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亟待从“生产”主题转向“规范”主题。凯尔森援引康德的先验逻辑论证“纯粹规范”的纯粹性,为“规范”主题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形式,但他在“基础规范”的证成上却陷入了困境。如果基于“哲学拓扑学”的视角,将“生产”主题与“规范”主题视为康德哲学的“拓扑学”形式,则不仅可以回应凯尔森“基础规范”的证成性疑难,还可以走出《资本论》哲学的当前阐释误区,进而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打开一个全新的理论空间。
关键词:生产;规范;资本逻辑;马克思;政治哲学
一、为什么关注凯尔森: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题转换
目前,在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中,如何为马克思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法哲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沟通确立一个最大公约数,以真正彰显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政治主题,已经成为一个必要且紧迫的前提性问题。但正如有论者所言,谁想找到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入口,并因此求教于历史与辩证的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都会遇到一个特殊的困难,原因在于,“马克思与恩格斯并没有提供一个封闭的、系统的法律理论,而只是在全部作品中不完整地与分散地展示了批判市民社会的法律之初步倾向”。
最初,马克思是将“生产劳动”视为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从“生产”的视角来理解社会结构与历史发展,而政治哲学则是关乎“规范”“正义”与“法权”等主题,两者既具有联系,也具有差异。但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政治层次的法权与规范被明确视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而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正面阐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主要困难,首先就要说明,从“生产”主题到“规范”主题的转换何以是必要的?其次需要论证,从“规范”方面展开的政治哲学何以依然是马克思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所以如此强调“生产”的主题,一方面是根源于生产活动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对当时占据主导的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其实,与“生产”相比较,“规范”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处于更重要的地位:任何社会都需要规范,任何人都处在不同的规范当中。反过来,生产活动也只有基于某种规范之中才能正常、有序地展开。从这个意义上说,较之于“生产”,“规范”更具有前提性意义。但由于“规范”活动涉及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如何从哲学的高度抽象出类似于“生产一般”的“纯粹规范”,进而展开对规范之来源、特征的分析,既是拓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视角的根本性问题,更是推进目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前提性问题。
但是,国内有论者无视“生产”主题与“规范”主题之间的差异,试图对马克思《资本论》直接做政治哲学的阐释,将《资本论》视为马克思的“规范论”“正义论”。这种观点依据《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资本论》与《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著作,结合新时代理论建设的需要,认为《资本论》中对“资本”的批判就包含着政治意蕴,同时,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乃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而其中所包含的“自由”便存在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进行阐发的可能性。但笔者对此深表怀疑,原因至少有三:第一,就理论主题来说,马克思《资本论》关注的是“生产活动”,而政治哲学中的主题则指向“规范”与“权利”论题,前者主要处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后者则主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如从“事实”不能直接推理到“价值”一样,在“生产”与“规范”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异,需要我们仔细辨识并加以细致考察。