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义正义何以可能?
——兼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形态
林育川
厦门大学哲学系
摘要:在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中,分配正义问题已然成为焦点。尽管学界对于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的平等主义特质有一定的共识,但如何去理解这种平等主义仍然有待进一步的澄清。本文通过厘清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平等主义分配的真正态度,界定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持有何种意义上的平等主义主张,并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探讨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形态,从而深化对于马克思主义平等主义正义观的理解。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正义;平等;历史唯物主义
在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讨论中,正义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论题,其中最为焦点的问题是马克思与正义关系以及如何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在笔者看来,学界对第一个焦点问题的讨论已逐渐达成了某些共识——马克思的思想中或隐或现地存在着某种正义理论: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文本已然提供了社会主义正义理论和共产主义的正义理论;有些学者则认为尽管马克思的确警惕和反对正义话语,但在他的文本中有着一贯的对于诸如个人自我决定的自由、人类共同体和其他非道德的善的追求,可以基于这些非道德的善重构马克思或者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可以说,随着这种共识的扩大,学者更多地关注于如何去发展或者重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而这一工作的完成首先需要对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特质有较为准确的把握。在凯·尼尔森、G.A.柯亨、罗默和佩弗等英美马克思主义者或者左翼学者看来,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特质就是平等主义,不过他们对于平等主义的理解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下文中,笔者将阐明分配正义在当代已经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论题,反思马克思恩格斯对粗陋共产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的平等分配观的批评,基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揭示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在何种意义上是平等主义的,再尝试性地提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形态。
一、分配正义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近现代西方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解读,存在着一个较为明显的转向,即从对历史唯物主义所彰显的社会发展规律性的重视转向对于规范性政治哲学理论的突出。这一转向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过于强调历史进程必然性的强历史唯物主义范式——特别是其经济决定论范式——转向肯定观念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或者逐渐承认马克思思想的价值维度;第二个阶段则是进一步聚焦于对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等规范政治哲学的阐释。
第一个阶段的转向不仅反映在欧陆的马克思主义者卢卡奇、葛兰西、科尔施、弗洛姆、萨特、布洛赫等人的思想中,而且反映在20世纪大多数英美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马克思思想的解读中。在20世纪几位重要的政治哲学史家对马克思思想的阐释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这一转向。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指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核心是其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实质上是指其历史发展的辩证法),它涵盖了无产阶级斗争学说、经济决定论、意识形态学说、资本主义社会批判以及社会革命策略等内容,但马克思同时葆有一个带有乌托邦色彩的价值维度。在他看来,尽管马克思和黑格尔一样运用历史辩证法来论证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但是他(指马克思——笔者注)还是用辩证法来支持一种社会进步的理论,而在这种理论中,较高的道德价值必将得到实现。”萨拜因还认为“马克思希望并预期他的革命激进主义会产生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社会平等和真正的自由。”与萨拜因相比,列奥·斯特劳斯更为突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历史必然性的命题,不过他也明确质疑这种历史主义的正确性。他在《政治哲学史》中指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主要是其“经济学说和历史形而上学学说”,即建立在剩余价值学说之上的历史唯物主义,这种历史唯物主义预示了政治(包括正义)、哲学乃至宗教最终将被超越,然而,这种反政治和反哲学的历史主义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第二个阶段发生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后,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以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成为研究的热点。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于1971年,这一鸿篇巨著从一开始就吸引了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的兴趣,关于马克思本人有没有正义理论这一问题逐渐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1972年艾伦·伍德在《哲学与公共事务》上发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言之凿凿地否定马克思基于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并且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随后胡萨米在该杂志上发表了《马克思论分配正义》,系统地批驳了伍德关于马克思否定正义之社会调节功能以及剥削符合正义等激进观点,并进而阐释和评价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
