到“偷窃”对我们的生活会产生巨大的危害,会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所以,我们制订了一个概括性的规范——禁止盗窃或者说盗窃者应该受到惩罚。但是法律制订者却不能采取如此简单的方法从直觉上判断,而是要经过广泛的意见征询和调研,并结合专业知识,才能制订一条关于偷窃的规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根据法律,数额较小的盗窃是不能受到刑法的惩罚的。同时,根据该条法律后面的内容规定,不同额度的盗窃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这样,法律的规定就比一般的道德要求更加具体和细化。

当然,影响规范的语境因素是很多的,这里没有一一罗列的必要,关键在于我们要辨明在什么情况下,何种要素对规范的形成具有影响,才能对规范做出正确、合理的分析。


四、语境对规范理解和解释的影响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了解规范的制订因人的认识目的、认识能力、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等而不同。因此,我们对规范的理解和解释也是在一定的语境条件下进行的,因为我们本身就是生活在一定的语境下,脱离具体的语言背景连生活也不可能继续。通过对规范的语境性的分析,对具体问题的分析也就必须进入语境的层面。我们先来看下面的一个案例,然后继续规范的语境性的阐述。

在美国曾经出过一个相当著名的案例,为不少国内的宪法学教材引用,其中涉及伦理、法律等方面的纠纷,成为经典。在美国曾经有一个所谓的“平权行动”,就是要求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在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白人同等的权利,反映在教育上就是要求增加黑人等少数民族的录取率。因此,根据最高法院做出的废除学校种族歧视的判例,加里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院在医学部规定了这样一个录取原则,医学部录取名额的16%分给少数民族,这当中包括黑人、西班牙血统的人、印第安人及亚洲血统的人等。白人阿兰·巴克由于在余下的名额中排名靠后,所以尽管他的考试分数远远高于16%的这部分被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的分数,但是由于他不是少数民族,因此没有被该校录取。

巴克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加里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院告上法庭,指责该校的这一录取原则违反宪法。他提出的抗辩理由是该校“种族歧视”,他不能录取并非是他的能力和分数不够,而是在于他是白种人。这样,一条保护有色人种的权利的规则,反而从另一方面成为对白种人的歧视。

这就是著名的“巴克案”。在这个案子里涉及两条规范:(1)所有人不论肤色和出生,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2)在美国有色人种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下,给予他们录取上的优待。前者是道德并成为法律的规范,后者是现实的法律规范,在这两条规范产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巴克是否应该有上学的权利呢?

其实,这两条规范涉及的是不同的语境,前者来源于美国的宪法规定,从语句陈述上看,该规范关键处在于对“平等”的理解,另外制订这一规范的人本身还处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中(如美国刚刚结束独立战争,平等是当时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等)。后者同样,在规范的制订中也受当时的话语系统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如人们日益发现“平等 一词的复杂性和社会上存在的极其严重的对有色人种的歧视现象)。两者的不同就在于规范制订时的语言使用和社会人文背景的差异——对“平等”和“优待”的使用和理解不同,以及独立战争不久和“平权运动”的社会情境不同。所以法院的判决(当然也是一种规范)必定是当时的语言系统和社会人文环境的产物。

另外,如果我们从黑人等有色人种和巴克本人的角度来看,其实就同一个规范,他们之间又产生了争议。他们之间其实要求遵守的是共同的规范,就是反对“肤色歧视”,要求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利。但是,从这个规范出发,黑人要求有合理的教育资源分配,因此应该在录取上向黑人稍微倾斜,保证各人种之间的公平。但是,巴克完全可以反驳说:“这是‘白人歧视’,我没有被录取不是因为分数不够,而是因为我的皮肤是白色的。” 这样,“所有人不论肤色和出生,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样一条简单的规范在双方之间又产生争执。

上面的案例涉及一系列的规范,更重要的是对规范的理解和解释问题。规范的解释由来已久,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等都有不少人进行某种解释(比如我们常见的司法解释、古典文献中对“礼法”的阐述、技术类的教科书等),但是无论什么样的解释最终都是建立在某种语境的基础上。我们进行解释时,如果要忠实规范创立者的原义,就必须要和他们处在相同的语境下。如果要符合时代的要求,就必须以现实生活的语境为基础,为我们的生活服务。因此,本文认为,就规范解释而言,如果要进行纯粹的理论研究,就尽量要和当初创立规范的人寻求相同的语境;如果要为了生活服务,就必须服从现实的生活语境,形成有利于生活秩序的“真”和“善”统一的规范解释。

在“巴克案”的问题上,不管是争执的双方提出的是不同的规范,或者是针对同样规范产生不同的子规范,他们所处的总是不同的语境,站在不同角度或者立场进行争论,结果往往是“风马牛不相及”。所以,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必然要看审判者所采取的语境。如果采用黑人的语境则会裁决黑人的获胜,如果采取巴克的语境则会裁决他可以被录取,如果采用其他语境或者双方语境的调和,结果可能就是“各打五十大板”(事实上,9人法官是以5比4的微弱优势裁决巴克获胜)。有人可能因此而对社会的“正义”而灰心,其实哪怕是 “正义”也是受语境决定的,不可能存在超越一切民族、历史时代的“正义”。所以,我们在特定语境下是有规范可循的,怀疑我们是否因此就没有生活的标准的观点是不可靠的。同样,我们也找不到一条规范可以成为永恒的法则。


五、结论

语境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这种影响是无处不在的,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指示我们认识和思考的方向。语境本身来自客观世界,通过人们的认识作用于主体,形成主体认知的情境,其作用过程不仅表明语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且其作用于我们生活的过程也是以主客互动为特点的。作为生活的一部分,规范在其形成过程中的“真”与“善” 的条件当然地带有当时语境的痕迹。我们因为受到当时语境因素的影响对事物做出真假和善恶的判断,形成特定语境下的特定规范。在对规范进行理解和解释时,我们必须通过分析规范的语境来揭示其本来面貌和制定时的背景,做出合乎语境的理解和解释。至于究竟采用何种语境做什么样的解释和理解,正如前文所说,如果要进行纯粹的理论研究,就尽量要和当初创立规范的人寻求相同的语境;如果要为了生活服务,就必须服从现实的生活语境,形成有利于生活秩序的“真”和“善”统一的规范解释。同时,也正是因为语境的影响,规范不能永恒地存在下去,必须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迁。因此,一方面,规范不能在变化的语境中永恒存在;另一方面,在特定的语境中,相对稳定的语境也是可能的,这正体现了规范的稳定性和应变性的辩证统一。

规范的研究直到近几年来才开始在学术界中展开,其发展前景是广阔的。研究规范问题,对于法学、伦理学和宗教学等学科的发展都大有裨益。但是,对于语境对规范的影响问题,尽管我们一直在直觉上认为是存在的,但是一直没有系统地展开研究。本文力图通过这些思考,将规范的语境性问题提出来,以期引起学术界的重视,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来 源:《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