第二,就理论指向来说,马克思《资本论》所蕴含的政治指向,即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社会,固然蕴含着某种规范性,但这只是理想的,而非现实的。如若忽视两者的差异,则可能导致理论的谬误,进而是现实的悲剧,因此,寻求一种现实性的“规范”理论的构建,应是当务之急。第三,就理论方法来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刻画“资本逻辑”之“自我增殖”特征的方法是一种“消极辩证法”,而政治生活中的人是自由能动的主体,表述这种能动性的方法应该是一种“积极辩证法”,两者不能混同。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必须充分意识到“生产”与“规范”两种视角的差异,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对于“规范”的阐释与论证,就进入了我们的视角。
在法律思想史上,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地位举足轻重,有论者认为,“在有关规范性的起源和演进的众多理论当中,迄今为止发展最完善的,就是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它是最为丰富且最具有逻辑性的理论。”但是凯尔森纯粹法学引起的争论也很多。如施密特便将规范性观念斥为“对实在性同义反复的夹生饭”,赫费批评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一种“经验主义的法实证主义”。根本原因在于凯尔森“援引”康德哲学为武器对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左右开弓,使他的纯粹法理论两边都不讨好。但在我们看来,他对“纯粹规范”的自主性与纯粹性论证,与马克思对“生产一般”的提炼与抽象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更重要的是,以凯尔森对“规范”的整体性与完备性论证为参照,可以使我们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从“生产一般”进入到“资本具体”的思维进程,进而寻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可能生长点。本文正是以凯尔森对康德先验逻辑的“援引”与“截用”为线索,考察凯尔森对纯粹规范的纯粹性论证及其可能后果,一方面展示“纯粹规范”的可能形式;另一方面则是寻求一个更大的坐标,以包容“生产”的主题与“规范”的主题,并使得两者能够相得益彰,以探寻在规范论层次上拓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视角的可能性。
二、“纯粹规范”的纯粹性论证:凯尔森对康德先验逻辑的援引
凯尔森明确声称,纯粹法理论的哲学基础就是康德哲学,“纯粹法理论之哲学基石乃康德哲学,尤其是经柯亨解释之康德哲学。……确切地说,由于纯粹法理论乃是将康德哲学引入实在法理论——而不似施塔姆勒一般陷入自然法的泥淖——之初步尝试,那么在一定意义上本理论便迈出了超越康德的一步,只缘康德本人的法律理论原本拒绝先验方法。非但如此,纯粹法理论是比其他从康德出发之法律哲学更加忠诚的康德智慧遗产守护者。纯粹法理论第一次通过发展康德哲学、而非拘泥于康德自身之法哲学而令康德哲学成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学说。”正如《纯粹法理论》的英译者鲍尔森所言,凯尔森纯粹法对“规范”的论证方法所选择的是一条康德或者新康德主义的“中间道路”。但这里所说的康德绝不是就作为“道德形而上学”或者“法权形而上学”之创建者的康德的意义来说的——因为这些“形而上学”均被凯尔森批评为“自然法”,而是就康德的先验逻辑的方法论意义说的。如果说康德在经验论与唯理论之间杀出了一条“中间道路”,那么,凯尔森也是在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法学二律背反”中杀出了一条“中间道路”:“自然法”以正义、道德来统摄法律,“实证主义”则是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凯尔森试图走出两种思潮的长期拉锯与片面纠结,模仿康德对理性之纯粹性批判,着力论证“纯粹规范”的“纯粹性”。从这个意义说,凯尔森对“纯粹规范”的纯粹性论证,乃是对康德先验逻辑,特别是“先验分析论”的法学“援引”。
我们知道,康德根据知识的来源区分了“先天”与“后天”两种形式,根据知识的必然性程度区分了“分析”与“综合”两种形式,进而提出了“先天分析判断”“后天综合判断”“先天综合判断”与“后天分析判断”四种知识形式,在逐一揭示其中三种形式的不足或者不可能之后,康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从而打开了一个新的思想空间。与此类似,凯尔森根据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事实的关系区分了四种命题:视法律为道德一部分的“道德命题”,将法律还原为社会事实的“还原命题”,将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的“分离命题”,将法律与事实区分开来的“规范命题”。在拒斥了自然法之“道德命题”与法律实证主义之“还原命题”之后,凯尔森坚持了“规范命题”与“分离命题”的综合,由此出发来阐述其纯粹法学。