后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卷入这场争论,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以及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重构问题逐渐成为英美分析马克思主义者争论的焦点。随着争论的深入,大多数学者相信马克思并非如伍德所言采取一种彻底拒绝正义的态度。罗尔斯本人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也持有这一观点。在该书中,他将马克思对于正义的思考视为其政治哲学的核心,细致地讨论了马克思是否基于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以及如何理解共产主义社会超越正义的判断。他最后得出一个结论:“马克思的思想中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尽管他对此着墨不多。”G.A.柯亨更是直言:“马克思主义极少用哲学术语来讨论公正(即正义——笔者注),但我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不可能对公正漠不关心。相反,我坚信,每一个有责任感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会因为资本主义剥削的不公正而感到心焦,自卡尔·马克思以来,对公正漠不关心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是在自我欺骗。”柯亨还解释了为何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没有把分配正义作为关注的焦点。在他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或者认为分配正义是被所有权制度所决定的,或者认为在未来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休谟所界定的正义条件将被超越,因此无论在现代社会还是在未来社会都没有必要去认真研究“如何分配才是正义的”这样的问题。然而,柯亨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必然性以及共产主义社会将超越正义的论断都缺乏经验性事实的支持,因此,他转向为社会主义的规范基础进行辩护。
这种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规范性基础,如金里卡所言,就是某种足以取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随着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讨论的深入,越来越多英美马克思主义者致力于重构马克思本人或者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或者通过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将其激进化。可以说,在20世纪70至90年代,英美学界的左翼自由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分配正义的争论无疑是学界的主流话语。在20世纪末,在南希·弗雷泽和霍耐特之间发生了一场关于分配正义还是承认正义的争论,霍耐特提出了一套足以涵盖分配正义的承认正义理论。然而,学界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并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进入21世纪以来,英美左翼学者(包括马克思主义者)依然关注分配正义问题,讨论这一主题的重磅专著层出不穷,如柯亨的《拯救正义和平等》(2008)、阿玛蒂亚·森的《正义的理念》(2009)、玛莎·纳斯鲍姆的《正义的前沿》(2006)等等,当然,这个时期学界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或多或少是与承认正义、全球正义、空间正义或者生态正义等概念纠缠在一起的。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分配正义之所以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讨论的核心话题,根源于当代世界范围内依然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正义的事实。这一点可以从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所揭示的西方发达国家中高低收入群体的巨大财富(包括工资收入和资本收入在内)差距中清晰地看到。当前中国社会财富的分配同样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这也决定了分配正义问题在中国是一个有着现实生命力的问题,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对此问题做出当代的回应。近十年来国内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也的确非常重视对于马克思的正义思想的研究,其中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也已经成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领域中的显学。
二、对马克思恩格斯拒斥平等主义分配的批判性考察
尽管分配正义理论已经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焦点,但学界对于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仍然有待深化,其中最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之一就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在何种意义上是平等主义的。对这一问题的探讨首先必须从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出发,即准确地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平等,特别是平等主义分配的确切态度。
自近代以来,平等是西方各种进步社会思潮所追求的价值,各种社会契约论者、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在不尽相同的意义上肯定平等的价值。然而,平等观念极为丰富的内涵及其自身的乌托邦色彩又常常招致各种质疑。比如,德沃金就曾指出:“平等是政治理想中一个面临困境的理念。就在几十年前,凡是自称自由主义者甚至中间派的政治家都会同意,真正平等的社会至少是一个理想,即便它带有乌托邦色彩。可是现在,甚至自称中间偏左的政治家也在拒绝平等的理念。”这一说法表明平等的价值在当代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现实主义者对平等乌托邦理想的拒斥。不过,拒斥平等的乌托邦并非一件新鲜的事情。在马克思对他的时代中出现的各种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批评中,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对于平等持有一种警惕的态度。然而,马克思并不是一般地反对各种政治的和社会的平等,而是指出平等话语的历史局限性,揭示将社会主义理解为平等理想之实现的偏颇性。
