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性是法律重要的属性之一,规范性问题包括概念和来源两个问题。法律规范性是指法律作为行动的决定性理由的一种品质,能够产生行动上的"应当";而法律为何能够成为一种决定性理由则是关于规范性来源的讨论。拉兹的权威理论就是以理由为进路进行的关于规范性的讨论,他论证法律是同时作为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的受保护的理由,法律的规范性品质表现为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理由影响人们实践推理的能力。但是,权威有可能会判断失误,即受保护的理由并没有准确反映背景性理由或者受保护的理由并不是决定性理由,此时法律并不具有规范性,人们应当依据决定性理由来行动。此外,如果理由是根本的、道德是重要的,我们就必须在蕴含理由的意义上关注道德,规范性来源必然要包含对道德理由的考量。拉兹的个人自主既是说明性的又是规范性的,这就意味着权威需要接受道德论证的反思和检验,不能是排他性的。而且,如果个人自主是一种社会依赖的价值,那么权威理论无法对个人自主进行一般性辩护,因而拉兹关于规范性来源的讨论也是失败的。
来 源:《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2019年第2期。