具体来说,凯尔森一方面要在知识论的意义上“实证地”去理解纯粹法的科学性,反对实践理性层次中的“自然法”,另一方面又与实然层次的法学实证主义相区别,强调规范的“应当”。这里的难点在于,作为人类活动方式的“规范”活动与应然层次的法权密不可分,但作为凯尔森纯粹法学主题的“纯粹规范”却又是一种“实然”层次上的逻辑,并排斥任何自然法对“法律规范”的统摄。因此,正如康德构造“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以走出在经验论与唯理论之间长期论争的死胡同,凯尔森也是在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之间为“规范”构造一种新的身份,以建立相对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第三条道路,这就是对“纯粹规范”的论证:与“事实”相对,“规范”是应然领域,即“规范”是一种相对于自然科学之“实然”的“应然”活动,这里所说的“应然”,“乃是籍以理解经验法律素材之相对性先天(aprior)范畴。就此而言,‘应然’不可或缺,否则全然无法理解或表述实在法联结两事实之方式,……此应然范畴正是康德认识论意义之先验性假设,而非形而上学意义上之超验观念”;但相对于“价值”而言,“规范”又是属于“实然”领域,研究的是“实在法”的认知逻辑而不是“自然法”的形而上学。“惟有实在法才是科学之对象,也唯有实在法才是作为科学而非形而上学之纯粹法理论之对象。”前者是作为“应然”的规范活动,后者是作为关于“规范活动”的“应然逻辑”。
如果凯尔森能够将康德的先验逻辑援引到法学理论中,从而成功地论证“纯粹规范”的纯粹性,那么,相对于传统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长期拉锯,这将是法学史上的重大推进。正如鲍尔森所言,“若凯尔森之康德证明令人信服,则其将规范命题与分离命题合为一体之中间道路便当真改变了传统理论。服务于中间道路的康德证明可以看作是凯尔森全部事业成败之关键所在。”
但是,也有人怀疑凯尔森纯粹法学对“纯粹规范”的“居中性”规定,如施瓦库马就认为,将法律的定义建立在“它不同于其他事物”这一点上,其理由是薄弱的,“因为它是不确定的,这不能证明这种定义更具有特定性。”当然也有人高度肯定凯尔森纯粹法学对法学理论的推进,如迈克尔·史蒂文·格林就认为,“正如只要我们假定了意义是属于‘第三领域’(那种不同于物理与心理等经验性领域的领域),则一种真正的逻辑科学就是可能的,只要我们假定了法律意义是抽象的客体,是独立于人的,则如此严格的法律理论就是可能的。凯尔森的天才是显示了这种法律意义方法是如何与经验主义者对超自然东西的抵制一致。他显示了形式主义为何又一次在法哲学中获得了值得尊敬的地位。
三、“预设性”与“构成性”之辩:凯尔森“基础规范”的证成性疑难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将法律秩序抽象为“纯粹规范”的体系,那么,凯尔森纯粹法理论需要回答:“各种法律规范如何成为一体,某一种法律规范又缘何归属另一种法律秩序的?”换言之,在各种规范体系中,如果个别的规范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来源于具体的法典,而此具体法典的有效性与正当性则来源于宪法,那么,宪法何以是有效的且正当的?一般人的回应或者是认为宪法事实上被制定且具有实效,或者是追溯到以前的宪法,进而追寻到某位僭主或者历史上的首部宪法。但这其实回避了问题,因为无论是从时间上的逆向追溯、还是从实在法的“实然”向“应然”的逆溯推导,均不能得出宪法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根据。
正是在这里,凯尔森提出了“基础规范”的概念,以回应这种无穷尽的追溯:“若诸规范之效力皆可回溯至充任其终极效力根据之某一规范,则各种规范便构成统一体系或秩序,那么,这个意义上的规范便是作为诸规范之共同渊源的基础规范,而成为各种规范之统一性。”如果说其他类型的实在法是人为制定的,“基础规范”则是预先制定的(voraussetzung),即不能是作为实在法的一部分,而应该高于实在法,且是实在法之有效性与正当性的根据。“基础规范仅系实证地理解法律素材之必要预设,而非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发布,故不属实在法规范。”正是由于“基础规范”的预设性,低一级的规范才从中获得授权,取得其正当性与有效性:“预设基础规范有效,则基于基础规范之法律秩序亦有效。”同时,也正是“基础规范”的预设性,整个法律体系才得以构成完备性的整体。“正是由于基础规范充当整个法律秩序之最高效力根据,此秩序才具有了统一性。”正如有论者所言,这个意义上的“基础规范”接近于“塔斯基-奎因式”的真理概念,因为它要解决“一个特定的规范何以有效”与“什么为这个规范提供了正当性证明”两个相关问题。“一个规范有效的原因问题就是‘为何这一规范应当被服从?’的问题,回答这一问题等于为规范自身提供理由。
但“基础规范”问题恰恰是遭受非议最多的问题。斯通就认为,这个概念“暧昧不明且摇摆不定:一方面居于每一法律秩序的金字塔顶端;另一方面又逸出此金字塔之外而成为完全超法律的规范,就等于每一法律秩序之宪法皆应被遵守之预设”。这就提出了凯尔森“基础规范”预设最核心的问题:“基础规范”到底是在实在法之内还是在实在法之外?如果是“之内”,何以能够为实在法提供终极的根据?如果是之外,又何以能够证成自身?如果基础规范的有效性不是由其他规范的有效性推导而来,则其本身的有效性何以可能?因为“基础规范”不是实在法,从实在法到“基础规范”之间必有惊险一跳,否则便会陷入实在法的无穷逆溯;如果“基础规范”被预设为一个高于“实在法”的“自然法”,那么就可以轻松解决实在法的“跳跃难题”,赋予实在法以正当性。然而,凯尔森在论证规范的纯粹性时,就已经批驳了自然法将道德与法律结合在一起的“道德命题”,如果现在又把“自然法”作为“急救神”搬回来,岂不是自相矛盾?