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承认近代的平等观念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起过相当革命的作用,但无产阶级从来不是照搬资产阶级的平等口号,而是批判性地发展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在他们看来,无产阶级平等观的重要突破是认识到资产阶级挂在嘴边的平等话语在当时不仅已经过时了,而且引起了思想上的混乱,从而提出了更为精确的消除阶级本身和阶级差别的平等要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提出,应该放弃“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这种含混的语句,而采用这样的表述:“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阶级社会产生政治和社会不平等的机制就是社会“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这意味着只有消灭阶级才能够彻底地克服导致各种不平等的阶级剥削和压迫。这反映了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平等话语之历史局限性的深刻认识。
基于对平等话语之历史局限性的理解,马克思首先明确地质疑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的社会调节功能。在马克思看来,通过平等主义的规范正义来调节社会关系以实现社会平等显然是一种乌托邦。所以他首先反对巴枯宁通过废除继承权来实现平等的主张。他认为巴枯宁希望“实现各阶级和个人(不分男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平等”,于是错误地从平等的法权观念出发,以为继承权是造成人与人不平等的终极原因,因此只在废除继承权上做文章。在他看来,巴枯宁的错误在于认识不到继承权不过是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由其决定的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已,废除继承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分配不公,根本无法触及造成社会不平等的总根源。“继承权的消亡将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但是废除继承权决不可能成为这种社会改造的起点。”因此,无产阶级的解放在巴枯宁那里就不是同政治和社会的不平等的原因作斗争,而是同结果作斗争,在马克思看来,正确的社会改造的起点应该是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巴枯宁相似,拉萨尔的错误在于“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而实际上,“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不平等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因此,解决分配领域的不平等就不能局限在分配领域里兜圈子,唯一的出路在于物质生产方式的改变,在于反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
其次,由于认识到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平等话语仅仅存在于需要平等的社会状况,马克思进一步揭示平等主义分配正义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换句话说,平等要求的提出是应乎特定社会状况而产生的。所以,“平等仅仅存在于同不平等的对立中,正义仅仅存在于同非正义的对立中,因此,它们还摆脱不了同以往旧历史的对立,就是说摆脱不了旧社会本身。”就分配领域的平等要求而言,它的直接导因是分配上存在严重不平等这一事实,而从更深一层讲,它又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条件为少数人所垄断的社会状况的反应。一旦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改变,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即“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就会产生一种新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当然不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当前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但也不是一种资产阶级视域中的“平等”的分配方式,这种新的分配方式的完善形式在马克思那里被表述为“按需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完全可能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平等”,因为它并不要求毫无差别地对待每一个人。因此,平等分配的话语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将被超越,正如列宁所言:走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不愿比别人多做半小时工作,不愿比别人少得一点报酬的狭隘眼界。”
在这个意义上,在无产阶级解放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里,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念完全可能会消失,“因为此时实际生活(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平等观念的范畴,成为对传统平等观念的积极否定。”然而,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对平等的批评并非转向主张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正义原则,而是揭示出平等话语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反对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是因为它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存在阶级和由阶级带来的结构性社会不平等的社会——的产物,而社会的不平等在这个历史阶段无法通过平等的分配制度去实现。我们可以说,马克思主要是由于对分配正义的社会调节功能的悲观而反对平等主义分配。但是,马克思的这一立场并非一贯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也明确说,基于平等权利的分配所带来的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 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说,这一论断反证了基于平等权利的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就是说,即便平等的分配正义存在着弊病,但它对于资本主义之后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之前的历史阶段而言仍然是必要的。
因此,马克思反对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的重点并非试图提出一种替代它的不平等的分配正义,而是认为分配正义缺乏社会调节功能,不能够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理想。现在看来,马克思显然低估了分配正义的社会调节功能,客观地说,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可能的,而这种正义理论必然带有平等主义的特质。
三、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是何种意义上的平等主义?