凯尔森对斯通的质疑深表恼火,他认为这种质疑乃是“莫须有”。在《斯通教授与纯粹法理论》中,凯尔森通过进一步区分两种“宪法”来予以回应:一种是“法学思维预设为法律逻辑意义上的宪法”,即“基础规范”;另一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宪法”。前者预设了后者的有效性与正当性:“此预设中包含了法律秩序根本性但却有条件的客观效力根据,在此意义上其即为一假设。”如果说后者是意志行为的创造,宪法是最高等级的创造,那么前者是“超宪法”的,即“宪法的宪法”,它不由法律创制主体之真实意志行为所创制,因此不在实在法的创制链条之中。“若将一切具有法律上相关功能者皆称为‘法律的’,则基础规范便具有于创制宪法之行为之主观意义中发现其客观效力之功能。
在凯尔森看来,“将行为的主观意义作为客观意义如何可能”的问题,就是类似于康德提出的“先验逻辑如何可能?”的问题,即类似于康德追问知识之客观性与必然性的先验根据问题,这个问题正是为了解决规范的正当性与有效性之两全困境而预设的。“凭借基础规范说,纯粹法理论才得以剖析长盛不衰之实在法认知法,揭示其秘而不宣之先验逻辑前提。”正如宾德瑞特所说,“基础规范具有新康德主义的形态,它旨在实现其作为实在法‘终极基础’和‘先验基础’的功能。”在凯尔森看来,“基础规范”作为法律科学之先验逻辑的预设,正如康德之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逻辑一样,既具有构成性,又具有预设性:就构成性来说,它能够将正当性授权给下层的低级规范;就预设性来说,它不是由实在法制定的,而是实在法的“先验前提”。如果凯尔森对康德先验逻辑的援引是成功的,能够解决“基础规范”的证成性难题,那么,他就不仅能够使整个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等级结构,而且使得这个结构成为一个完备性的整体。
凯尔森据此回应斯通的质疑,并反驳斯通的错误是将作为“法律逻辑意义上宪法”的基础规范与“实在法意义上之基础规范”混为一谈,没有能够把握纯粹法理论的先验逻辑根据。但现在的问题是,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先验逻辑包括先验分析论与先验辩证论,在完成了对纯粹知性概念的论证之后,康德进入到对“理念”的批判,因此便过渡到了“先验辩证论”。而“先验分析论”与“先验辩证论”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凯尔森只是接受了康德先验逻辑的结论,预设了“基础规范”,而对于什么意义上的“预设”与“预设”的根据是什么等问题,并没有深入阐发。即使是他断定“基础规范”是“主观的创制”与“客观的效力”的统一,曾提及这种统一“与自然法有几分相似”。但这种统一的根据来自哪里?又在何种意义与自然法相似?凯尔森皆未详论。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还得回到凯尔森所援引的康德的先验逻辑。正如赫费所指出的,凯尔森所理解的“康德”毋宁说是以柯亨为代表的马堡学派的“康德”,即消解了康德之关于现象与物自体的区分,主张以纯粹思维的逻辑来贯通康德哲学的主张,“凯尔森受到影响的是那种新康德主义的传统,它的科学激情已不再给康德的(自然)法道德概念留有地盘。就是说,它只承认康德批判著作中的抽象思辨批判,而不承认其中的实践理性批判。此外,这种传统把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只看成是认识论和实证科学的基础,而不是同时又把它看成是——如‘辩证法’的二律背反学说那样——实践理性批判的准备。”借助于赫费的评论,我们发现,凯尔森对纯粹规范的纯粹性论证,所援引的还只是康德先验逻辑中的“先验分析论”,而没有认真对待康德的“先验辩证论”。后者的难度与复杂性远胜于前者。正因为这样,在处理“基础规范”的证成性问题上,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必然遇到严峻的挑战。
四、纯粹法学对先验逻辑的“截用”:凯尔森的“半截子”康德主义
凯尔森之所以要在“基础规范”的证成中继续“借用”康德的先验逻辑,是因为他面对着与康德相似的问题,即人类理性之自我证成的问题。而康德哲学在人类思想史上的价值,也正是源于他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我们知道,从泰勒斯提出“万物的始基是什么?”一直到康德提出“认识的最后根据是什么?”的问题,相距了2500年。这两个问题长期是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被探讨的,而康德不满意以往的形而上学追问始基的方式,而是“反求诸己”,对认识结构做前提性批判,第一次提出了“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实则是实现了对“万物的始基是什么”与“认识的最后根据是什么”两个问题的等价,并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回答‘万物的始基是什么?’的哲学体系,同时也就是回答‘一切可能的认识的最后的根据是什么?’的哲学体系。而这样一个体系,就其自身亦为一种认识来说,势必亦是为它自身奠基的。”这里所说的“自我奠基”的意思是说:它不仅应该为一切可能的认识奠基,还必须为本身作为一种认识的自身奠基,即自我奠基。换言之,这种自我奠基意味着不能够以任何在自身之外的东西作为阿基米德点,“因此,它应该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内在论系统。”即理性实现了某种自我证成,而成为一个初步具有内在性、完备性与构成性的哲学体系。有人因此认为,康德哲学所构建的体系是“历史上唯一的一个在结构上完整的、构成性的超绝(transcendental)哲学体系”。
简单地说,康德对“理性”的证成集中体现在他对“理性”的“纯粹性”批判中。相对于“知性原理”的纯粹性与“实践理性”的纯粹性,作为理性概念的“理念”恰恰是不纯粹的,因此需要大胆的批判与仔细的界划。这里似乎出现了一个悖谬,即理性的自我证成恰恰是通过批判“理性概念”的(不)纯粹性而得以实现的:就理论理性来说,这种(不)纯粹性体现在理性概念的超验运用中,“纯粹理性概念的客观运用任何时候都是超验的”,即超验理念的三个法规之“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根本上就是一个幻相,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经验直观;而只有在实践理性的意义上,这种不纯粹的超验理念的运用才具有真正的正当性与现实性。原因在于,通过自由的概念,“使得上帝与不朽的理念获得了客观的实在性和权限,甚至获得了假定它们的主观必要性(纯粹理性的需要),而理性却并没有借此在理论的知识中有所扩展,倒只是这种原先不过是问题、而这里成了断言的可能性被给予了。”换言之,对理性的(不)纯粹性批判的后果,一方面是消极的,即先验的理念不能带来确定的知识;但另一方面,又是积极的,因为超验的理念为意志自由留下了一席之地。由于康德哲学的结构兼容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知性原理”的纯粹性与“实践理性”的纯粹性的双层内容,且这个结构是立体的,而不是平面的;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康德之理性自我证成结构称为“双层立体开放结构”。
具体而言,康德对理性的自我证成,集中体现在“先验辩证论”部分对“理念”的先验演绎中。我们知道,康德所谓的“先验要素论”包括“先验感性论”与“先验逻辑”,而“先验逻辑”包括“先验分析论”与“先验辩证论”,三者的共同之处都是确立知识的可能性问题,不同之处是批判地确立不同层次知识的可能性问题。在“先验逻辑”中,“先验分析论”与“先验辩证论”关注的对象不一样:一个是“经验对象”,一个是“超验对象”。因此,在认识形式上也不一样,一个是“先验范畴”,一个是“先验理念”。“先验范畴”只能运用于经验的对象,因此只具有“经验性的运用”而没有“先验的运用”;而“理念”指向的不是经验直观的对象,而是超乎经验之上的对象。这里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对象:一方面相关于某个不确定的认识对象而言,是“先验的理念”;另一方面针对某个不是认知的对象而是实践的对象而言,是“超验的理念”。这个“理念”之所以可以叫作“先验的理念”,是相对于运用于经验时的纯粹知性原理,这种理念的超验原理能够给一切可能的经验知识提供一个统一完备的绝对整体。“它并不创立关于任何(关于客体)的概念,而只是整理这些概念,并赋予它们以在其最大可能的扩展中所可能具有的那种统一性,也就是在于诸序列的总体性关系中的统一性”;而这个理念之所以叫作“超验的理念”,是因为在经验中无法找到一个与先验的理念相符合的对象,这就要求摆脱经验而进入一个全新的基地,即实践的基地。“与先验理念不同,超验理念不是用来调节或者‘范导’人类知识体系的,而是用来给人的实践建立某种法规的。”这种法规一旦建立,在理论的意义上“超验”的理念便在实践的意义上成为了“内在的”。换言之,“先验的理念”是理念的内在运用,即把知性获得的知识予以整合、协调,并予以规范引导;而“超验的理念”则是将理念运用于超出可能经验之外的对象,必然会“自然地与不可阻挡地出现的先验的幻相”。但这里并没有两个理念,毋宁说只有同一个理念在两种不同方面的功能:就肯定的方面来说,是证明纯粹的知性概念是可能的;就否定的方面来说,是表明这种认识能力超出经验运用的限度。因此也不存在自相矛盾的“自指性悖论”。
如果基于康德哲学的“双层立体开放结构”重新检视凯尔森对基础规范的证成性路径,不难发现,凯尔森在这里只是取其所需,援引了“先验分析论”以论证纯粹规范的纯粹性,但是在证成“基础规范”的预设性时,截取了“先验辩证论”的先验理念的范导性与调节性力量,以说明基础规范之同时具有“构成性”与“预设性”,而对于“基础规范”何以具有这种力量,则是他根本无法回答的问题。其原因也许在于,在拒斥了自然法之后,他实在无法为规范的正当性与有效性确立一个高于实在法的根据,最终只能“截用”了康德先验辩证论的结论便就此打住。其原因正如赫费所评论的,他只承认康德的理论理性批判,而不把它看作是通往实践理性批判的准备,这就把康德哲学的“双层立体开放结构”人为地堵死了。从这个意义说,凯尔森所援引的“康德”,还只是“半截子”的康德。