前文对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平等主义分配的反思得出了一个基本结论,即尽管马克思曾经反对巴枯宁和拉萨尔等人在平等分配方面做文章,但基于当前的历史条件重建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仍然是可能的,而且这种正义理论依然带有平等主义的特质。实际上,很多英美正义论者把握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平等主义特质,他们不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资源批评罗尔斯等左翼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对平等价值的背离,而且积极建构平等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然而,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追求何种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却是一个有待进一步阐释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至少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追求的是何种平等主义理念?二,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主义理念如何与历史唯物主义协调?或者说,这种平等主义理念最终落实为怎样的分配正义原则?
第一个方面而言,学界有很多争论。凯·尼尔森曾经指出,作为启蒙的继承者,马克思恩格斯的确承诺了一种关于平等的信念。这种平等的信念在本质上就是坚信每个人应该得到平等尊重和平等对待的理念。不过,马克思是否持有这一理念仍然是理查德·米勒和尼尔森争论的焦点。米勒认为平等尊重(或者说对所有人表现出同等的尊重和关心)与马克思主张在阶级社会里进行有效变革或者革命是冲突的。“在马克思认为的社会变革之关键的敌我对决中,……同时要求罢工者立足于对所有人都平等关心的情感,这样做要么是伪善的,要么是自我欺骗。”应该说,米勒所说的情况在存在阶级的社会的确是事实,但马克思希望通过无产阶级的斗争最终实现人类的解放,即最终使每个人得到平等尊重也是事实。正如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在某个特定的时刻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维护和平的人视为不爱好和平的人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马克思主张通过无产阶级的暴力革命实现人类解放就认为他不持有每个人应该得到平等尊重的理念。这正是尼尔森在回应米勒时所谈的重点,“尽管如此,这种阶级利益对人类解放而言仍是工具性的,因为人类解放的理想在于每个独立的人的解放,在未来的无阶级社会中,我们仅仅被看作人而不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在那里,每个人仅仅被视为个体,他们的生活是重要的,而且是同等重要的。尽管这是一种我们在阶级斗争期间无法提供的奢侈品,但它却是阶级斗争所指向的目标。”此外,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要求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内在地包含着每个人应该平等地获得自由发展的机会和条件的意思。
因此,平等尊重或者平等对待就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所秉持的理念,它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分配原则的理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每个人应该得到同等尊重或者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下我们才能坚持在不同个人之间平等分配各种物品、资源和机会的要求。这一理念实际上也是西方左翼学者将其正义论中的平等主义要求激进化的思想动力。他们纷纷提出了修正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更为平等的主张,比如德沃金提出了补偿那些处于自然劣势(如有各种残障)中的人的所谓“钝于禀赋”的资源平等原则,阿马蒂亚·森提出了基于人们利用各种社会益品之能力的可行能力分配进路,G.A.柯亨提出基于可得利益之平等的分配原则。上述这些修正,无论是对处于自然劣势之中或者可行能力较弱的人的补偿,还是对那些由于非自愿选择的坏运气获得较少利益的人的补偿(柯亨的方案),其背后的理据都是平等地尊重和对待人这一理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平等的尊重和对待并不意味着分配时绝对数量上的平等(如给体型差异巨大的人分配数量相同的食物),反之,根据不同个体的天赋和需要的差异性给予有差别的分配也是平等尊重和对待的体现,我们甚至可以说当马克思反对把共产主义视为完全平等的社会时,他反对的就是数量上的平等分配而不是对人的平等尊重和对待。
至于这种平等尊重和对待人的理念落实为何种平等主义的分配原则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都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来阐述他们的观点。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论述集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恩格斯的论述则集中于《反杜林论》。人们一般把这两个文本视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批判分配正义的重要文本,但这两个文本本身都包含着丰富的关于平等分配的思想。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首先指出将平等视为正义的表现或者直接把平等等同于正义是近代的产物。“为了得出‘平等=正义’这个命题,几乎用了以往的全部历史,而这只有在有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时候才能做到。”恩格斯还指出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的进步性在于提出了社会和经济的平等,而不是像资产阶级那样局限于政治平等。但是,不管是资产阶级平等还是无产阶级平等都是历史的产物。恩格斯的这些论述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正义所要求的平等分配涵盖了马克思则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聚焦于个人消费品的平等分配,但分析更为深入。在笔者看来,马克思阐明了几个重要的分配正义原则: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的适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等方面。