正由于凯尔森在拒斥自然法的名义之下将康德实践理性中的道德与价值理想当作“洗澡水”一并倒掉了,他便无法有说服力地实现“基础规范”的自我证成,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批评。如佩策尼克就认为凯尔森将一个纯粹概念上的假设作为实在法有效性的基础,“是很荒谬的”;而拉兹则认为,尽管凯尔森拒绝自然法理论,他还是不断地使用规范性的自然概念,即“正义的规范性概念”;在海勒看来,凯尔森关于基础规范的设置陷入了一个怪圈,即法学家设定了基础规范,而基础规范则规定了法学家主权,其结果就是产生了一个与现实无关的理想化的逻辑体系,其可能的危险后果在于,它会使得任何具有法律形式的内容获得正当性。
五、“生产”与“规范”的同构性:从“哲学拓扑学”的视角看
以上我们以“生产”主题向“规范”主题的转变为线索,对凯尔森“纯粹规范”的纯粹性论证路径做了一个批判性的考察。我们既肯定了凯尔森论证“纯粹规范”的理论意义,又揭示了其“基础规范”自我证成时所陷入的困境。现在的问题是,如果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确实有必要从“生产”主题转换到“规范”主题,那么,我们能否在“生产”主题与“规范”主题之间找到一个有效的枢纽,以证成“规范”主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换言之,我们能否在马克思基于“生产一般”抽象之上的“资本逻辑”与凯尔森基于“纯粹规范”之上的“基础规范”之间构造一种可能的关系,以一方面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主题的转换;另一方面又能够坚持“规范”研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正是在这里,“哲学拓扑学”便进入了我们的视角。
所谓“哲学拓扑学”,是借用“几何拓扑学”的思维方式,来描述人类思维中所共同存在的概念结构,以把握多元概念流变中的“不变”。如果说数学上的拓扑学讨论的是几何图形在空间变化中的不变,那么,“哲学拓扑学”研究的是从流变的时间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关系的恒定性,在这个意义上说,“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概念自身的连续性,就成为哲学拓扑学的主要任务。”相对于以往的哲学研究更多地关注哲学概念之内涵的历史流变,而更少地构造出相对稳定的哲学概念结构,“哲学拓扑学”所关注的正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共时结构关系”,即概念的空间关系。这种研究方式的转变,首先必然要求确立一个相对恒常的拓扑“原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哲学的“双层立体开放结构”所具有的立体性与整体性特征便成为“不二”之选,而康德在此结构之下对理性的证成方式,也就成了测度各种哲学之纯粹性与完备性的试金石:任何不能通过康德哲学的纯粹性批判门槛的哲学,肯定是不纯粹的;任何不能在纯粹性的基础上实现自我证成的哲学,那就是不完备的。反过来,我们也可以将康德哲学的“双层立体开放结构”作为“哲学拓扑学”的“模型”,来考察马克思的“生产”主题,进而比较其与凯尔森的“规范”主题之间的“同胚”关系。
但是,由于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既不是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也不是从“法的关系”本身,即其独立性出发来认识“法”,而是从物质的生活关系,即“市民社会”中来理解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和政治。因此,凯尔森不仅不会认同马克思的“生产”主题与“规范”主题之间的同胚关系,甚至还会对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予以严厉的批判。但美国学者布鲁德尼却提出,1844年的马克思也面临着一个“证成论难题”,这个难题表现在:“由于马克思相信的是人的本质属性,并且他所相信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下的日常生活结构,这使得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他缺乏足够的资源去证成他自身对于人的本质属性所主张的认识(因而同样缺乏足够的资源去证成他关于人通过何种活动在原则上实现了其本性的主张)。”原来,青年马克思深受费尔巴哈的影响,拒斥抽象思辨,接受了一种关于人的本性的理解,但是,如果接受了这种人的本性观,何以能够获得一个批判资本主义的视角呢?在布鲁德尼看来,这个“证成性的难题”就是“源于马克思既想批判资本主义,同时又想避开渗透在日常生活表象之下的那种抽象理论,还想宣称当下日常生活中所显现的人的本性与人的真正本性完全不同”。
布鲁德尼所揭示的青年马克思的“证成性难题”,其实就是如何实现“资本逻辑”的构造与“资本主义批判”的统一的问题,在哲学上就是如何贯通“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之间关系的难题。但是,1844年的青年马克思却无法前后一贯地实现这种贯通,因为“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式哲学批判的实质性援用,使他丧失了可资利用的证成资源,而这些资源原本是马克思基于自身的前提所需要的”。直到《资本论》中,这个难题的证成形式才发生改变。因为马克思已经将“现实的人”视为“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将“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于是,“资本逻辑”的构造及其限度的考察便成了走出证成性难题的“通道”。而对《资本论》的考察却是布鲁德尼著作所忽视的,因此值得我们补足。
如上所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基于“生产一般”的抽象,将所有生产要素均予以“抽象”化处理,打造了“商品”“货币”等一系列概念工具,为“资本”这个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构造了一个理论形态。由于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而货币是商品流通的最后产物,于是,货币这个产物又正好是资本最初的表现形式,因此,从形式上讲,“生产一般”与“资本逻辑”之间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作为货币的货币”与“作为资本的货币”之间的关系中,这两种“货币”的关系又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商品流通形式的比较中:前者是“W-G-W”,后者是“G-W-G”。在第一个流通形式中,G只是作为一般等价物,实现的是为买而卖的职能;而第二个公式G-W-G,貌似是货币独自的循环运动,且似乎是毫无内容的同语反复,“是一种极无目的又很荒唐的活动”。但是马克思指出,G-W-G这种过程是有内容的,因为其中有量的差别,即G-W-G实际上是G-W-G’,而G’=G+⊿G,后者这个“增殖额”就是“剩余价值”。正是在后一种流通形式中,“货币在运动终结时又成为运动的开端,因此,每一次为卖而买所完成的循环的终结,自然成为新循环的开始。”如果说商品的简单流通形式中,“作为货币的货币”的流通,实行的是为买而卖的职能,最终目的是占有商品的使用价值,那么,“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只是在这个不断更新的运动中才有价值的增殖,因此,资本的运动是没有限度的。”
这种“无限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成了真实的且占据主导的东西,G-W-G’就是一个处在过程之中的、自行运动的实体。在这里,货币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货币与自己的关系,“它作为原价值同作为剩余价值的自身区别开来,作为圣父同作为圣子的自身区别开来,而两者年龄相同,实际上只是一个人。”马克思借助W-G-W与G-W-G两种流通形式的对比,揭示了货币自己的无休止的运动,其实刻画的就是资本的增殖形式:“作为这一运动的有意识的承担者,或占有者变成了资本家。他这个人,或不如说他的钱袋,是货币的出发点和复归点。这种流通的客观内容——价值增殖——是他的主观目的;只有在越来越多地占有抽象财富成为他的活动的唯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者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因此,决不能把使用价值看作资本家的直接目的。他的目的也不是取得一次利润,而只是谋取利润的无休止的运动。”“作为资本的货币”使得货币这种一般等价物获得了完全的表现,其功能发挥到了极致,“资本是货币,资本是商品。”“资本”“货币”与“商品”三位一体,从这个意义说,G-W-G’既是货币的自我证成,也是资本逻辑的表现形式。