马克思则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聚焦于个人消费品的平等分配,但分析更为深入。在笔者看来,马克思阐明了几个重要的分配正义原则: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的适用前提,并且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资料。马克思指出,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分配上遵循个人根据其提供的劳动量从社会中获得消费资料的原则,并且,“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我们一般把这个原则称为按劳分配原则,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主张的按劳分配原则是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拥有大量私有财产的人可以基于其财产权获得大量的财富,按劳分配难以撼动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构。第二,按劳动业绩分配是有缺陷的分配形式,应该限制由个人天赋和才能的差别所带来的不平等。马克思认为按劳动业绩/成果(一般是通过由个人提供的并且得到社会承认的劳动量表现出来)来进行分配的原则是不合理的,因为个人的天赋和劳动能力天生就是不平等的,所以他在文中指责劳动者不平等的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被当作天然特权,按劳分配(以同等的劳动量换取同等的消费资料)以表面的和形式的平等掩盖了实质的和结果的不平等。第三,人的需要的因素应该在分配正义中被重视。马克思认为不同个体存在客观的差异性需要,比如已经结婚的甚至有较多子女的劳动者对于消费资料的较多的需要,应该得到有差别的对待。另外,马克思还批评在按劳分配模式中人们只被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这本质上是谴责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被漠视了。所以,分配正义应该照顾不同个体的差异性需要(这一方面的内容后来在主张可行能力进路的分配正义论者那里得到了发展)以及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第四,真正的平等分配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有可能。不过这个阶段的平等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获得相同物品或者资源的平等,而是真正的平等尊重或者平等对待。不仅仅“各取所需”反映了对不同个体的差异性需要的同等重视和同等满足。在尼尔森看来,“各尽所能”也反映了平等待人的理念,“‘各尽所能’强调的就是我们所有人都应毫无例外地承担起社会需要我们去做的那份公平的工作份额。尽管由于我们的能力不同,我们实际上会做出不同的贡献,但是,尽其所能做出贡献,却是社会对我们每个人的平等要求。这种看法属于一种平等主义的观念;后者强调,根据能力做出贡献是对每个人的平等要求,没有谁可以摆脱这种要求。”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如果将后资本主义社会作为制度设计的背景,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所要求的平等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平等尊重或者平等对待每个人作为分配正义的理念;(2)以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分配平等为核心,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3)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限制因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平等;(4)满足个人的基本需要以及个人发展其能力(自我实现)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四、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形态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总体定位必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也必须是规范的。在规范的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中最主要的规范价值就是对人的平等尊重和对待。实际上,平等也是柯亨想从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拯救出来的价值,不过人们也许会质疑柯亨将正义等同于平等,特别是自由主义者普遍认为自由和平等是冲突的,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将最广泛的平等自由体系确立第一个正义原则就是最好的注脚。然而,正如柯亨所论证的,平等与自由在理想的社会中并不冲突,“平等和自由意志主义者所说的自由之间不存在冲突。因为,在世界资源共有制的条件下,每个人都具有构成自我所有权的那些权利——这就是自由意志主义的右翼人士的自由概念,而这同时又不会危及条件平等”。而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实际的规范要求应该反映物质条件的改变。“正义原则永远是在给定的物质可能性的条件下,对于所有个体来说是合理的并一致同意的原则。”
由于前一部分已经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规范性维度做出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下面重点讨论的就是其历史性维度。在笔者看来,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考量,生产力发展程度及其现实性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产生了明显的约束性。