但是马克思也指出,货币的自行增值的无限性其实是一种“先验幻相”意义上的无限性,实则是一种“拜物教”。正是为了抵制资本的无限扩张,马克思揭示了“拜物教”的理论根源与现实根源:就理论根源来说,政治经济学家们有意或者无意地拒斥货币的科学“起源”,抹杀“作为货币的货币”与“作为资本的货币”“抽象的劳动”与“具体的劳动”的差别,论证“资本”的永恒性。有鉴于此,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态度类似于康德在认识涉及“无限性”时出现“矛盾”时的态度:坚持知性(科学)的“无矛盾原理”而使理念仅具有消极的意义,而不是如同黑格尔之扬弃知性逻辑、主张一种辩证逻辑而使理念在认识的基础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就现实根源来说,G-W-G’这种流通形式之所以能够实现,首先就是使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分离,社会分为两极,“要在一级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这一现代历史的杰作。”由此导致的是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之间的不可克服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在资本运行的现象形态上,突出地表现为利润率下降的规律。这就可能会使得以牟利为全部动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失去发展的动力,从而难于维持其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各种替代方案,特别是社会主义全球化方案,也就具有了某种可行性。从这个意义说,资本的无限扩张便遇到了一个“大限”,这个“大限”正是社会主义的可能性空间。正如康德之理论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建构之间的关系一样,马克思在“资本逻辑”的批判与社会主义的建构之间就留下了一个“缝隙”。正如康德哲学所揭示的“双层立体开放结构”一样,我们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将马克思的“资本逻辑”构造及其限度的批判性考察视为康德哲学之“双层立体开放结构”的拓扑学转换形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是基于实然与应然、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界划之下,才能得出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然性与必要性,而不是基于任何别种坐标对两者做“线性论”的或者“辩证论”的“链接”,更不是无视这个坐标直接对《资本论》做政治哲学的过度阐发。
六、结语
综上所述,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自觉地以康德的先验逻辑作为原型,在道德命题、还原命题、分离命题与规范命题四种命题形式中,论证了综合分离命题与规范命题的可能性,实则是论证了“纯粹规范”的纯粹性,但在“纯粹规范”之完备性的自我证成,即“基础规范”的证成性问题上,凯尔森却陷入了困局。我们的分析表明,这是由于凯尔森未能正视康德对“理性”的(不)纯粹性所做的批判,在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左右开弓”中,把自然法所蕴含的道德、正义与价值等论题当作“洗澡水”一起倒掉了。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构造了“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形式,即G-W-G’在形式上是自我运动的,其实质就是资本的自我增殖。马克思借此揭示了“资本逻辑”是一个统摄“商品”“货币”的“整体”,但这个整体的实质就是“资本拜物教”,类似于康德所谓的“先验幻相”。同时,马克思又揭示了其内在蕴含着不可克服的矛盾,表现为剩余利润率的下降,这就为社会主义提供了可能。从这个意义说,马克思对“资本逻辑”的批判类似于康德对“理性”的(不)纯粹性批判一样:既揭示其无可避免地限度,也显示其可能的生机。如果说凯尔森纯粹法学归根到底是“半截子”的康德主义,马克思在这里显示的却是“不自觉”的康德主义。我们也是从这个意义说,马克思的“生产”主题与凯尔森的“规范”主题可以视为康德哲学的“拓扑学”转换形式,因此,在形式上是“同胚同构”的。
如果这种推论是可以成立的,那么,借助于康德哲学之“双层立体开放结构”的“原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便可以轻松地实现从“生产”主题向“规范”主题的转换,而马克思《资本论》中对“资本逻辑”的批判自然就可以成为“规范论”中的“权力逻辑”批判的借鉴。更为重要的是,借助于康德哲学的“原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便可以轻松地与现代西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与法哲学展开辩驳。在这种辩驳中,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不会“失语”,反而可以借此获得更为丰厚的理论资源,进而打开一个全新的理论空间。
来 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