第一,受生产力发展程度及其现实性的影响,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实行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至少从经验层面来看是不可能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的原则需要与接受某种形式私有制成分的混合经济制度相结合。从社会主义的长远目标或者理想来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一种必然选择。马克思主义者多数坚持这一立场。比如罗默提出的息票经济,主张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即将资产(asset)的公共所有和个人物品与劳动的个人所有结合起来;柯亨通过野营旅行所喻示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一个对生产资料实行集体控制的社会;佩弗则主张社会正义所要求的基本社会制度必须使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即便在罗尔斯那里,他也并不否定某种形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可能契合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并且明确了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权不是基本的权利,“一种基本权利是持有和拥有个人财产的独占使用权。……但两种广义上的财产权观念被认为不是基本的,即:(1)一般而言在自然资源和生产工具方面的财产权,其中包括获取和馈赠的权利;(2)包括参与控制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而这些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应该为社会而非私人所拥有。”但是,从当前世界范围内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普遍存在并且有效地推动着生产力发展这一事实出发,社会主义的短期目标则应该降格为逐渐限制私有化的生产资料的范围及其数额。
第二,同样从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性看,对于天赋和才能突出者的物质激励仍然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将个人劳动量或者个人贡献作为分配的重要衡量因素仍有现实的合理性。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允许物质激励的。在其差别原则中,罗尔斯认为不平等是允许的,只要这种不平等有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于这种不平等,罗尔斯曾这样解释:“如果某些不平等能提供各种刺激,而成功地引出更有成效的努力,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就可能把这些不平等看作抵消训练费用和鼓励有效表现的必要手段。”不过,在柯亨看来,罗尔斯所认可的物质激励却与差别原则本身所弘扬的帮助弱者的精神相冲突。基于这个判断,柯亨主张分配正义应该坚守平等主义理念,反对向自私的人性和帕累托改良等现实因素妥协。柯亨的批评有其合理性,但他的正义理论显然是一种乌托邦,无法提供有效的动力使人类社会从低收入的平等社会发展到高收入的平等社会,从而无法决低收入平等社会的稳定性难题。因此,由于物质激励在人性依然适度自私的历史条件下仍然是必要的,在分配中自然应该对天赋和才能突出者予以激励,或者将劳动量和业绩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
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形态就是由上述平等尊重和对待他人的规范性原则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制约性条件共同形塑出来的。因此,它的第一个原则就是要求对每个人给予平等的尊重和对待。各种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自然涵盖其中。第二个原则可以表述为历史的平等原则,即“必须把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减少到生产力最大化所必需的最小量,同时提高最少受惠者生活的水平”。如果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分配正义的基本观点,我们可以把第二个原则进一步分解为以下几个原则:(1)有条件的生产资料公有原则。基于生产资料是个人平等享有劳动(工作)权利和发展权利的重要前提,应在生产力发展所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实现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或者集体控制。(2)有条件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实现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应当尽可能减少个人基于其天赋和才能带来的不平等。(3)有条件的按需分配原则。根据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应当逐次保证每个人最基本的需要(生存和安全的需要)和发展其自身才能(自我实现)的物质条件方面的需要。这几个原则均是附加条件的,其本意在于这些原则的具体呈现形式仍然需根据现实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及其现实性来判定,因此都存在高阶的呈现形式和低阶的呈现形式:有条件的生产资料公有原则的高阶形式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低阶形式是生产资料公有和私有的混合制;有条件的按劳分配原则的高阶形式是将天赋和才能视为社会公共财富,低阶形式则是纯粹的按劳分配;有条件的按需分配原则的高阶形式是对人的全面需要的平等尊重和满足,低阶形式则是保障人的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需要。
在笔者看来,上述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形态并非一种纯粹的规范性的平等主义正义理论,它同时是契合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理论,因此能够克服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囿于分配领域抽象地谈论正义的局限性,也能够历史地处理生产资料不同占有、个人不同的天赋和才能、人的差异性需求等等对于平等分配的挑战。当然,建构一种更为细致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仍然有待进一步的努力。
来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